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過錯責任原則,簡述公平責任原則的主要特點

2022-02-14 19:05:19 字數 5007 閱讀 7370

1樓:我隨風動

概念介紹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賠償損失解釋》中,採納了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分擔損失為原則,平均分擔為例外的主張。過錯責任原則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結果責任原則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2023年《法國民法典》正式確立過錯責任原則,該法第1382條和第1383條分別規定了作為和不作為的過錯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將過錯責任原則規定為侵權法的歸責原則。

這一原則的確立,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善盡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儘量避免損害後果,也要求每個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權益,從而為行為人確立了自由行為的範圍體現了對人的尊重;它也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通過賦予過錯行為以侵權責任,教育行為人行為時應當謹慎、小心,盡到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它充分協調和平衡了「個人自由」和「社會安全」兩種利益的關係。

過錯推定

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權行為的構成中,法律推定實施該行為時具有過錯。這些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即構成要件中要求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可以通過自己沒有過錯來獲得免責的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也將過錯推定為過錯舉證責任的倒置。

因為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下,是要由受害人來證明行為人存在過錯;而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的過錯舉證證明,法律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的情況,需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般認為,此條是典型的過錯推定。

2樓:匿名使用者

1.確定行為標準

人們有選擇行為的自由,過錯意味著行為人選擇了一種與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相容的行為,行為人應對此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可見法律上的過錯體現了對行為人的行為的違法性,非道德性的價值評斷。在過錯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對過錯和非過錯的評價,實際上是行為準則的確定。

2、預防損害的發生

適用過錯責任通過教育、懲戒有過錯行為人,能夠指導人們正確行為,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對過錯行為的制裁,意味著法律要求行為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應該象一個謹慎、勤勉、細心的人那樣,努力採取各種措施防止損害,努力避免可能發生的損害。過錯責任要求把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從而要求人們儘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為,選擇更合理的行為,以避免不利的後果。

總之,過錯責任通過對有過錯的行為人的教育和懲戒,能夠有效防止損害的發生。

3.協調利益衝突

人們的活動都是為了追求一定利益的有目的的活動,一定的利益常常決定著主體的意志,行為方式和選擇自由。在侵權行為領域,某些侵權行為僅僅是給受害者造成不利益,而另一些侵權行為則可能既給受害人造成損失,也使加害人獲得利益。因此,侵權行為責任需要合理地協調當事人的利益糾紛和摩擦,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在協調各種利益方面,過錯責任具有無過錯責任所不具有的價值。一方面,過錯責任合理地給加害人強加了某種不利益,責任本身是一種不利益。無過失責任雖較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但不適當地擴大此種責任,則必然會給加害人和公眾強加某種不利益。

3樓:直到遇見你天蠍

什麼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什麼? 答:

過錯責任原則是行為人基於自身的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可分為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前者要求受害人舉證證明加害人有過錯以及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後者要求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沒有過錯以及自身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否則推定加害人有過錯。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①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②行為的違法性;③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④行為人有過錯。

4樓:生活達人辣辣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侵權人因為自身存在事實上的過錯或者法律推定的過錯,而應當對所侵害的他人民事權益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的原則。這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致害人有過錯才需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此處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前者是追求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後者是因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誰榜我簡述一下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觀各國立法實踐,對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種。目前我國關於《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採嚴格責任原則還是採過錯責任原則仍然存在爭論。

主張採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學者有以下幾個理由 :1. 嚴格責任的確立並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於嚴格責任的規定;2.

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3.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4. 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5.

確立嚴格責任,有助於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此外,從《合同法》第107條關於「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中可以看出此條文中並沒有出現「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因此可以認為《合同法》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即當事人一方只要有違約事實就要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論其主觀心態如何。

而主張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學者其理由如下:1.根據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的解釋,可以認定我國民法已經規定了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之歸責原則;2.

過錯原則對於尊重人格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捨棄過錯責任原則,意思自治的原則性地位終將難保。本人認為此種主張的理由難以成立,原因如下:1.

《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就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理而言,《合同法》應優先適用於《民法通則》,既然《合同法》本身(如前文所述)並未將有無過錯作為認定違約責任的一般性標準,則不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2. 關於意思自治的問題可以通過合同雙方的約定來解決,而不必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本人同意上述學者關於合同法適用嚴格責任的觀點。

6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當事人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這些原則主要有:

(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

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製成質量次的成品。

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2)違約必究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3)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4)全面履行的原則。這裡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

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簡述公平責任原則的主要特點

7樓:lisuna李蘇娜

公平責任原則作為一種責任分配原則,其責任分配的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公平。一般說來,在法律規範的結構中,價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具體社會關係的操作工具,是一種特殊的法律現象。

中國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條件,見於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對於「沒有過錯」,有學者指出應包括三層含義:「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換言之,不能通過過錯推定的辦法來確定行為人有過錯。

其次,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再次,確定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即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一方的過錯,而且認定或推定過錯也顯失公平。

」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具體內容如前所述。

3、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責任原則彈性較大,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法官依據內心的公平、正義的道德觀念,來合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分擔損失以及如何分擔損失。

但也正是因為這一特點,決定了公平責任原則在理論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責任在構成要件的要求上並不嚴格,行為往往不具有違法性,與損害結果之間往往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僅僅是一種事實聯絡等。另外,這一特點也可能造成實踐中法官對公平責任原則的濫用,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或者將所有依過錯責任原則難以處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什麼是嚴格責任原則,又稱無過錯責任

所謂嚴格責任,精確來講,就是指違約責任不以違約方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只要違反合同,就要承擔責任.但是,並不是說這種責任就完全沒有限制,當事人如能舉出約定或者法定的免責事由,仍可以不承擔責任 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是什麼?根據 民法通則 的規定,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的一般準則,是過錯...

什麼叫無過錯責任原則,舉個例子,什麼叫無過錯責任原則,舉個簡單例子

無過錯責bai任原則也叫無過失du 責任原則。它zhi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dao依法律規定 專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屬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英美法稱之為 嚴格責任 1 構成要件 a 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b 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

什麼是過錯推定原則,什麼是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中的過錯推定原則

侵權責任 復的歸責原則之一 過錯責制任的bai 一種特殊形態 侵權du責任的歸責zhi原則包括 過錯責任,無過dao錯責任,公平責任 其含義為 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加害結果沒有過錯,那麼法律上就推定其具有過錯 舉個例子 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標誌的設定 因道路施工而致人損害的,如果施工方不能證明其已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