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調解會是什麼流程,法院調解流程是什麼樣的?

2022-01-07 22:25:26 字數 4210 閱讀 7211

1樓:阿炎談娛樂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這裡所說的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指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對案件事實有所瞭解的單位以及當事人的親友,由他們來協助調解,有利於緩解訴訟的緊張氣氛,解除當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慮,促成調解協議的形成。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法院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

1、當事人是否自願參加法院庭前調解。要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無論是調解活動的進行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都要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一,在程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

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已經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基本明瞭的基礎上進行。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式上要遵循法律程式,形成的調解協議不可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希望能幫到你。

法院調解相當於組織雙方對相關利益進行相互妥協,必然如談判一樣有討價還價的過程。儘管是法院組織,但是和解畢竟是雙方的事情,因此法院不可能強制介入去制定一個標準。調解成與否在於當事人雙方的讓步程度。

法院的調解模式一般會有兩種,一種是當面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讓雙方陳述各自的要求、理由,不一定是法理,也可以是情理,法院法官在瞭解雙方爭議焦點之後會同時做雙方的工作;一種是背靠背調解,就是分別讓一方迴避、與另一方面談,陳述利害、瞭解當事人真實想法;現在法院一般都是兩種模式結合起來進行調解。調解相對審判來說沒有那麼嚴肅,法官也一般不會完全依據死板的法條來做當事人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辯論,但是主要還是圍繞賠償問題。

調解成功的話法官會當場製作和解協議,並且快的話會當場送達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即具有相當於判決書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義務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能幫到你。

法院調解流程是什麼樣的?

3樓:夜璇宸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3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4樓:找法網

調解不會發法院傳票。

一、調解的開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5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法院調解不發傳票,可以打**詢問。

一般是確認到庭後參加調解--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講明事實與理由--對於對方的 調解方案發表意見--由法官從中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法院製作調解筆錄雙方簽字確認,製作調解書雙方-- 簽收後結案,同時法院會督促雙方履行調解書的義務。

6樓:劍半雙

(一)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

這種做法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順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

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託訴訟**人蔘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人同對方協商外,對於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應當採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

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人或者法定訴訟**人簽名。

(三)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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