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何時簽署的日內瓦公約,簽署日內瓦公約的有哪些國家?

2022-03-06 12:10:21 字數 5089 閱讀 8260

1樓:我是老夫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23年7月13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的規定,宣佈承認中國國民黨**於2023年 8月12日簽署(未批准)的日內瓦四公約,並於2023年11月5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日內瓦公約是2023年至2023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日內瓦(四)公約於2023年10月21日生效,2023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於2023年12月7日生效。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衝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檔案。

中國於2023年加入此公約。

內容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即2023年日內瓦第1公約

共有64條正文及兩個附件,主要內容是:確認敵對雙方傷病員在任何情況下應該無區別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則;禁止對傷病員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別是禁止**、酷刑、供生物學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器材和人員不受侵犯,但應有明顯的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及紅獅與日標誌。

第二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即2023年日內瓦第2公約

共有63條正文及1個附件,是對2023年海牙第10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在適用範圍、保護物件、基本原則等方面,與第1公約完全相同,只是結合海戰的特點,規定了海戰中保護傷病員、醫院船及其人員的特殊原則和規則。該公約僅適用於艦上部隊,登陸部隊仍適用日內瓦第1公約所規定的原則和規則。

第三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2023年日內瓦第3公約

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件,是對2023年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和保護物件。主要內容是:

戰俘系處在敵國國家權力管轄之下,而非處在俘獲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權力之下,故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並給予人道待遇和保護;戰俘的自用物品,除**、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檔案外,應仍歸戰俘保有;戰俘的住宿、飲食及衛生醫療照顧等應得到保障;對戰俘可以拘禁,但除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外不得監禁;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勞動;戰事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遲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均不得放棄公約所賦予的一部或全部權利;在對某人是否具有戰俘地位發生疑問的情況下,未經主管法庭作出決定之前,此人應享有本公約的保護。

第四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即2023年日內瓦第4公約

共有159條正文和3個附件。在2023年海牙第2公約和2023年海牙第4公約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護平民的條文(見海牙公約)。此公約是對這些條文的補充和發展。

其主要內容是: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離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等;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扣押人質等。

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清**簽署承認了《日內瓦公約》。新中國於2023年加入此公約,同時對公約提出四項保留:保護國的代替必須經被保護者本國的同意;戰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國後,原拘留國仍不應解除責任;佔領區以外的平民也應適用公約的保護;戰爭罪犯不得享有戰俘地位

3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1月5日

日內瓦四公約是什麼時候簽訂的?

4樓: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

日內瓦四公約(genevaconventions)被通稱為「《關於護戰爭受難者的日內瓦四公約》」。訂於2023年8月12日2023年10月21日生效。2023年公約簽字國有63個,截2023年12月,共有157個國家和地區批准或加入。

日內瓦公約是:(1)《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約》。規定,對不直接參加戰爭的人員,放下**的部隊員、傷病員等,在一切情況下應給予人道主義待遇;禁止害、施加酷刑、供生物學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胴等。

(2)《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瓦公約》。公約規定,海戰中應保護傷病員、醫療船、醫療位及其人員、器材、船隻等。(3)《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約》。

公約詳細規定了交戰各方均應遵守戰俘待遇規則。戰拘留國應對這些規則負完全責任。(4)《關於戰時保護平民日內瓦公約》。

公約規定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公民應到保護和人道待遇;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和平居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應受到重等。中國**於2023年7月13日予以承認,於2023年月5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但由於這四個約中還包括若干不合理的條款,中國**在承認時的宣告中作了幾項保留。

「日內瓦公約」是什麼時候實施的?內容是什麼?為什麼叫「日內瓦公約」而不是「聯合國公約」啊?

