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有權利自己查扣盜版書嗎,警察有沒收東西的權利嗎?

2022-02-23 23:56:15 字數 3474 閱讀 5631

1樓:春華榮

好像不是每個警察都有這種資格的,必須得有一個出版物審查的資格證書才可以,一般的警察應該是不可以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民法最新規定,警察有扣留盜版書的權利,但是沒有私自處理盜版書的權利,盜版書的處理還要由上級部門批准才可執行

3樓:

同意三樓的,二樓的根本是在胡說八道。

4樓:納豆博士

警察執法時必須二人同行

5樓:

看是哪鍾警察吧~以前有城管的。我見過。

賣盜版書犯罪嗎?

6樓:濤聲海韻

賣盜版書屬於違法,情節嚴重的屬於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非法經營罪」處理,只要個人銷售盜版光碟的金額達5萬元,或查獲盜版光碟500張以上,就能定罪量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處15年有期徒刑。按照「銷售侵權複製品罪」處理,只有非法所得達10萬元以上,才能構成犯罪,最高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相比較,按「非法經營罪」處理更有利於打擊盜版,也只有加大對盜版光碟銷售的刑事打擊力度,才能從根本上更有效地規範音像銷售市場。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賣盜版書」違法所得巨大的,按「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定罪處罰,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其中第四項就是「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盜版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保護作者的版權,所以作者和法律執行機構如工商局和公安局會查處以及控告製造和銷售盜版者

既然你已經說明了是盜版了,那任何營利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8樓:

肯定違法但是社會充斥著倒版防不勝防

警察有沒收東西的權利嗎?

9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僅是法律的執行者,未經授權是無權罰沒任何公民的個人財產的,你被正式釋放的時候就會歸還給你,重要的是他們有沒有幫你的隨身物品登記,否則就不好說了。保釋不等於無罪釋放,未經宣判前你也不能隨意處置你的私有財務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但警察有權依法暫扣。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 你可以去找學校要回你的東西 最多是幫你保管一下

購買盜版是違法嗎?

12樓:

可可:大家要支援正版,拒絕購買盜版,盜版東西是違法的

13樓:天高雲淡

要具體分一下情況,如果購買盜版書自己閱讀,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講,這種情況並不侵權,也可以說是不違法。因為盜版書涉及的是著作權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人廣泛的權利,包括4種人身權,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12種財產權,即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表演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看一種行為是否侵權,就是要看這種行為是否落入著作權權利控制的範圍,購買盜版書閱讀並沒有侵害上述著作權的任何一種權利,不構成侵權。

但是如果出賣盜版書就侵害了著作權人的發行權、製作盜版書則侵害了權利人的複製權。有學者對上述問題進行了總結,分三種行為予以解釋,即接觸(access)、享用、使用;購買是接觸行為、閱讀是享用行為、複製發行等是使用行為,著作權法只規範對作品的使用行為,接觸和享用並不受著作權的控制。其他法律也沒有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因此購買盜版書閱讀並不違法。

擴充套件資料

著作權法

1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您的提問主要涉及著作權侵權的問題,為您帶來解答:

這個要注意區分購買盜版的目的。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財產權,其中包括複製發行,資訊網路傳播等共計12種,如果僅僅是購買盜版之後自己使用欣賞,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第二十二條列舉中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即「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如果購買盜版之後大肆複製傳播,就會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

所以根據您的描述是不構成侵權的,如果回答能幫到您,請採納並點贊。

如能提供更為詳細的資訊,我們可提供更為具體且有針對性解答。歡迎您**諮詢我們的專家。

15樓:匿名使用者

購買不違法,法律沒有規定購買盜版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但購買盜版會加速智慧財產權的滅亡,到最後沒有人再去創造和發明。

16樓:匿名使用者

明知道是盜版還去買 那就是違法行為

警察有權利扣留任何人哪嗎

17樓:踏雪512無痕

警察不是有權扣留任何人這個不特定物件,而是針對牽扯案件的違法嫌疑人(包括不予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證人和被害人)進行扣留調查, 違法嫌疑人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傳喚,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口頭傳喚的不得超過8小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警察有權利扣押我們嗎?

18樓:戚廣利

警察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是有許可權制人身自由的,就看為什麼扣押了,如果違法,甚至於涉嫌犯罪就有權留置,甚至於拘留、逮捕,當然必須經過相應的內部批准程式。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涉嫌違法就可以留置。

20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上天日地無所不能

2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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