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在會計與稅收方面的差異分析

2022-02-19 18:16:19 字數 3434 閱讀 6232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企業在年度審計中查出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應當在計入審計時當年的帳簿,並調整審計年度及以前相關年度的財務報表。涉及稅收問題的,應當在審計發現問題時,向稅務機關補交稅款或者申請退稅(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或不再退稅的除外)。

對於你的問題,在審計結束前,審計人員會將需要調整的分錄一併列示清單交給你們。你可以根據審計調整分錄分析編制記帳憑證併入帳(審計調整分錄與會計分錄是有區別的,其基礎是報表,即所說的調錶不調帳)。相關稅收問題的會計處理,審計調整分錄應當全部涉及,你只需分析後照作即可。

不過,應當注意的是,由於調整涉及減少收入,從而導致減少已申報的應交增值稅額。由於增值稅的特殊性,在處理時需分別不同情況辦理。如果屬於提前確認收入,並且在審計調整之前已經實現銷售收入的話,那麼,一般只需調整相關報表(包括損益表)的期初期末數和本期上期發生數,不需要對帳簿進行調整。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麼:

1.減少收入所涉及的原始發票的發票聯能夠追回且認為需要追回的,按照追回的發票聯,開具紅字發票從而沖銷多計的收入。該紅字發票附於相關調整收入及銷項稅額的記帳憑證後作為附件。

並在帳務調整時的當月,計入增值稅申報表中。注意,如果調整分錄計入審計年度而非按規定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計入做出調整的當月的話,該月份的申報表與帳簿記錄可能存在出入,你可在適當的位置註明原因,以備日後審查。

2.減少收入所涉及的原始發票的發票聯無法追回或者認為不需要追回的,且該錯帳屬於提前確認收入的話,則可以不需進行發票的特別處理,並將該減少的銷項稅額由應交增值稅轉入未交增值稅中,直到該收入實際確認時自動抵銷。注意,在這段時間內,申報表上的應交稅款比未交增值稅科目的餘額要大,大的數額即為審計調整的減少的銷項稅額。

3.減少收入所涉及的原始發票的發票聯無法追回的,且該減少的銷項稅額不可能從以後期間得到轉回的,那麼,對這一筆減少的銷項稅額,只能計入管理費用中了,由企業自行承擔了。不過這種情況一般不會發生,且即使發生,審計人員也會發現,並計入審計年度的會計報表中。

另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被取消,科目號5801。調整損益的合計金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結轉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應無餘額。

最後,對於稅務人員,建議你的調整分錄計入審計年度的最後一個月,或者按規定計入調整時的當月。這樣,如果稅務人員提出某月申報表與帳簿資料不一致的話,那麼,你可以將從審計年度最後一個月起到該調整影響完全消除的月份為止,相關涉稅資料合計數,在申報表與帳簿之間進行核對比較相符,從而向其說明有關月份存在差異的原因。

對於所得稅方面,應當按照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進行彙算清繳。如果彙算清繳日先於審計報告日的話,你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二次修正申報。

2樓:梵秋職場規劃老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該問題!

一、在收入確認條件方面的差異

(1)是會計收入更注重實質重於形式和謹慎性的會計資訊質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實質性的實現。

(2)是所得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更注重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對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以及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標準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所得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的確認條件有差異。

現以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作為參照來進行分析。

二、在收入確認範圍上,會計收入小於所得稅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是會計收入的範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2條指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根據這一定義,會計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可以看出,會計收入的範圍只涉及企業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而將在非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作為利得加以確認,如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等。因此,會計準則中「收入」是「狹義」上的收入。只是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應從廣義的角度考慮收入,則要將「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納入計算的範圍。

在基本會計準則第37條也規定,會計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淨額、直接計人當期利潤的利得或損失等。

(2)是所得稅收入的範圍涉及所有經營活動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雖然未對所得稅收入做出明確的定義,但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基本原則、收入的形式、內容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指出,所得稅收入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

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中收入的範圍大於會計收入,除包括會計收入外,還包括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利得。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則形成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法收入之間的永久性差異專案。

(3)是國家出於鼓勵納稅人的某種經營行為或者避免因徵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等目的,在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免稅的會計收入。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絡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

上述免稅收入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重要組成

三、在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來確定收入的入賬時間。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但本條例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確認時間上,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一致。

所以,在多數情況下二者對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異主要表現在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上。長期股權投資準則中規定,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取得股權投資後,在被投資單位實現損益及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均要按照投資單位應享受或分擔的份額確認投資損益。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7條規定,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一般情況下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見,所得稅法上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確認已偏離了權責發生制原則,更接近於收付實現制,但又不是純粹的收付實現制。即稅法上不確認會計上按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

四、在收入確認金額上的差異

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服務於不同的目的,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必然導致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之間的差異。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會計收入與按稅法計算的所得稅應稅收入結果不一定相同。針對會計收入與所得稅收入的差異,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確認收入,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會計收入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

提問那稅收收入與會計收入的差異比較分析的現狀是什麼呀

回答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收入確認金額的規定大致相同。為了防止偷稅、漏稅,企業所得稅法針對關聯方交易提出了特別納稅調整的方法。按照規定,如果關聯方交易中違背了獨立交易原則,使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採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計稅依據,而不以會計收入為依據,這也會產生會計收入和所得稅計稅收入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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