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單位扣押了我的身份證,算不算犯法,我可以不用提前30天提交離職直接拿工資走人嗎

2022-01-13 09:23:56 字數 6655 閱讀 4906

1樓:法之道

依據居民身份證法,除公安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扣留居民身份證,你可以報警。但是你要辭職還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

採納謝謝

2樓:如夢水雲間

單位扣押你的身份證是違法的,你可以要求單位退回或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但與你辭職無關,直接走人是違法的,如果因為你而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有權要求你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但不能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直接走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因此,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違法,應當承擔違法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的法律責任,是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退還被給予處罰,並不能作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領取工資走人的條件。只有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可以不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雨人樂

按《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的;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你的情況已符合了這條規定的第2點。

5樓:匿名使用者

扣押身份證屬於違法,但不能以此為由馬上離職,需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到時才可以走。

6樓:匿名使用者

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除非當事人被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可以扣押居民身份證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違者可以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7樓:五哥回答

扣押身份證行為肯定違法,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對於你離職,該扣押行為不能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你可以提離職,還得是提前30天通知單位,或者看公司工作交接,交接完畢可以與公司提出,及時離職。

8樓:當hr遇見家庭教育

身份證扣押確實是公司的做法不正確,你直接要回來即可。至於公司不好,你想辭職不做了,這是另外一件事情,你最好按照法定規定提前30天告知,或者你直接和公司協商!

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說違法,現在還不知道什麼公司有這權利,有什麼意思還在那裡,根本就不需要在那裡的。

10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扣壓身份證算是違法,你可以先報案,再直接離職就可以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無權扣押員工身份證,你也可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這是勞動法賦予你的權利,如果單位違反規定,可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2樓:夏天**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想扣押員工的身份證,在企業有違法的情況下,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3樓:1誠實yao守信

單位扣押你的身份證不合法,你不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走人,也不合適。

14樓:飲水思源

這種情況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

如果你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那應該提前30天書面辭職

15樓:我是你們的剛哥

單位扣押了身份證可以去勞動局告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扣押身份證。

16樓:匿名使用者

扣押身份證沒有合適理由可以去打**報案

17樓:珍惜擁有的

你如果說這樣可以,你還是可以提前30天離職,但是要注意你會不會全部工資拿到?

18樓:網友爺爺歡迎你

按身份證管理法規,你單位扣押你身份證顯然是違法的。可以作報警處理,這樣就與提前30天辭職的事無關了。

19樓:在官莊水庫講印第安語的曹操

這兩個不相干的!前面是公司違法了!後面的要按照合同辦事!

20樓:xyz許正

單位扣押身份證是不對的。但是你辭職還是要按照勞動法提前30天提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謝謝!

21樓:哩嗶哩嗶嗶哩

單位扣押你的身份證就涉及違法。但是如果你不交離職申請也是不厚道的行為

我按照勞動法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原單位遞交了離職申請,但是領導不批。請問我可以在30天之後離開嗎?

22樓:周律師說

1、可以在30天之後離職。

2、按規定,只要履行了通知義務,員工離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離開,到時候真仲裁的話,你的辭職書已經交給單位了,是應由單位拿出來的,單位不拿的話就視為你交了辭職書。希望對你有用。

24樓:戚廣利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只要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到時候就可以走人,批不批都可以走;

如果公司不準,不給你開工資也不給辦理相關手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比如你將辭職報告發到人事部門的郵箱,然後在給負責人發簡訊進行核實是否受到,這些都是證據。

你如果有相關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5樓:本子

可以離開。但建議還是有離職郵件或簡訊等證據,如果公司不給工資,就申請勞動仲裁。

26樓:好好阿布

30天后完全可以走。其實難點就在於你如何證明自己是提前30天辭職的,個人認為電子郵件的證明力相比物證、書證要小很多,僅憑這個能否證明你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值得商榷,其實你可以寫兩份辭職書,讓他們簽字,然後自己留一份。

請問只要提前30天辭職,就可以走了嗎?

2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28樓:

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

29樓:聖鬥士律師

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提前30天告知單位就可以辭職,單位無權扣你工資,但是如果你們的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並約定了違約金的情況下,要看具體情況。

單位要是在單位之外給你有償培訓的話,那麼你可能就這部分培訓費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30樓:真樸苑

按理提前30天提出申請,到期,公司應該是要支付所有的工資的

31樓:

要看你的合同裡怎麼寫的。一般合同上會規定一個辭職的notice period,30天比較合理。公司沒有理由一定要等找到人才讓你走。什麼時候找到人,是公司的事,跟你沒關係。

如果要知道法律上怎麼處理,就得諮詢律師。但是其實你可以跟你老闆談,說說你一定要馬上走的理由,好聚好散嗎

32樓:結構師

30天書面提出辭職報告,從老闆收到你辭職報告之時開始計算,此後第30天你會自動離職。可以不去上班。

什麼合同約定,辭職信上寫字都屬於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得對抗勞動合同法,所以30天后你可以走了。更沒權利扣你工資。如果發生扣你工資的行為,馬上書面去勞動局投訴。

不過提醒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線,所以一般情況下還是不要走的太僵,協商解決比較好。沒辦法的情況下再走法律程式。

我打算明天去公司辭職。提交了辭職報告,是不是隻要領導簽字同意了我就可以直接走人 不需要等30天呢?

33樓:雙子新鮮橙

是的,還需要去人事部門做一些離職的登記。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版

動合權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需要等到30天,如果領導同意也可以提前

35樓:律政盲流

你好,一般來說,按《

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

回當提前三十日以答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你們單位同意給你辦理離職手續,那最好,如果單位不同意,建議你還是再呆上30天。

如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勞動合同的,導致的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未成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手續。如離職前未在崗,用人單位仍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及勞動法規定,以你連續曠工為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應保留曾經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就要以證據來支撐你的主張。

提出辭職未滿30天,不要工資直接走人,有何影響?

36樓:

如果離職時有公司的財物或賬務未結清,企業會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討。

如果沒有未結清的事項,不去辦理離職手續,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後果。

當然,如果方便的話,去辦理離職手續是最好的,否則以前公司為你繳納的五險一金就無法辦理遷移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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