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有沒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程式?行政法上有沒有緊急避險的規定

2022-02-19 15:53:38 字數 5515 閱讀 5738

1樓:戚廣利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條件:(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

(2)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

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刑法、民法的概念,行政法沒有規定這個問題。

2樓:孟憲江法律**

孟憲江法律**回答你的問題: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財產、利益、權利等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當然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就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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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社會公共財產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②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採取避險行動。

③避險行為具有「必要性」。④避險行為具有「相當性」。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一般指所加於他人的實際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

請問,『刑法』中說的緊急避險,就不負刑事責任了?

4樓:風舞秋花

緊急避險中如果造成的危害明顯大於你要避免的危害,給國家或個人造成嚴重危害是要負刑事責任的,不過可以從輕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明確規定,符合緊急避險條件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樓:網球寶貝

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須看是否超過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判定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7樓:匿名使用者

緊急避險所保護的法益必須大於被侵害的法益才能不負刑事責任。

反之,則是法理上的避險過當,避險過當的情況下,還是要承擔主觀故意為過失的刑事責任。

簡單舉例來說,就是你開車時,為了緊急避讓1個行人,卻撞死了2個人,這就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後果,若只是撞傷了1個人,則構成緊急避險,不用負刑事責任。

8樓:

緊急避險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有關緊急避險的有哪些法規法條

9樓:baby安妮丶貓貓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條件1避險的起因——只有遇到危險時2避險的時間——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實施3避險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緊急避險的條件4避險的限制——客觀上,必須迫不得已,主體上,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5避險的限度,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所避免的損害,所謂「兩權相遇取其輕」

在交通肇事中因為避讓對方行使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應該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10樓:

在職業司機中有兩句話較流行:1)讓速不讓道.2)爭氣不爭財.

如果你當時讓速---剎停,還會逆道嗎?這應驗了第一句話.

爭氣不爭財-----警察具此給你一個主責,給他一個次責.明的你虧很多,但是在理賠上,你...以後事故解決了,賠的你滿意了----別忘了請我喝酒.

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以上是交強險的理賠-----不管你的責任大小,按以上限額理賠;剩下的進你的三責險(商業保險理賠).商業三責險可是要按你們的責任大小來賠給你了:你的責任越大得到的理賠越多,反之亦然.

哦,對了---分太多了----沒用!還是請我喝酒吧.

什麼是刑法中的緊急避險?試舉例說明

11樓:子夜聽雨

《刑法》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某日,a攜帶一臺筆記本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為了安全,在車上他把筆記本置於腿上抱著。行駛當中小孩b突然橫穿馬路,駕駛員c緊急剎車,結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來,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筆記本上,將價值一萬多元的筆記本砸壞了。

請問a的損失由誰承擔。

分析:在該案例中,駕駛員c的行為為緊急避險。所以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均無過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在於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面對危險不得已緊急剎車。

所以a的損失該有小孩的監護人承擔側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本案中,駕駛員剎車的行為並無不當;d的東西掉下來砸到了a的筆記本,但d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的原因,小孩的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父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的話,根據相關規定,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乘客a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

12樓:一生有你乀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

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絡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13樓:雪山飛狐

緊急避險,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案例:某日,a攜帶一臺筆記本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為了安全,在車上他把筆記本置於腿上抱著。行駛當中小孩b突然橫穿馬路,駕駛員c緊急剎車,結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來,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筆記本上,將價值一萬多元的筆記本砸壞了。

請問a的損失又誰承擔?

分析:在該案例中,駕駛員c的行為為緊急避險。所以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均無過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在於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面對危險不得已緊急剎車。

所以a的損失該有小孩的監護人承擔側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本案中,駕駛員剎車的行為並無不當;d的東西掉下來砸到了a的筆記本,但d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的原因,小孩的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父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的話,根據相關規定,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乘客a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

14樓:生化安德烈

如果甲被乙追殺,乙在逃跑的過程中搶得一輛摩托車逃跑,在逃跑的過程中撞壞丙家一堵牆,進入丙家躲避,這裡搶摩托,闖入民宅躲避都是緊急避險

15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刑法》第21條第一款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刑法規定的阻卻犯罪的一項重要事由。因其將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故在認定時有諸多條件限制。具體而言,包括:

①起因條件必須存在現實危險;

②時間條件是危險正在發生;

③行為人要意識到自己是在為了挽救合法權益而進行避險;

④避險手段只能是最後的補充手段;

⑤避險手段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案例:某日,a攜帶一臺筆記本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為了安全,在車上他把筆記本置於腿上抱著。行駛當中小孩b突然橫穿馬路,駕駛員c緊急剎車,結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來,其中乘客d的皮包正巧砸在a的筆記本上,將價值一萬多元的筆記本砸壞了。

請問a的損失又誰承擔?

分析:在該案例中,駕駛員c的行為為緊急避險。所以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均無過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在於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面對危險不得已緊急剎車。

所以a的損失該有小孩的監護人承擔側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本案中,駕駛員剎車的行為並無不當;d的東西掉下來砸到了a的筆記本,但d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的原因,小孩的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父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的話,根據相關規定,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例中,駕駛員c、乘客d、乘客a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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