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一直不接傳票,怎麼辦,被告人不接傳票怎麼辦?

2022-01-04 20:41:51 字數 5085 閱讀 5207

1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經常會遇到,訴訟中有明確的被告地址及**,被告為了躲避訴訟故意不接**或故意不來領取傳票的情況。人民法院遇到這樣情況往往會告知原告,讓原告想辦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否則,法院就駁回原告起訴。司法實踐這樣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到底駁回起訴合法嗎?

下面,我就針對這個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

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人民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

人民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人民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領取傳票,玩失蹤等。

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

3、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樓:不草草了事

去送達。 法院審理是期限的,一般都是先**通知去法院領取,如果不領取法院會去送達,拒收也視為送達,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可以留置送達。實在不行就公告。

被告人不接傳票怎麼辦?

3樓:用心感悟回答老師

被告人不接傳票可進行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

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拓展資料:

缺席判決是指**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4樓:

您好!在實踐中,有很多人立案之後,被告拒不接收法院傳票,給原告造成很大的困擾,有當事人詢問不接傳票怎麼辦,難道就告不成了嗎?不是的,被告不接傳票,我們可以留置送達,什麼叫留置送達呢?

留置送達是指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把訴訟文書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如果留置送達也送達不到,那怎麼辦呢?那就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公告送達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謝謝閱讀!

5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簽發的,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進行其他訴訟行為的書面檔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6樓:鍋裡有飯

沒事,日期到法院自然會給你個交代

7樓:找法網

被告不接傳票,可以留置送達,如果留置送達不到可以公告送達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認定為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留置送達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九十二條

公告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人不接法院的傳票怎麼辦?

8樓:富航文祕事務所

經常會遇到,訴訟中有明確的被告地址及**,被告為了躲避訴訟故意不接**或故意不來領取傳票的情況。人民法院遇到這樣情況往往會告知原告,讓原告想辦法再重新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否則,法院就駁回原告起訴。司法實踐這樣操作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到底駁回起訴合法嗎?

下面,我就針對這個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被告故意不接**或者不領取傳票的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的做法是不對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來看,其實,這是法院的一個送達問題。原告起訴立案,需要做到有明確的被告即可,關於立案後如何通知被告應訴等,那是法院的義務,而不應該將此義務強加給原告,原告只是有個協助的義務--提供被告住址的線索。

可是,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人民法院不區分被告地址不明確還是被告地址明確故意不接法院**等情況,聯絡不上被告就直接找原告,讓原告想辦法,這無疑給原告增加了負擔。

人民法院原本是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地方,可是在送達處就已經將原告卡住,將送達的義務轉嫁給了原告,在原告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及**情況下,直接駁回原告起訴,導致原告的訴訟權利在送達處就被法院抹殺,更別提以後的訴訟了。

2、凡是涉及人民法院訴訟都是雙方調和不好的,分歧較大的,比如離婚,往往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另一方非要離婚,或者雙方雖然願意離婚,一方就是拖著不想讓另一方那麼痛快的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是隻要一方起訴,另一方就巨力抗拒,聽到法院**就結束通話、更換**號碼、關機或者說打錯了,或者即使到了法院故意不領取傳票,玩失蹤等。

不是被告地址不明確,不是**不對,我認為人民法院應當對他們採取相應的措施才對,比如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而不應該直接駁回原告起訴。

3、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9樓:公尋巧

不接沒關係的,傳票起到一個傳達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公告送達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就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可以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重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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