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離婚婚姻法,2023年最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2021-10-10 02:48:58 字數 3660 閱讀 6625

1樓:厲迎彤

新的離婚婚姻話,現在離婚都有個冷靜期是三個月三個月,以後如果還是要離的話還有一些措施的,所以現在離婚不好離的

2023年最新婚姻法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2樓:來自神仙居謙卑的哈密瓜

新婚姻法的離婚條件分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的條件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裡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範,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淫亂等。

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援。

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准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新婚姻法離婚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的一些常識?

3樓:歐陽一鵬律師

我國民法典對判決離婚標準的規定,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義革命時期的根據地婚姻立法中即見雛形,經過新中國三十餘年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充實、發展和完善,至2023年民法典而明確界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這一裁判離婚的法定標準,其基本構成是兩個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二是調解無效。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機統一整體,並存在內在的辯證關係。

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理由,是判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實質性法定條件;調解無效是程式性理由,是感情確已破裂的表現形式,所以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理由中居於主導的決定意義,調解無效則處於從屬輔助性地位。無論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核心關鍵在於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具體的判決離婚標準: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4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在第四章中,分為自願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情形。其中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 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在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方面,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在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上,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5樓:

新婚姻法(包含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做出了一些調整:1.取消了事實婚姻(事實同居婚姻)的認可,即只認可擁有結婚證的合法夫妻,其他關係一律不被法律認可。

2.提出了婚前財產公證,即婚前財產的認定,不受婚後關係改變的約束;3.事實婚姻滿五年,離婚後,非財產歸屬方才有權獲得財產分割權(主要是防止騙婚的不良風氣,男女均等);4.

不提倡高額的彩禮,提倡年輕人真心相愛;5.不提倡大操大辦,黨員幹部家庭招待在一定規格內做出限制;這是新婚姻法比較重點的幾點調整。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後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並不發生改變,但是由於父母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必然涉及一個和哪一方生活在一起及另一方如何支付撫養費的問題。對於上述兩個問題如果夫妻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法院一般依據相應法律規定判決,總的原則是有利於子女成長。關於撫養權問題可以參考以下情況 1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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