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嗎,未成年人一定要有法定監護人嗎

2022-02-14 06:47:32 字數 5225 閱讀 6210

1樓:卷依煒

我國民法的監護制度,是為了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從我國現行學制的年齡結構來看,我國幼兒園、小學、初中乃至高中的學生基本上都屬於法律上所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別是幼兒園和小學階段的學生更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而且《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監護人的概念和範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的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那麼通過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包括幼兒園)擔任監護人的是有前提的,其條件是:

被監護人沒有父母和其他近親屬.或者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沒有監護能力;被監護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法律允許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但應該注意的是委託監護是監護人與受委託人之間關於受託人為委託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因而實質上是一種合同關係。然而學校與父母之間既不存在這種合同關係也未以任何形式默許這種委託關係,況且,對公立學校而言,學生的入學行為和學校的招生行為都受到行政法規或政策的約束,自由選擇達成意思一致的可能受到限制,不具備構成合同關係的條件。

當然,任何學校都應堅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自覺地履行法律賦予學校的職責,對學生負有保護、管理、教育的職責和義務,但這與委託監護無關。因而,學校不是學生的法定監護人,也不是委託監護人,而是法律規定範圍內負責保護、照顧、管理、教育學生的特照管人。從這種意義理解,並不是說任何學校事故都需要由學校負全部責任給予賠償,而學校負責進行賠償的前提是基於過錯。

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民法通則》第132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說:對於那些學校、學生均無過錯的意外事件,可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由當事人酌情分擔意外事件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這也是合理的。

在法律上,學校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為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根據如下三篇**整理:1、喬錦忠:《從學校法律糾紛看學校 罰�賭諉晒漚逃�罰�2023年第4期

2樓:山西太原王律師

學生與學校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但是學校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的義務,並不同於監護人的管理義務。學生受到傷害如果由於自身導致,則學校不承擔無過錯責任。

在校學生的在校期間,學校是學生的監護人嗎

3樓:華律網

在法律上,學校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

「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為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4樓:乖乖

案例:初中學生小明在上體育課踢足球時,不慎將同學小文的左眼踢傷。經醫院診斷,小文左眼鞏膜裂縫,為此,他的家長找到小明的父母,要求賠償由此產生的醫藥費、營養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但是小明的父母認為,孩子在學校讀書,作為學校也應承擔一部分費用,理由是:孩子在學校上學,學校就是學生的監護人。請問,學校應不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

未成年人一定要有法定監護人嗎?\

哪些人可以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5樓:北京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確認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上條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

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具體規定如下 :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7樓:找法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8樓:圓點楊鶴鬆律師

除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還有誰可以擔任監護人?

請問大學生有監護人嗎?

9樓:華律網

在法律上,學校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

「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為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10樓:魚羊養魚

我國大學生一般都是18歲以上,所以從法律上講已經成年,當然也就沒有了囉!

11樓:

是否有監護人,與該人的身份無關,與該人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有關,不滿18週歲或者有精神障礙不能認知就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沒有完全行為能力就會有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人,如果該大學生不滿18週歲,就有監護人,一般為其父母,如果父母去世或者失去行為能力,就可能由其其他親屬依法擔任其監護人,也就是法定監護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年滿18週歲就不存在監護人了,除非該大學生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的監護人是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 或者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 一般的大學生應該已經滿了18歲吧

只是說學生在學校讀書 學校有監管的職責吧

14樓:

如果是中國科大少年班的學生,並且沒有滿18週歲,肯定就有監護人.

至於一般的大學生,幾乎都滿18歲了應該就沒有監護人了.

一句話:只要大學生是未滿18週歲的情況下,都有監護人.

15樓:

沒有-_-!!

汗...都成年了,怎麼還會有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就是監護人嗎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監護人就是法定**人。無論在民事法律關係還是訴訟法律關係中,監護人與法定**人的範圍雖然是一致的,但他們分別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使用。監護人與法定**人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不良行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都是父母嗎?

17樓:陳海陽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首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兄、姐;(3)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且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親屬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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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首先 我們看一下父母到底有沒有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根據 民法通則 第18條,可以得出,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也就是說監護人是有一定的處分權的,換句話說就是在不減損為成年子女利益的情況下,擁有處分權。說父母沒有未成年子女財產處分權死不對的,只是這個權利是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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