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會計分錄是什麼?謝謝

2021-10-11 19:49:08 字數 4489 閱讀 2353

1樓:假面

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價計算增值稅、消費稅。

(1)銷售時

借:庫存商品(或「在途物資」)——按舊首飾的作價記賬

庫存現金——實際收取的含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倒擠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實際收取的不含稅**×17%

(2)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實際收取的不含稅**×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實際收取的不含稅**×5%

如果金銀首飾零售價為300元,舊首飾作價100元,收現金200元。會計分錄為:

銷售時:

借:庫存商品 100

庫存現金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70.94(200+100-29.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9.06(200/(1+17%)×17%)

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55 (200/(1+1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55

擴充套件資料:

舉個例子:

金店進行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活動,舊首飾作價3000元,新首飾零售價為5000元,實際收現金2000元,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為基礎來計稅。

銷售時:

借:庫存商品 3000

庫存現金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09.4(3000+2000-29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0.6[2000/(1+17%)×17%]

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5.47[2000/(1+17%)×0.0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5.47

格式第一:應是先借後貸,借貸分行,借方在上,貸方在下;

第二:貸方記賬符號、賬戶、金額都要比借方退後一格,表明借方在左,貸方在右。

會計分錄的種類包括簡單分錄和複合分錄兩種,其中簡單分錄即一借一貸的分錄;複合分錄則是一借多貸分錄、多借一貸以及多借多貸分錄。

需要指出的是,為了保持賬戶對應關係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經濟業務合併在一起,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反映經濟業務的全貌,也可以編制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2樓:漫步聯盟

給您舉個例子,您試著理解一下。

金店進行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活動,舊首飾作價3000元,新首飾零售價為5000元,實際收現金2000元,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為基礎來計稅。

銷售時:

借:庫存商品 3000

庫存現金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09.4(3000+2000-290.6)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0.6[2000/(1+17%)×17%]

計提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5.47[2000/(1+17%)×0.05]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5.47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增值稅計算

3樓:龍泉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實際收取的款項不含增值稅計算消費稅,即

應交消費稅=以舊換新補的差價/(1+17%)*5%

相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4樓:虎說體育

以舊換新銷售金銀首飾,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價計算增值稅。

即應交增值稅=以舊換新補的不含稅差價*增值稅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徵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4號)第一條規定,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依據上述規定,以舊換新銷售**首飾,企業可以按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按實際收到的不含稅價計算增值稅、消費稅會計核算如下:

借:庫存商品等(舊首飾作價)

庫存現金等(首飾補差)

貸:主營業務收入(倒擠)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稅金及附加---消費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擴充套件資料金銀首飾包裝物銷售的賬務及稅費處理

1、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不單獨計價包裝物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稅金及附加---消費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隨同金銀首飾銷售單獨計價包裝物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稅金及附加---消費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樓:匿名使用者

增值稅規定原文是: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確定銷售額。

所以說,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是以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不過你這道題很巧,兩個答案一樣

6樓:暗夜幽冥·泃

增值稅:「考慮到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消費稅:「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所以,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依據全部都是「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本題即3700/(1+17%),應納消費稅158.12元。

增與消的區別,增的規定是「可以」,消的規定是「應」——即必須。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如何計算消費稅?

7樓:淡定超人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按實際收取的款項不含增值稅計算消費稅,即

應交消費稅=以舊換新補的差價/(1+17%)*5%

相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採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徵收消費稅。

8樓:

金銀首飾比較特殊 ,按銷售方實際收取不含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理由是金銀首飾**比較堅挺,隨市變價,不會貶值。

9樓:匿名使用者

以舊換新就是差價部分才計算消費稅

10樓:匿名使用者

金銀首飾換新,折價補償2萬算進收入,那就是 換算成不含稅**,再乘以適用稅率(5+5+2)/1.17*5%=0.512821

11樓:匿名使用者

以舊換新業務銷售按新貨銷售**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收購**(金銀首飾除外)。

應納消費稅=(實際取得收入-舊首飾作價)×5%

(7萬-5萬)/1.17×5%

「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價款徵收增值稅」這句話怎麼理解?太糾結人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金銀首飾copy以舊換新業

bai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du價款徵收zhi增值稅,意思dao為徵收的增值稅的應稅額是原來購買該首飾不含增值稅的**。如果首飾是含稅價,則應收稅費的計算方法為:首飾含稅價/(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但是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

13樓:微微涼意

應該是這麼斷句

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即差價)不含增值稅的價款(差價是含稅的,要換算成不含稅的**)徵收增值稅(換算完後乘稅率)

14樓:匿名使用者

意思是這bai樣:以

舊換新du,那雙方應該zhi是差額結算,打比方,舊dao的5000,新的10000,那內顧客還得給銷售方容5000,也就是此業務實際收取了5000元,此資料應理解為含稅,因一般都是零售,增值稅=5000/1.17*0.17 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15樓:匿名使用者

以舊換新,抄那雙方應該襲是差額結算

,實際收取一般均含含增值稅,也就是說實際收取一般均含增值稅其金額等於雙方差額結算,不含增值稅的價款=雙方差額結算/1.17

增值稅的價款=雙方差額結算*0.17/1.17另外說明賣出去的商品一般應是含增值稅的價款,並非你說的賣出去的商品本來就是不含增值稅的價款

16樓:

就是 差價作為計稅依據

17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首飾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徵增值稅 有的首飾在零售環節徵稅 含稅就要剔除再計徵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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