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需要賠償用人單位培訓費嗎

2022-01-08 14:43:16 字數 6500 閱讀 1184

1樓:達耘濤禽婕

試用期簽了培訓協議,如果想離職需要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依、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職工服務期未滿辭職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的,則如果職工服務期未滿而離職的,應支付違約金。

貳、如果單位未支付專項培訓費用、或未約定服務期的,則職工離職不需支付違約金。

但是,如果職工辭職因未提前三0日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張春傑律師

回答您可以和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情況,我好給你專業的法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是在一家樂高機構工作,工作時他們並沒有給我進行培訓,但是我們簽訂了培訓的協議,就是如果三個月試用期過後服務不滿9個月就要賠償2200的培訓費。我現在還在試用期要辭職需要付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提問我簽訂了培訓協議,試用期離職要給公司賠償培訓費嗎

回答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與當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更多8條

試用期內辭職,需要賠培訓費嗎?

3樓:城外五十九

在試用期內離職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用的,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有約定的除外。

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期間為勞動者進行一定的培訓,如果只是內部的培訓,則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是第三方公司培訓的,並且可以提供培訓期間的發票,則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4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1、需要支付培訓費。

2、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5樓:wb皖北廣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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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雲上新資訊

試用期內,培訓剛結束想要辭職,需要賠償培訓費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覺得有問題,那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合法的話,自然受到法律保護,不合法的話,雖然會被駁回,但是你也不會有啥損失吧……

個人覺得,剛參加完培訓,剛上班一兩天就辭職,本身就不太地道,能拿到2天的工資,已經算不錯了……給自己留點餘地吧

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試用期內辭職,如果‍用人單位出錢為你培訓了,並且用人單位提供了培訓期間的發票,則該公司可以要求你承擔提前離職的違約金。

一、在試用期期間,勞動者辭職,應當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期間,為勞動者進行一定的培訓,如果只是內部的培訓,則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收據,在培訓之前是自願簽訂的話,是合法的

10樓:

不需要繳納培訓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不需要支付

11樓:

單位必須提供單位為你出錢培訓的培訓發票才能要求你支付提前離職的違約金,沒有發票的你無需賠償。一般而言應當是你單位出錢給第三方單位由第三方單位為你做專業技術培訓才算,公司內部的培訓從財務上無法體現單位出錢,內部培訓是不算的。

所以,由於你是第三方的培訓,所以...不過儘量協商解決,能省多少是多少

員工試用期要不要賠償培訓費和違約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實還在試用期內的,是不用支付所謂培訓費和違約金的.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因此,並不存在違約之說,也就談不上支付違約金了.

至於培訓費,如果也是在試用期內的,同樣不必支付.下面是相關規定,看一下就很清楚了.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發訊息進一步詢問.

13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入職培訓、上崗培訓等等是不需要賠償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本身這份合同你當時就不應該籤,試用期有試用期的協議不應該是合同,試用期過後才應該是正式的勞動合同,我不知道你當時是如何籤的,是不是簽了兩份或者說被騙了簽了兩份。還有在試用期期間正常的協議應該是雙方可以互相辭退對方,他這份合同本身就有毛病。合同應該是你一份他一份,你拿你那份去法院諮詢一下最好,因為畢竟大家真正懂法的不多更不用說專家了。

希望能幫上你的忙。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對於培訓費用,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所以如果勞動者違反約定的,勞動者需要按約定承擔賠償培訓費和相關的違約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試用期內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需要賠償培訓費嗎?

16樓:金果

不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裝置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專案。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專案。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專案。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專案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準:副高階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階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併授課的,不重複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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