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如何離婚?望知道的解答,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

2022-08-26 17:35:41 字數 4958 閱讀 2384

1樓:何曉鋒律師

很簡單,如果你所說的是2023年2月1日以前的符合結婚法定要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則為是事實婚姻,但這時你需要補辦結婚登記否則視為同居關係,就是說你沒有補辦結婚證,沒有結婚證也就不存在離婚證。

如果不想在一起生活,則可以各過各的就可以,但如果涉及的夫妻財產的分割,能協商達成調節協議的則可以按照調節協議來,財產分割產生矛盾的還需要法院介入。

如果想和別人領結婚照可以可以去領,不涉及財產的處理起來較簡單,其合法性也是受的保護的。

2樓:

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呢?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係。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於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係,應以2023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2023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2023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2023年2月1日之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所以你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就可以了,被告缺席沒關係的。如果當初只是同居沒有宣佈結婚什麼的就不需要起訴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一。 1994前這部分米有領證,但是以夫妻名義結婚的,系事實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 如果隨便和他人登記結婚,的確構成重婚罪。

2. 這部分人如果離婚,必須要到法院訴訟離婚。

3.這部分人如果離婚,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合法有效的事實婚姻,一方或雙方可以在收集相關證據後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4.應該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因為如果不這樣做,萬一對方回來後,起訴重婚罪就很麻煩。

4樓:蓋澤

2023年以前的事實婚姻是認可的,可以辦理離婚。但是具體要辦理,程式很麻煩,真不如先另個結婚證,第二天再協議離婚方便。但是往往財產的歸屬就很難說清楚了。

事實婚姻現在也沒有離婚的必要了,但是要分割財產,法院還是受理的。

第4,可以直接領證。另一方要證明婚姻存在是很困難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94年2月1日之前雖未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事實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所以,構成重婚。

2、不必須經過法院程式,你完全可以按照你說的第三個問題去做。

3、行得通。

4、那也只能按照上述的方法去做,應當先補辦結婚證,然後協議或者訴訟離婚。

6樓:河池安好

你的問題依次回答如下:1、如果這部分人沒有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糾紛的話,即可自行分手;如果存在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糾紛,就通過法院判決離。2、這部分人有糾紛才經法院程式;3、沒有必要這樣;4、去法院申請「宣告失蹤」,然後可以和別人登記結婚。

當被「宣告失蹤」人又出現的話,可向法院起訴取消「宣告失蹤」,然後再向法院起訴要求判離即可。

7樓:你混高輝

1、如果這樣是構成重婚的。2、不是必須 你的3是可以行的通的 4、可以起訴離婚,直接領證還是涉及到重婚的問題

關於事實婚姻應該怎麼離婚問題

8樓:華律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

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係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2023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9樓:葉赫那拉聞多

回覆你的提問如下:你們現在的離婚協議書無效!現在屬於民居關係!

一,你們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而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受到法律保護,包括婚姻關係、財產關係、子女撫養關係。

2,實質要件是指: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雙方自願結婚;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此時你們已經不屬於事實婚姻,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你們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例如,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還與原同居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

1,同居關係期間因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不以離婚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同居關係期間,起訴離婚的,除法律規定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關係期間,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所謂離婚協議無效,關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約定,需要人民法院確認。

10樓:蒼公攜天西歸去

關於事實婚姻,如果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

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規定。該規定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作為劃分的依據。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訴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23年2月1日以前的事實婚姻,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2023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要想離婚時享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一般的同居關係予以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只享有同居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如夫妻財產權、繼承權等。

11樓:安徽葛律師

在2023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以前雙方共同生活,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構成事實婚姻。

2、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應依事實婚姻處理。也就是說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法定的離婚理由,法院不應該判決雙方離婚。

在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法院審理中以下方式處理:

1、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歲,雙方不是近親,沒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義生活。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院首先讓雙方補辦結婚證,結婚的效力追溯到兩人同居生活時。

2、2023年2月1日之後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並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法官告之補辦結婚證,但男女雙方都不同意補辦結婚證,那麼法院就會判決解除同居關係。

12樓:周甲德律師團

目前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之說,領取結婚證就存在婚姻關係,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就不存在婚姻關係。

13樓:風雨中的北湖

首先他們屬於事實婚姻。既然事實婚姻,雙方的離婚協議未經婚姻登記部門認可,辦理離婚手續,那麼他們的婚姻關係依然存在。離婚協議無效。

可以協商離婚,但必須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通過法院起訴離婚。

14樓:李右丞

我國對於事實婚姻的法律上認可這些年是在變化的,2023年2月1日之前是承認事實婚姻的,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間是不認可事實婚姻的,這個期間沒登記的都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而在此之後,未登記的仍認定為同居關係,如起訴到法院應補辦結婚登記,登記之後可以追認之前的同居關係為夫妻關係,但這種同居關係仍可自行解除。

因此,根據你的陳述,雙方簽訂了明確的分手(離婚)協議並實際履行的,應當有效,雙方不存在任何婚姻關係,不需補辦登記和訴訟。

15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可以通過雙方認可的離婚協議書解除,但是必須通過某種方式證明這份協議是表達了當事人的真實意願。比如通過公證。

現在情況下,我建議你們到公證機構,公證當初的離婚協議代表了你們的真實觀點,就算離婚了。離婚協議上的條款也可以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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