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在與該員工續簽合同,員工也拒絕被離職還想上班,需要賠付嗎

2022-01-06 06:06:21 字數 6004 閱讀 4348

1樓: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支付其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按照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勞動者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勞動者是否在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與是否有經濟補償金沒有任何關係。

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後一年以內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樓:職場小龍蝦

這個應該是不會賠付了。

理論上,單位提前下達不續簽通知。到期後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單位要補償你一個半月的補償金。因為你工作不到2年,補償1個月。

但是你沒有簽字,也沒有上班,預設是接受辭職了。或者說公司可以有合法理由讓你離職,無需補償了。

3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一、《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情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你的情況單位盈之福經濟補償,如果無法協商,後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樓:龍之喵喵豬

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在與該員工續簽合同,員工也拒絕被離職還想上班,是不需要賠付的

5樓:人資管理老白

2月有30日麼?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合同到期後,公司不再續簽,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根據你的問題,還是需要賠付的。

6樓:卓行天下

合同期已過,公司是否已經停發工資、社保,以及對員工工作內容做安排(估計是無崗位安排,也無其他有效協調和溝通)?

有一點可以肯定,在勞動關係沒有終止的情形下,工資和社保關係還需要企業承擔,如果就此解除需要支付補償金。

7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合同終止,不能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請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應規定。

8樓:

既然合同期已經結束,單位也不在於該員工續簽,員工雖然拒絕被離職,還想上班還想得到補償,這是不可能的。畢竟合同已經結束了。

9樓:國勝

員工合同到期,單位不在與該員工續簽合同,可以要求公司賠償的,按勞動合同,每年賠一個月的工資,多少年多少個月,公司一定要給,公司不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公司的。

10樓:

你好,合同到期,單位不再與員工續簽合同,加上自己兩個月沒有去上班,想得到補償這個有難度。

11樓:思語新竹

公司決定不跟你續簽合同了,你想上班也不行,人家要你離職,你就得離職,不過你離職以後也是可以得到一些補償的。

12樓:遇見甲寅自己

不需要賠付,合同執行完畢,沒有違約責任。

13樓:不風之風

合同到期,各回各家,還賠啥?啥也沒有。

員工不簽字,對公司無所謂,其實對員工自己才不利。當心哪天還得回來求著公司蓋章。

14樓:

覺得這樣的情況,合同到期單位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了,你和單位就沒有任何的關係了,也不會給你什麼補償的。合同裡一定都會寫清楚的。

15樓:

單位不給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應給員工辦理失業金!

16樓:彌茂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不與合同員工簽訂合同了,那員工可以申請賠償,做一年可以申請一個月的賠償金。

17樓:司馬晟宇

只要你跟企業解除了勞動合同,你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每工作一年就可以得到一個月的補償金。但是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

18樓:彭映雁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訂或降低條件續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合同到期員工不願續約他還可以要求要賠償金嗎?

19樓:知道法也團隊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將月薪從3000元調整為2800元,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0樓:先森

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是員工不願續約的,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導致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則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1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到期,法律沒有規定公司是否應當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願意或不願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即使沒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該補償。

22樓: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在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表態不續簽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勞動者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1.1算起(晚於2008.

1.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稅前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提成。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上。

2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了員工不續約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第二種情況公司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4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不願續約的。廣東地區計算工作年限從入職之日起計算。

參考97條。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25樓:來自石鼓書院機智的辰砂

前一種情況不可以,後一種需要,見《勞動合同法》46條(五)。

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見47條及實施條例27條,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執行,且這時支付的年限不超過12年。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以上所稱月工資,按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工作不滿12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平均工資算。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97條,在08.1.1前訂立合同,之後到期解除的,經濟補償年限從08.1.1起算。之前公司已有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如何賠償?

26樓:天上飛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若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其法律依據如下:

1、《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條件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預告解除

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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