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願作證有什麼辦法嗎,證人不願出庭作證該怎麼辦?

2021-08-08 20:40:11 字數 4143 閱讀 9669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可以通過耐心做工作,要不就尋找新的證據。

對刑事案件中,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在實踐中,對證人的保護,一方面可以通過對打擊報復行為追究責任來實現,另一方面也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中證人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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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草案增加規定,在辦理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時,因證人、被害人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草案還規定:證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予以保護的申請。

2樓:諾言

一、《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二、《民訴證據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證人不願出庭作證該怎麼辦?

3樓:張偉傑律師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不能證明相關案件事實,視為當事人沒有相關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我國目前沒有關於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請問刑事案件中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嗎?不去的話有什麼後果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必須要出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法院可以強制出庭。

根據《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第一百九十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將**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6樓:白羊她的貓

一定要出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可以予以訓誡,如果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可以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7樓:穎灬彥

是的,不去的話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鑑定人。

8樓:僅是法律自考生

202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可以予以訓誡,如果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可以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該法免除了近親屬出庭的義務(需要強調的是該法並未免除近親屬作證義務,只是免除出庭義務)。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參照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規定有作證的義務,沒有規定證人一定要出庭作證。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規定一定要出庭作證。

司法現狀是證人基本上不出庭作證。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正當理由可以不出庭作證,正當理由由審判長判斷。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於強制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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