5樓:匿名使用者

日內瓦四公約(1949)

rineiwa sigongyue (1949)

日內瓦四公約(1949)

geneva conventions

通稱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日內瓦四公約包括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簡稱2023年日內瓦第1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簡稱2023年日內瓦第 2公約);《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簡稱2023年日內瓦第3公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簡稱2023年日內瓦第4公約)。2023年8月12日,61個國家在日內瓦簽訂,2023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共有157個國家和地區批准或加入,其中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有常任理事國。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最初簽訂於2023年,2023年和2023年曾兩次修訂與補充,2023年第3次修訂。它計有約文64條及兩個附件,主要內容包括:確認敵對雙方傷病員在一切情況下應無區別地給予人道主義待遇的原則;禁止殺害、施加酷刑、供生物學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救助及照顧;傷病員和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器材和人員(使用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為標誌)不受侵犯等原則。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計有約文63條及1個附件,是對2023年海牙第10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結合海戰的特點,規定了海戰中保護傷病員、 醫療船、 醫療單位及其人員、器材、船隻的原則和規則,並規定本公約僅適用於艦上部隊。登陸部隊則適用於2023年日內瓦第 1公約規定的原則和規則。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計有約文143條和5個附件,是對2023年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詳細規定了保護戰俘和戰俘待遇的原則和規則(見)。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是一項新的公約,計有約文159條和3個附件。它規定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公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鄉村;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應受到尊重等。

這四個公約包括許多有積極意義的原則和規則。主要的是:①各公約不但適用於一切經過宣戰的戰爭,而且適用於一切武裝衝突,即使其中一方,甚至雙方不承認戰爭狀態時也適用。

②各公約不但適用於締約國之間,而且在衝突一方的一個或幾個國家不是締約國時,如果有關非締約國接受和適用公約時,在它與其他締約國之間也適用。也就是說,各公約排除了以前條約中的「普遍參加條款」的限制。③各公約不但適用於國際性武裝衝突,而且為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內戰)中的戰爭受難者規定了最基本的保障。

它們是:「一、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出身、財力或其他類似標準而有所歧視。因此,對於上述人員,不論何時何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甲)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乙)作為人質;(丙)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及降低身份的待遇;(丁)未經具有文明人類所認為之司法保障的正規組織的法庭宣判,而遽行判罪及執行死刑。二、傷者、病者應予收集與照顧」(四公約共同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23年7月13日,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的規定,宣佈承認中國國民黨**於2023年 8月12日簽署(未批准)的日內瓦四公約,並於2023年11月5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在承認時的宣告中指出:「各該公約的內容基本上是有利於國際持久和平並符合人道主義原則的。

」同時針對這四個公約的主要缺點和不足之處,提出了四項保留。即:①對第1、第2、第3公約第10條和第 4公約第11條的保留是:

保護國的代替必須經被保護者本國的同意。②對第3公約第12條、第4公約第45條的保留是:戰俘或平民被移交於他國後,原拘留國仍不應解除責任。

③對第 4公約的總的保留是:佔領區以外的平民也應適用公約的保護。④對第3公約第85條的保留是:

依據歐洲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原則,被判為戰爭犯罪分子的戰俘不得享受公約的利益。

此外,蘇聯和東歐國家也作了類似的保留。英美等西方國家的保留主要是對第4公約第68條2款,即:除按被佔領地在佔領前的法律也受死刑處罰的罪行外,不得判處死刑。

阿根廷和葡萄牙對日內瓦四公約「共同第3條」作了保留。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是在瑞士日內瓦簽署的,那時還沒聯合國呢。

簽署日內瓦公約的有哪些國家?

7樓:有舍有得

西方十二個國家制定的《日內瓦公約》簽訂於2023年。《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1公約,最初簽訂於2023年,2023年和2023年曾兩次修訂和補充。2023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簽署公約之各國**全權代表出席在日內瓦舉行之外交會議,訂立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並於2023年至8月12日頒佈新的公約(64條及2個附件)。

12個國家和王國的代表簽署了公約:巴登、比利時、丹麥、法國、黑森、義大利、荷蘭、葡萄牙、普魯士、瑞士、西班牙和符騰堡。

日內瓦公約是2023年至2023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2023年8月8日至22日,在第二次會議上有12個國家簽署了《2023年8月22日關於改善戰地陸軍傷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又稱《日內瓦第一公約》),同意保證衛生人員中立,加快物資的使用。日內瓦(四)公約於2023年10月21日生效,2023年6月10日在日內瓦又簽訂了日內瓦(四)公約的兩項附加議定書,並於2023年12月7日生效。

該公約被認為是國際主義人道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衝突狀態下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法律檔案。中國於2023年加入此公約。

至2023年4月2日,隨著巴勒斯坦的加入,共有196個國家和地區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繼承等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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