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蓋人事部門章有沒有法律效力

2022-01-03 05:31:28 字數 1339 閱讀 7505

1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只蓋人事部門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嚴格意義上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人事部門只是用人單位內設機構,對外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人事部門的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蓋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合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勞動合同上面只有人事蓋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2、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採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4、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要加蓋用人單位公章,人事部門只是用人單位內設機構,對外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法律責任;

5、勞動合同專用章、人事專用章或人事部印章屬於內部章,需經過用人單位授權後,在勞動合同書上加蓋這些印章應當有效。但該印章須經過公安機關備案,並按公開的形式經過公示;

6、人事部門的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勞動合同上只蓋章了公司人事專用章,這份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3樓:hithit條

是單位的人事公章就有效。嚴格說來這屬於表見**,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表見**制度是基於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人之間存在特殊關係,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人享有**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

4樓:即墨毅絲

你再提供點發工資的證據就足夠了啊

勞動合同沒蓋公章是否有效,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沒有蓋章也沒有給我一份,請問這份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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