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交警什麼情況才扣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最長多少?

2022-01-31 14:59:33 字數 4944 閱讀 1643

1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重大交通事故怎樣處理

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做到:

1、立即將所發生特大事故的情況,報告上級歸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地方人民**,並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和***歸口管理部門。

2、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本條一項所例部門。

3、涉及軍民兩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發生單位在事故發生後,必須立及將所發生特大事故情況報告當地警備司令部或最高軍事機關,並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報上述單位。

特大事故發生後,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或者***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二、交警什麼情況可以扣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各級公安機關交警隊才有權扣車:

1、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酗酒、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6、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的;

7、駕駛兩輪摩托車未帶頭盔的;

8、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9、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

10、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行駛合法憑證的;

11、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13、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2樓:wang0224水瓶

交通事故後交警有權扣車的情形,其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各級公安機關交警隊有權扣車:

(1)酗酒、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無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3)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5)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的;

(6)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7)駕駛兩輪摩托車未帶頭盔的;

(8)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9)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

(10)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行駛合法憑證的;

(11)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

(13)與被查緝的走私或者被盜搶機動車特徵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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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李桂山

傷到了人,或者雙方汽車都不承認責任。

4樓:金學苑律師答疑

雙方對事故有爭議或者有人員**,對方請求扣車

5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收集證據的需要。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最長多少?

6樓:華律網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

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後有三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如果需要重新鑑定,交警會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如果不需要重新鑑定,鑑定結論就生效確定,在確定之後的五日內,交警就會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在不需要延長鑑定時間和重新鑑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扣車時間大約就在二十八日左右,需要注意是這裡說的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週末和法定節假日。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7樓:法律快車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門只有因蒐集證據的需要才可以扣車(例如鑑定車速、剎車燈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賠償的需要扣車,因賠償需要扣車應通過法院財產保全程式進行),檢驗鑑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個案可能更短),檢驗鑑定完畢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擔心將來的執行問題,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由法院扣押肇事車輛,直到最後判決生效拍賣執行。

8樓:事故與理賠

說說事故後扣留事故車輛和製作事故認定書期限。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俗稱暫扣證)。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 3 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

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假設現場調查1日內完成,在3日內最後一天委託檢驗鑑定,包含超期限的,當事人拿到報告最長為 66 日。

均為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上級部門應當在 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有關複核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複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終止複核)。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 10 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於搶救或昏迷狀態的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的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批准,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以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 2 個月。

9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時間管理規定如下:

1、除無證、無牌等違法情形,或者為檢驗鑑定需要外,交警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

2、因檢驗鑑定扣留機動車時限如下:現場調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委託;檢驗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結束鑑定,超過20個工作日需報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接到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異議,需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檢申請,經縣級公安交警部門批准後另行委託檢驗機構複檢,複檢以一次為限;

3、檢驗結果確定後5個工作日內,交警必須通知當事人領車。

10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因檢驗、鑑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製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交通事故處理程式》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好律師網參考

交通事故交警扣車最多能扣多久,交警隊事故科扣車最多扣多長時間

依據全國人大制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規定,只有在交通警察為了蒐集證據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而非為賠償需要可以扣車。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三日內委託鑑定,檢驗 鑑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部門批准,最長不超過60日。檢鑑定結論出來後,交警會在二日內將報告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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