夫妻離婚債務怎麼分

2021-07-31 22:27:55 字數 2610 閱讀 6105

1樓:空白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根據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風險預警網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深圳張勇律師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本著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起訴要求另一份承擔共同債務時,若另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的觀點是因該債務與案外人有利害關係,須案外人蔘與後才能查明事實,應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一方可以待債權人主張債務時一併處理,故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4樓:北京劉輝律師

離婚時夫妻二人的債務要求雙方來共同來承擔,如果共同財產不能夠償還的,就由兩個人來商議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去解決,另外債權人也有權利來起訴前夫妻來承擔連帶責任

5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債務是雙方或一方為共同共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來說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婚前負債, 但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2.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一方借債,另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5.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6.為支付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及正常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等等。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3. 夫妻雙方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該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4.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或者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配偶沒有還款義務。 5.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6.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6樓:戚廣利

夫妻離婚債務與債權一樣應當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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