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的介紹

2022-02-12 05:15:38 字數 3106 閱讀 2814

1樓:微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23年6月29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勞動合同制度是2023年7月通過的《勞動法》確立的,1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主體和利益關係的多元化,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實施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勞動合同法》的通過和實施,進一步完善和規範了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的頒佈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為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建立統

一、開放、公平和規範的勞動力市場執行機制創造了有利條件。該法的實施,對規範企業的勞動用工行為、勞動管理、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的目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何歷史意義

4樓:未來法律

《合同法》對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市場交易行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並稱為三大框架性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於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的頒佈實施在中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該法立法背景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期,其立法精神和舊體制下的經濟合同有明顯的變化.

一.合同法的基本目標是節約交易成本

合同法作為維持市場交易的最基本制度,被譽為市場經濟的憲章。作為基本制度,它從來是制度經濟學研究的基本起點。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種博弈的規則,制度的變遷就是遊戲規則的變遷;諾斯利用產權理論、交易成本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得出的重要觀點之一是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於對交易成本的節約。

二.對產權的清晰界定,是新合同法據以立法的基礎。

應該說沒有對產權的界定,交易就無法談起,沒有交易實際上市場也就不復存在。過去的三大合同法雖然也在名稱上稱為合同法,但其內容中最大的缺陷或其存在的理論前提的最大缺陷是當事人產權未被明確界定。在舊經濟合同法中,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按照國家指令性計劃訂立合同,而所謂合同當事人是沒有被明晰產權的企業。

企業是國營企業,是**的下屬單位。在計劃體制下存在「**替代企業」的現象。

三、「上級機關」的退位,是從「**替代市場」到「企業、市場相互替代」的迴歸。

經濟學家們在研究市場,研究企業的過程中發現企業,實質上是市場的替代品,而且市場與企業又有相互替代作用。市場、企業的替代的均衡點應為企業收益的最大值。減少無效交易成本,增強交易安全。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

5樓:矽谷創業快訊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本條是關於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規定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就涉及到如何計算經濟補償的問題。計算經濟補償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應得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及有關國家規定對工作年限及經濟補償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

6樓: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信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7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是經濟補償金的演算法,如果你在該單位工作了10年,那麼你的經濟補償金就應該是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10=經濟補償金,如果是10年零三個月,就乘以10.5,如果是十年零7個月,就乘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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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到第四十四條是什麼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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