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復員的政策規定都有哪些

2022-02-24 15:10:37 字數 5178 閱讀 8551

1樓:我愛保險網

(1)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去向有何條件要求?

民政部等7個部門下發的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一般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因工作需要或者有特殊情況需要易地安置的,須經省級以上民政部門批准。

夫婦同為軍隊幹部,同時或者一方復員的,還可以到任何一方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幹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2)軍隊復員幹部是否可以回農村安置?

軍隊復員幹部除從農村入伍、配偶和子女戶口在農村且本人要求回農村安置者外,均落非農業戶口。安置地戶籍管理部門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對本人要求復員回農村的幹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凡要求復員回農村而配偶仍留在城市不隨同前往的,原則上不予批准。夫婦同系軍隊幹部,一方要求復員回農村的,一律不予批准。

(3)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國家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謀職業。對就業有困難的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地**應優先納入社會再就業統籌規劃,並提供就業服務。

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軍隊復員幹部。

(4)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待遇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的待遇,由所在單位按照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崗位確定,軍齡計算為本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可以比照安置地**制定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給予鼓勵和扶持。

(5)軍隊復員幹部住房保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住房納入安置地住房**保障體系,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安置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軍隊復員幹部**。對無自有住房且符合當地**規定的廉租住房物件條件的軍隊復員幹部家庭,安置地**應當納入當地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優先予以解決;租住軍產住房的,按照軍產住房管理規定,經批准可以購買軍隊現有住房或者經濟適用住房。

軍隊復員幹部享受與其復員時軍隊職務等級相當或者同等條件地方人員買房或者建房的有關待遇。

符合享受住房補貼條件的軍隊復員幹部,其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在離隊時計發給個人。其中,租住軍產住房的,應核定其個人住房資金賬戶餘額並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證明,在其退還軍產住房時發給個人。

(6)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障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證明,為軍隊復員幹部辦理社會保險的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或者個人繳費記錄,劃轉服現役期間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個人賬戶**餘額。

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後,所在單位和個人應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通過其他形式靈活就業的,按照安置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安置地**要適當給予救助。

(7)軍隊復員幹部領取費用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幹字第76號)規定,軍隊復員幹部可領取復員費、安家補助費、醫藥生活補助費,回農村安置還可領取回鄉生產補助費。此規定適用於2023年1月1日以後批准復員的幹部。

(8)軍隊復員幹部領取復員費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幹字第76號)規定,自願復員的幹部,軍齡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1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5週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滿20週年以上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

對判過刑批准復員的幹部,軍齡不滿10週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5週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20週年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2個半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滿20週年以上的,軍齡每滿一年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軍齡不滿1週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二分之一計發。

(9)軍隊復員幹部領取安家補助費有何規定?

原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調整幹部復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1993]政幹字第76號)規定,復員到大中城市的幹部安家補助費標準,仍按總政治部、總後勤部2023年8月27日《關於軍官復員發給安家補助費的規定》執行。其標準是:軍齡在十週年以內的,每年發給半個月的本人薪金(不滿一年的,按半個月發給);軍齡在十週年以上的,從第十一年起,每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人薪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半月發給)。

對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幹部,除按上述規定發給安家補助費外,在原標準的基礎上,軍齡每滿一年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資)。

(10)軍隊復員幹部的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隨調隨遷有何規定?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與軍隊復員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隨調配偶由安置地**參照其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工作,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要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要在政策上給予扶持。

軍隊復員幹部隨遷中小學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門負責安排。軍隊復員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復員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等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11)軍隊復員幹部由何部門負責安置工作?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編配專人負責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

(12)軍隊復員幹部檔案由何部門負責接管?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檔案的接轉、存放與管理,由安置地民政部門負責。

(13)軍隊復員幹部的組織生活和日常管理由何部門負責?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軍隊復員幹部的組織生活和其他日常管理服務等,未就業期間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就業後由所在工作單位負責。

(14)軍隊復員幹部發生問題的如何處理?

軍隊復員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處理。

(15)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復員幹部如何處理?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離隊報到的復員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無正當理由滯留累計滿3年的,由所在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指派專人,會同安置地省軍區轉業辦,到地方進行移交,民政部門配合出具接收安置通知書,由所在部隊告知本人或配偶、父母。從告知之日起,兩年內本人仍不到民政部門報到、公安部門落戶的,由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作出嚴厲處理。

(16)對違犯軍紀被取消幹部身份作退役處理的人員如何處理?

民發[2003]105號檔案規定,對違犯軍紀被取消幹部身份作退役處理的人員列入軍隊幹部復員計劃,由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予以接收,不享受軍隊復員幹部待遇。

(17)對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有何規定?

公安部、民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刑滿釋放幹部安置問題的通知》([1989]政幹字第258號)規定: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由原部隊重新確定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確定的原則,一般應低於其服刑前的職級。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人員,也可不降低其職務等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除犯過失罪並在服刑期間表現好適合繼續擔任幹部職務的可安排轉業外,其餘的一般作復員處理。作復員處理的人員,原則上由批准其入伍的縣(市、區)人民**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安置,部隊在辦理復員手續之前,要派人與安置地區退伍軍人辦公室聯絡。從城鎮入伍,配偶現在中等以下城市(鎮)工作的,可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從農村入伍,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的,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區安置。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從城鎮入伍的,復員後原則上由**分配適當工作;入伍前是廠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應回原單位復工;分配工作確有困難的,也可由本人自謀職業。對有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發給營業執照。從農村入伍的,當地有條件的,可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條件在鄉鎮企業安排的,應按照國家農委、民政部《關於給解放軍戰士劃分承包土地問題的通知》(民〔1981〕優100號檔案)的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讓其承包其他生產經營專案。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具備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條件的,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到這些單位工作,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待遇。其軍齡(不含刑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的配偶可隨同其到安置地區落戶,原吃商品糧的仍吃商品糧。配偶有工作的,幹部由人事部門、工人由勞動部門負責安排,調出調入單位相應增減勞動指標和工資總額。隨遷子女需轉學入學的,由當地教育部門予以解決。

各地公安機關對刑滿釋放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及其隨軍無工作的家屬,憑縣(市)以上覆員、轉業軍人安置部門的證明及所附的隨遷家屬名單辦理落戶手續;隨同調動工作的配偶,憑縣(市)以上勞動或人事部門同意調入的證明予以落戶。

(18)軍隊出國留學逾期未歸人員回國後安置有何規定?

***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軍隊出國留學逾期未歸人員回國後接收問題的通知》([1994]政聯字第8號)規定:

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人員回國後,軍隊確實需要,本人適合並願意回軍隊工作的,按照軍隊接收地方留學回國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不適合在軍隊工作的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不按軍隊復員幹部對待,不計發覆員費和安家、回鄉生產、醫藥生活補助費。

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的去向、交接程式、落戶辦法,參照***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部、人事部、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政治部《關於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及***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民政部安置司、總政治部幹部部《關於做好2023年軍隊復員幹部交接工作的通知》(〔1993〕國安辦字第13號)規定辦理。

接收自行脫離軍隊的留學回國人員,原則上與實施年度復員幹部計劃同步辦理。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地方接收的,由總政治部幹部部報經***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方可接收,下年度追加接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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