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要和女方離婚,孩子不到3周,法院會把孩子判給誰

2022-01-05 07:21:23 字數 5213 閱讀 5091

1樓:楊文戰律師

對撫養權有爭議,法院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

關於撫養權問題可以參考以下情況: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樓:

哺乳期內的子女,是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一般會判決給女方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4樓:石家莊呂律師

會,女方不主張孩子的監護權,一般會判給男方,除非男方有什麼非常不利孩子成長和教育的因素。

5樓:匿名使用者

哺乳期內的子女,是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不過在母親強行拒絕的情況下士可以判給父親的。

6樓:小小可愛就是乖

哺乳期內男方不可提離婚

除非是女方提離婚

7樓:一個牽手

你好關於你說的這個問題我可以這麼回答你

首先要看誰先提出離婚時誰的過錯,一般構成離婚是有一定的條件的,比如說重婚或者有配偶又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等等無過錯方都是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但是還有一點就是如果過錯方惡習不要改法院考慮以後孩子的教育問題不會把孩子判給這方:這是主要的,如果是女方過錯但是要看孩子的大小法院也會酌情看待,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

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法院會把孩子判給誰 40

8樓: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解決。大致歸納如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積極爭取撫養權吧~~~

9樓:匿名使用者

得分情況: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時子女跟父親生活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子女隨父親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父方照顧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父生活的。此外,在現實生活中雙方對子女均產生深厚感情,為利於子女的成長而要求輪流撫養,若便於執行且不影響子女正常的生活、學習,亦可獲得法院准許。

三、離婚時子女跟母親生活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子女隨母親生活: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隨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較大: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母方照顧外孫子女的;

(6)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自己選擇隨母生活的。

離婚的可怕不僅在於相愛的人卻沒能攜手到老,也在於孩子因此而被安排了一個破碎的家,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細心呵護孩子的感受是每個父母親能為孩子做到的,如果為了糾纏離婚後孩子跟誰的問題而訴至法院,這必然是讓孩子的心再受一次創傷,離婚的父母親們,和平協商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如果二人爭執不下,請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幫著分析一下吧,所謂旁觀者清,專業的人士更能幫助判斷出哪一種歸屬更適合孩子的成長。

10樓:八三老人

孩子的監護權應考慮以下幾點,1,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做監護人。2,哪一方更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和成長,孩子平時的生活習慣等。

11樓:匿名使用者

未成年小孩子以小孩更好生活條件為標準,一般給女方。成年的孩子自己選。

12樓:中科院大明白

1和誰先起訴離婚無關係。

2法院判決孩子歸誰。只要本著以下幾個方面。本著孩子生活上。學習上,那方對孩子最有利,還有孩子願意跟著誰等方面考慮,

13樓:資深律師葉文波

你好,首先兩週歲以下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其次、兩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可參考如下法律;

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14樓:

女方起訴離婚。剛出生的孩子會判給女方撫養嗎?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到場,法院會怎麼判?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被告不去法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可中止訴訟;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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