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用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稅有什麼區別

2021-12-26 07:19:50 字數 4044 閱讀 8269

1樓:酷站長小八爺

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土地使用費與土地使用稅不同,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型別。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

其中,城市是指經***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

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

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

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2樓:匿名使用者

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這是一種收費。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這是一種流轉稅種。

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一回事麼

3樓:王王閆閆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的金概念: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

2、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若干年限的地租之總和。土地出讓金只是取得有償使用方式中的一種出讓方式而需要支付的一種價款,而土地有償使用費則不僅僅包括出讓方式,而且還包括其他更多的方式。

二、本身屬性:

1、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本身使用價值的**表現,他體現和反映的是土地使用價值,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

2、土地使用費則是因為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後,所有權人向使用權人收取的費用,他隨不同的土地權利流轉,不同的**行業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狀況下,其具體標準和收取金額有所不同。

4樓:大陶學長

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金不是一回事。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或省級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它與土地出讓金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是**在批次報地(把農民手裡的地報給上級批准收為國有土地) 的時候給上一級**或省級**交的土地款項,交了後這些土地才能當地**使用。

而土地出讓金是當地**把已經得到省**批准的土地出讓(即拍賣)給開發商或工廠時,受讓人(開發商或工廠)交給當地**的土地使用費。這兩個相當於你買東西,先把東西低價買回來,再把東西**賣出去,自己得利一樣。

在用地前需進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的報批,需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範圍為規劃區內城市批次裡的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未利用地),城市規劃區外,獨立選址的以出讓方式區的土地的。

土地出讓金是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5樓:亥溫文

土地有償使用費與土地出讓金的區別

一、從本身概念來看:

使用費:應該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繳納的費用。使用包括出讓、租賃、出資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麼使用費用也就相應地應該包括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有償使用則是主要針對使用和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國家繳納的費用,而獲得土地的包括個人和單位。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範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

依據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範圍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

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或省級人民**在批准農用地轉用、徵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土地出讓金:

出讓:是一種資產使用權變更轉移的方式,其內涵是指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將其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受讓人,並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使用權**。其著重點在出讓這種方式,通過這種方式而需要向國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價款。

這在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七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同時,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暫行辦法》([1992]財綜字第172號)檔案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

從這點來看,土地出讓金只是取得有償使用方式中的一種出讓方式而需要支付的一種價款,而土地有償使用費則不僅僅包括出讓方式,而且還包括其他更多的方式。

二、從繳納主客體看:

土地有償使用費:根據國家最新政策,是指市縣級別**在收取使用費了,需要向國家繳納的部分增加。

而土地出讓金:則著重強調的是個人或單位受讓國有土地需要向國家、省和市、縣繳納的土地價款。

從這點看,新增土地有償使用費增加並不是直接意味著個人或單位因為受讓土地而需要增加更多的土地使用價款,從而引起成本的增加,進而為開發商房價**提供理由,而是地方**與國家之間在土地使用費用方面的佔有比例上發生變化,因而,國家認為,新增土地有償使用費增加並不直接意味著房價的**。

三、從本身屬性來看

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從行政概念出發定義的。是因為使用了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而需要交納的費用,屬於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開後,獲得權利而應該承擔的義務,是通過政策等規定實現的。

而土地出讓金則是一個商品概念,是使用價值的**表現形式,屬**範疇,應稱土地使用權**,他是**要收取的土地收益(地租),即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款,是通過交易而實現的。

從這點來看,土地出讓金是土地本身使用價值的**表現,他體現和反映的是土地使用價值,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而土地使用費則是因為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後,所有權人向使用權人收取的費用,他隨不同的土地權利流轉,不同的**行業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狀況下,其具體標準和收取金額有所不同。

6樓: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向國家繳納的土地資源性收益,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場地使用費等。

土地出讓金是在土地國有的條件下,國家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土地使用者而收取的費用。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專案,採用招標、拍賣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

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專案,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專案,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稅費的性質,是**定價。

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入股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專案建設,依法應該向群眾公開哪些用地與建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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