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所得稅,固定資產稅法中用了雙倍餘額折舊,那麼最後兩年怎麼辦

2022-02-26 17:09:48 字數 6312 閱讀 8597

1樓:

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在最後兩年將剩餘折舊額平均分推到兩年予以計提。

2樓:晨葉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殘值的情況下,用直線法折舊率的兩倍作為固定的折舊率乘以逐年遞減的固定資產期初淨值,得出各年應提折舊額的方法,是加速折舊法的一種,是假設固定資產的服務潛力在前期消耗較大,在後期消耗較少,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後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速折舊。

年折舊率=2/折舊年限*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資期初賬面淨值*月折舊率,年折舊額=固資期初賬面淨值*年折舊率

固定資產期初賬面淨值=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最後兩年,每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淨殘值)/2根據公式可以計算出,雙倍餘額遞減法下:第一年折舊額=750*20%=150萬,第二年折舊額=(750-150)*20%=120萬,第三年折舊額=(750-150-120)*20%=96萬,以此往下類推計算,最後兩年,每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750-1~8年累計折舊-淨殘值0)/2

關於雙倍餘額遞減法折舊,最後兩年的採用直線法的如何實現?

3樓:啟東德樂潤滑

在固定資產使用的最後兩年中,為了防止淨殘值被提前一起折舊,在固定資產折舊的初期和中期時不考慮淨殘值對摺舊的影響雙倍餘額遞減法,折舊計算方法改為平均年限法。因此會計制度規定,即在最後兩年將固定資產的帳面餘額減去淨殘值後的金額除以2作為最後兩年的應計提的折舊

例:某企業一項固定資產的原價為1 0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為4 000元,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如下:

年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1 000 000×40%=400 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1 000 000-400 000)×40%=240 000(元)

第三年應提的折舊額=(600 000-240 000)×40%=144 000(元)

從第四年起改用年限平均法(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四年、第五年的折舊額=[(360 000-144 000)-4 000]/2=106 000(元)

最後兩年也就是第四年和第五年。計算到月的時候用年折舊額除以12即可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發現由來已久。 sap 是按年度計算折舊的,所以在最後兩年時它只計算到年,不計算到月。麻煩來了。 至今未有合適的解決辦法。 用了增強亦不能改變。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我也一直在關注 而且國內的最後兩年是指資產壽命的最後兩年 但是sap計算折舊的時候,同一個會計年度之內的折舊是平均的 當資產年度和會計年度不一致時,就麻煩了 至今沒有想到解決方法 如果可能,我們一起交流一下

6樓:仙玉山

舉個例子:

某企業一項固定資產的原價為1 0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為4 000元,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每年的折舊額計算如下:

年折舊率=2/5×100%=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1 000 000×40%=400 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1 000 000-400 000)×40%=240 000(元)

第三年應提的折舊額=(600 000-240 000)×40%=144 000(元)

從第四年起改用年限平均法(直線法)計提折舊

第四年、第五年的折舊額=[(360 000-144 000)-4 000]/2=106 000(元)

最後兩年也就是第四年和第五年。計算到月的時候用年折舊額除以12即可。

固定資產中,用雙倍餘額遞減法算月折舊額,每月是遞減的,那麼最後兩月是不變的嗎,還是最後兩年不變的, 10

7樓:匿名使用者

是最後兩年的月折舊額不變。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折舊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8樓:青青小陽陽

最後兩年減去餘額平均算,是一樣的折舊額。

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時,最後兩年的折舊額總是最少的嗎

9樓:匿名使用者

「那有沒有這種情況,預計年限為15年,第13年算出折舊額為119710元,第14、15年算出來的的數是264061元呀? 」這種情況不是沒有可能,是完全有可能。實務中,雙倍餘額遞減法對於折舊年限在5年左右是比較合適的,折舊年限太長了、淨殘值率又比較低的情況下,則最後二年的折舊額會比較大。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仔細論證過,但這種情況也不是不可能,因為雙倍餘額遞減法是用沒減預計淨殘值的金額來算的,而最後兩年是把剩餘部分平砍的。

舉個例子吧,10年攤銷的,最後兩年平分下來就比倒數第三年大。

雙倍餘額遞減法最後兩年改用年限平均法折舊是什麼意思? 20

11樓:青島大海財稅

雙倍餘額遞減法,在固定資產折舊的初期和中期時不考慮淨殘值對摺舊的影響,為了防止淨殘值被提前一起折舊。因此會計制度規定,在固定資產使用的最後兩年中,折舊計算方法改為平均年限法,即在最後兩年將固定資產的帳面餘額減去淨殘值後的金額除以2作為最後兩年的應計提的折舊。

稅法上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如何規定的?

12樓:東奧名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1、 年限平均法(也稱直線法)

年折舊率 = (1 - 預計淨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年折舊率 ÷ 12

2、 工作量法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 1 - 預計淨殘值率 )/ 預計總工作量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 雙倍餘額遞減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 =2÷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淨值 × 年折舊率 ÷ 12

4、 年數總合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 = 尚可使用壽命/ 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合 ×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預計淨殘值 )× 年折舊率 ÷ 12

一般企業使用較多的是直線法。企業計提折舊可以個別計提,也可分類計提。注會

13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

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的那部分價值,也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使用固定資產而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在所考察的時期中,資本所消耗掉的價值的貨幣估計值。在國民收入賬戶中也稱為資本消耗補償(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淨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14樓:老金會計

一、稅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裝置,為3年。」

二、實際工作中,企業可以根據使用狀況確定折舊年限,只要不低於稅法規定的年限就不用做納稅調整;另外在設定殘值時也要注意,見議電子裝置不要留殘值,因為達到折舊年限後處理起來很難收回殘值,都是電子垃圾。

三、最新的稅務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4號又有新的補充規定:

一、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裝置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裝置製造業,計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裝置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資訊傳輸、軟體和資訊科技服務業等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六大行業),2023年1月1日後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gb/4754-2011)》確定。今後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二、企業在2023年1月1日後購進並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範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企業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六大行業中的小型微利企業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裝置,可以執行本條第

一、二款的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餘價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企業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五、企業的固定資產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六、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七、企業固定資產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後備案管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並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適用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企業加強後續管理,對預繳申報時享受了優惠政策的企業,年終彙算清繳時應對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進行重點稽核。

八、本公告適用於2023年及以後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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