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徵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過度加班合法嗎

2022-01-09 01:40:29 字數 1562 閱讀 901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樓:俺路過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所以貴公司的合同沒有建立在合法得基礎之上

故合同無效

「因為我現在受不了長期過度加班,向公司提出了辭職,不知我能否得到經濟補償?」---要求經濟補償,需要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你得合法權益遭到損害...

3樓:匿名使用者

故合同無效 需要你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你得合法權益遭到損害

4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公司有沒有申報綜合工時制或者不固定工時制

5樓:匿名使用者

這份協議就是證據。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的。

你自己最好不要提出辭職,而是要向勞動局反映情況。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具體加班的時間你要記清楚,最好有打卡證明等記錄最有說服力。

你可以和公司協商,據理力爭。也可以向勞動局提出仲裁請求。判令公司對你進行補償。至少為5個月工資的工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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