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起訴離婚,孩子兩歲半,法院會把孩子判給誰

2022-01-04 16:23:02 字數 5777 閱讀 6901

1樓:訟師mr.柳

你好,孩子撫養權需要根據孩子年齡、父母雙方經濟情況、收入水平、照顧子女便利程度等各種因素而定,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教育為裁判原則。

2樓:

兩週歲以上的孩子按有利於子女生活的原則判決撫養權,主要考慮考經濟條件,以前主要由哪方照料等因素

3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1、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我起訴離婚,孩子兩歲半,如果孩子誰帶著法院最後會把孩子判給誰嗎 20

4樓:戚廣利

你起訴離婚,孩子現在兩歲半,孩子不一定誰帶著法院最後會把孩子判給誰,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由誰撫養,主要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與誰提出離婚關係不大。

通常情況下,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主要是從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以及貼心呵護。

而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則適用如下規定「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同等情況下,孩子誰在帶,誰就擁有孩子由誰撫養的先機。

法律依據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離婚孩子的歸屬問題,一般來說,是要當事人的主張,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孩子幼小,歸屬母親的可能性大些,孩子大了,也要尊重孩子的意見,法院會綜合考慮歸屬誰來撫養,

7樓:星枋蕤

總的原則是,跟誰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會綜合考慮收入水平、一直以來的生活習慣,主要撫養人是否有不良習慣等等。一般來說如果孩子一直是女方帶著就會判給女方

8樓:深圳張勇律師

撫養權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沒有扶養孩子一方應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9樓:別古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10樓:孫法官說法

多數情況是這樣的。但還要綜合考慮其他條件。

11樓:令初藍

孩子兩歲之內是哺乳期,一般會判給女方。孩子兩歲半,剛過哺乳期,由女方撫養為宜。誰帶著孩子對孩子判給誰也有影響,法律的原則是對孩子有利,誰帶著孩子判給誰,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是有利的。

12樓:2018守護者

按你所講,一般情況下會判給女方,法院會堅持個大原則有利於小孩的成長。

還望採納,謝謝。

13樓:周星馳之友

不一定,法院會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因素,一般隨女方。但男女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4樓:參伱菂婚禮

首先會從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來確定,看哪一方更能給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條件 就會判給哪一方。當然也會有其它因素

15樓: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原則就是有利孩子成長,可以要求支付撫養費

16樓:

像這種情況,一般是判給母親吧,孩子還太小,需要母親的照顧,如果孩子大了,就是看他自己選擇吧。

17樓:小菜

如果你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話 法官綜合考慮後 你獲勝的可能性是比較大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給媽媽。尤其是孩子還小的時候。

19樓:九九老鐵

不是,一般會判給母親。

2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感謝你的諮詢,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規定,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解決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當然人民法院會綜合考慮孩子的年齡、雙方的性格、雙方的工資等因素,尤其是誰撫養孩子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縱橫法律網 馬曉明律師

21樓:在西沙溼地滑草的珍珠梅

母親..................................

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法院會把孩子判給誰 40

22樓: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大致歸納如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積極爭取撫養權吧~~~

23樓:匿名使用者

得分情況: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時子女跟父親生活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子女隨父親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此外,在現實生活中雙方對子女均產生深厚感情,為利於子女的成長而要求輪流撫養,若便於執行且不影響子女正常的生活、學習,亦可獲得法院准許。

三、離婚時子女跟母親生活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子女隨母親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離婚的可怕不僅在於相愛的人卻沒能攜手到老,也在於孩子因此而被安排了一個破碎的家,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細心呵護孩子的感受是每個父母親能為孩子做到的,如果為了糾纏離婚後孩子跟誰的問題而訴至法院,這必然是讓孩子的心再受一次創傷,離婚的父母親們,和平協商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如果二人爭執不下,請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幫著分析一下吧,所謂旁觀者清,專業的人士更能幫助判斷出哪一種歸屬更適合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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