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特殊的案例)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2022-01-11 14:13:23 字數 4899 閱讀 1316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現在不承認發生在2023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但是刑法仍認定事實婚姻,,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為發生在2023年2月1日之後的一律認定為同居關係,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只是同居關係,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對於孩子的撫養問題,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訴

2樓:別古看法

1、「女友17歲的時候……生了個孩子、現在孩子1歲半、」——現在還不到二十週歲,未到法定結婚年齡。

2、「兩人住在一起、兩人沒領證沒手續」——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也不是「無效婚姻」。

3、「如果想和男方分開關係該怎麼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除的,自行分開就行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如何才能將孩子分給男方、女方已經表態不想要孩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樓:劉大來律師

這種事實婚姻我國新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了,只屬於同居關係,現在不需要辦離婚手續,雙方可就孩子撫養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去法院起訴。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跟你說,94年之後就已經廢除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換言之,現在壓根不存在事實婚姻的說法,你說的這個女的因不滿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屬於無效婚姻的情形,無效婚姻得由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你壓根管不著)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自宣告之日起,自始無效。

至於孩子怎麼分,按照正常的離婚程式走,能協商就協商,不能,依據法院傳統,一般會判給女方,

至於怎麼才能離婚,辦法我有,不過我不會告訴你,我覺得你這人不地道,當初人家結婚的時候你去哪兒了?那個時候怎麼不反對,真的很好的話,那個時候應該去攪黃,然後讓那女的跟你過,現在你描述的情形我到覺得人家過的也不是那麼差,再說,你這樣做,毀掉了一個家,毀掉了一個孩子的將來,你連這女人的孩子都不想要,何談有愛?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請你三思。

5樓:匿名使用者

94年2月1日以前未領取結婚證而同居生活的,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如果要離婚,必須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才行。至於孩子的撫養,看誰撫養對孩子有利,孩子一般就判歸誰;此時間之後的同居被認定為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雙方不和,只要對孩子的撫養達成協議,分手即可,無需進行訴訟,如果對孩子的撫養有爭議,可以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向法院起訴。

縱橫法律網 姜文鴿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太小,要想給男方有點困難,孩子戶口在誰的身上呢?你的女朋友要是真的跟他沒感情可以解除同居關係,主要是協商,你可以給他的孩子撫養費,讓男方帶孩子(前提是:男方要有撫養能力)。

只有安撫那邊你們才可以在一起的,或者直接跟你的女友結婚,有法律可依,你也就不怕了。個人建議,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如果不能協議處理,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至於那個孩子,法院會根據誰撫養對孩子更好,就判給誰(經濟狀況,或者有無不良嗜好)另一方給部分撫養費。

8樓:匿名使用者

就算孩子給男方,女方也要負撫養的義務,不是想說不要就不要的。不管他的話你就不該生下來,既然生了他,就要付撫養費!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女朋友不構成事實婚姻關係,若雙方可以將孩子問題處理好的,各自分開就行的.

縱橫法律網 潘寧律師

10樓:八戒斗大聖

如果是在94年之後的同居行為,我國法律是不認可為事實婚姻的!你女友和前男友是同居關係,按同居關係的法律規定,到法院解除同居關係接可以了。

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

11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2樓:葉赫那拉聞多

回覆你的提問如下:你們現在的離婚協議書無效!現在屬於民居關係!

一,你們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而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包括婚姻關係、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

2,實質要件是指: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此時你們已經不屬於事實婚姻,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你們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例如,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還與原同居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

1,同居關係期間因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不以離婚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同居關係期間,起訴離婚的,除法律規定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關係期間,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所謂離婚協議無效,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需要人民法院確認。

13樓:蒼公攜天西歸去

關於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23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2023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14樓:安徽葛律師

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以前雙方共同生活,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構成事實婚姻。

2、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應依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不應該判決雙方離婚。

在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首先讓雙方補辦結婚證,結婚的效力追溯到兩人同居生活時。

2、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官告之補辦結婚證,但男女雙方都不同意補辦結婚證,那麼法院就會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望知道的解答,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

很簡單,如果你所說的是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符合結婚法定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為是事實婚姻,但這時你需要補辦結婚登記否則視為同居關係,就是說你沒有補辦結婚證,沒有結婚證也就不存在離婚證。如果不想在一起生活,則可以各過各的就可以,但如果涉及的夫妻財產的分割,能協商達成調節協議的則可以按照調節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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