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離婚案件庭審程式是怎樣的,離婚案件庭審具體流程是怎麼樣的?

2022-01-30 03:40:03 字數 6083 閱讀 7066

1樓:姜超律師

離婚訴訟庭審程式是: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佈**;

3、進行法庭調查;

4、進行法庭辯論;

5、最後陳述;

6、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7、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2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在**之前,法官會強調一下**紀律,不允許隨便發言,不能錄音錄影等等。

1、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對當事人身份資訊和**人資訊。有律師的這部分內容由律師陳述。

2、核對身份資訊以後,法官會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明確有哪幾項,是否與起訴狀上有所變動,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訴訟請求。一般都是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判決子女歸誰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多少錢每個月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等。有律師的這部分內容由律師陳述。

3、之後,會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釋出意見,例如是否同意離婚,理由是什麼,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什麼意見。

4、回答完上述問題以後,法院會進行詢問,一般是詢問原告方,把夫妻雙方從認識到戀愛,登記結婚的時間點大致講一下,法官瞭解雙方是閃婚啊,還是自由戀愛,還是相親等等,自由戀愛,戀愛時間較長的,屬於夫妻感情基礎尚好的,如果是閃婚相親之類的,感情基礎要差點。

然後會詢問離婚的原因是什麼,除了起訴狀上所寫到的一些內容,夫妻之間還有哪些問題,對方是否存在法定的過錯事實。

然後還會詢問被告的意見,對於原告所說的夫妻認識、結婚,子女、發生矛盾經過等事實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那麼情況是什麼樣的,書記員都會記錄在案。

這部分主要是要調查夫妻感情基礎以及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官一般會讓當事人自己陳述,因為律師不可能對他們的感情生活了解得那麼深入,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說清楚他們的感情問題。當然,我們的當事人也不用害怕,在**前我們一般會做庭前溝通和庭前輔導,哪些要說,要怎麼說,哪些不要說,我們都會和當事人溝通好。

5、之後,法官會要求原告方先進行舉證,對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進行說明。然後也會讓被告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是否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然後被告開始舉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6、對事實問題,法院提問,同時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發問。

7、事實調查完畢以後,法官會根據庭審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原告、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釋出辯論意見。

8、最後稱述。閉庭,筆錄簽字,庭審結束。

9、回去等候法院判決。

如果對庭審法官發問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繼續諮詢我。

離婚案件庭審具體流程是怎麼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庭審一般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在**之前,法官會強調一下**紀律,不允許隨便發言,不能錄音錄影等等。

1、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對當事人身份資訊和**人資訊。有律師的這部分內容由律師陳述。

2、核對身份資訊以後,法官會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明確有哪幾項,是否與起訴狀上有所變動,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訴訟請求。一般都是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判決子女歸誰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多少錢每個月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等。有律師的這部分內容由律師陳述。

3、之後,會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釋出意見,例如是否同意離婚,理由是什麼,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什麼意見。

4、回答完上述問題以後,法院會進行詢問,一般是詢問原告方,把夫妻雙方從認識到戀愛,登記結婚的時間點大致講一下,法官瞭解雙方是閃婚啊,還是自由戀愛,還是相親等等,自由戀愛,戀愛時間較長的,屬於夫妻感情基礎尚好的,如果是閃婚相親之類的,感情基礎要差點。

然後會詢問離婚的原因是什麼,除了起訴狀上所寫到的一些內容,夫妻之間還有哪些問題,對方是否存在法定的過錯事實。

然後還會詢問被告的意見,對於原告所說的夫妻認識、結婚,子女、發生矛盾經過等事實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那麼情況是什麼樣的,書記員都會記錄在案。

這部分主要是要調查夫妻感情基礎以及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官一般會讓當事人自己陳述,因為律師不可能對他們的感情生活了解得那麼深入,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說清楚他們的感情問題。當然,我們的當事人也不用害怕,在**前我們一般會做庭前溝通和庭前輔導,哪些要說,要怎麼說,哪些不要說,我們都會和當事人溝通好。

5、之後,法官會要求原告方先進行舉證,對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進行說明。然後也會讓被告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是否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然後被告開始舉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6、對事實問題,法院提問,同時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發問。

7、事實調查完畢以後,法官會根據庭審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原告、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釋出辯論意見。

8、最後稱述。閉庭,筆錄簽字,庭審結束。

9、回去等候法院判決。

如果對庭審法官發問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繼續諮詢我。

5樓:

你好,書記員首先入庭【站立】: 現宣佈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告完畢】: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審判長一行依次入庭就坐】

書記員【清點當事人及其**人】: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訴訟**人已全部到庭,請**。

審判長:坐下

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地。

原告:【如實回答】

審判長:原告委託**人的姓名,職業,年齡,你與原告的關係?

原告**人:【如實回答略】

審判長:被告,你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地。

被告:【如實回答】

審判長:被告委託**人的姓名,職業,年齡,你與被告的關係?

被告**人:【如實回答略】

審判長:現在宣讀授權委託書。【先原告後被告,由陪審員宣讀。】

審判長:原告,你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告:無異議。

審判長:被告,你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告:無異議。

審判長:經審查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蔘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本庭准許參加本案訴訟。

審判長:____一案,今天依法公開**進行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本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由____組成合議庭,由____擔任審判長,由書記員____任庭審紀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訴訟**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出上訴,申請執行,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出反訴,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當事人必須依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次序,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以上告知了審判人員的姓名,職務,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雙方當事人聽清楚沒有。

【審判長問原告】原告你聽清了嗎?

原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問被告】:被告,聽清楚沒有。

被告:聽清楚了。

審判長: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本案合議庭人員,書記員,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請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長:原告,你是否申請回避?

原告:不申請。

審判長:被告,你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不申請。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現在由原告___宣讀起訴狀."

原告:[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原告對起訴狀所述外,有無補充陳述。

原告:沒有【或有,補充】。

審判長:現在由被告宣讀答辯狀

被告:【度答辯狀】

審判長:被告對答辯狀外,有無補充陳述。

被告;沒有【或有,補充】。

審判長: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證據材料,

原告**人:(略)

【注:法庭上都是由法警從原告**人處接過證據材料,拿給書記員記錄,再從書記員處拿給審判長審判員傳閱,再拿給被告方,最後交回審判長處。】

審判長:被告,你對原告所提證據有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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