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2銀行承兌匯票和支票,有什麼區別

2021-08-26 12:56:30 字數 845 閱讀 2452

1樓:匿名使用者

1 本票與匯票的區別:

①本票是無條件承諾,而匯票為無條件命令

②本票的基本當事人有兩個,即出票人與收款人,而匯票則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

③本票出票人即是付款人,所以遠期本票不可承兌只可付款,而遠期匯票則必須辦理提示要求承兌和承兌手續,但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則要求持票人向簽發人提示見票,並在本票上載明見票日期,這和見票後定期的匯票相同

④本票在任何情況下,出票人都是主債務人,而匯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在承兌後,承兌人是主債務人。

2 銀行承兌匯票和支票的區別

(1)出票時的記載事項不同: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匯票沒有授權補記的問題。

(2)出票人資金不足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賬戶資金不足,屬於空頭支票,銀行作為付款人不會墊款;而銀行承兌匯票中的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如果出票人的賬戶資金不足,銀行作為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係對抗持票人,銀行必須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

(3)超過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時的處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為支票的付款人銀行並非債務人;但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超過10日提示付款的,銀行作為付款人不得拒絕付款。在作出說明後,付款人仍應當付款。

因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不僅是付款人,也是主債務人,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樓:康波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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