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有一住房,房產證是父母的名字,但被執行人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法院能否查封

2022-02-12 17:25:36 字數 1714 閱讀 3237

1樓:衝浪**優化

通常不會的,因為父母財產,不是孩子財產,因此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式: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2樓:八三老人

如果房產登記在其父母名下,不能強制執行。

3樓:陳金華

不能。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財產。

所以就算其父母搬到新房,舊房留給被執行人住,那還是父母的,而不是被執行人的。

除非他的父母把房子贈與了他吧,但是估計這是你沒辦法證明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是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被執行人僅是其父母讓其無償使用,被執行人對該房產並無共有權,所以,法院是不可以將該房產作為執行財產的,更不得查封該房產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父母的房產,法院不可以執行。

法院能執行被執行人父親名下的房產嗎? 10

6樓:咬牙紙紙

能。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7樓:衝浪**優化

不可以,法院只能執行,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不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加入財產。

在以下的司法解釋裡面沒有對於執行人父母財產的執行規定,所以不應該執行其父母的銀行存款。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範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被執行人應當報告的財產範圍非常寬,《執行解釋》第三十二條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裝置、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式。

8樓:微行言遜

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房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套房產雖然是其父親名下財產,但是房產的實際購買人是你的朋友。你可以申請直接變更房屋產權人到你名下,因為你是出資人。

如果法院認為不能執行,你可以要求法院怕賣現有房屋,在刨除你的10萬元之後,利用剩餘錢款給他另外買一所更小更偏僻的房子。

只要不妨礙他家住居就可以了。

以後借錢給別人這樣的傻事不要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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