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縱火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償還能力的如何賠償

2022-03-07 11:47:56 字數 5780 閱讀 6275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屬於過失的,就不能認定是縱火,而只能說是失火。

2、根據刑法規定,失火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失火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被害人而言,有權提起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失火者賠償損失,也可以選擇單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對於具體的損失金額,可以根據物價部門所作的損失鑑定報告為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過失造成別人經濟損失如何賠償

2樓:淮安浙江人

一、過失,在法律認定為有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包括二種情形: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2、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你比如你在陽臺上放盆花,後出差了,期間不知什麼原因,掉下去了,砸到了人,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

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後駕車,並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

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於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於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又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裡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裡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是可以免責的。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援。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3樓:旅途之前

過失漏水造成鄰居損失怎樣賠償

過失縱火給個人的財產帶來了經濟損失要多少才能夠判處刑事責任

4樓:嘆笑一世傾城

因個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個人要適當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

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自己過失造成公司很大損失,該怎樣賠償? 20

5樓:

1、勞動者承擔賠償的前提是因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該公司造成了損失,如果你女朋友的職責就是保管相關結算票據,而因自己的過失使票據丟失,那麼還是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你女朋友追償相關損失。是全部賠償還是部分賠償要結合勞動者過錯大小確定。

2、對相關損失數額應當以確定的實際損失為限,根據你說的情況,只是結算單據並不是現金,那麼公司應當積極的採取補救措施,能夠補充單據的進行補充,以最終無法收回的數額為準,而且無法收回原因是因為單據丟失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才能向你女朋友進行追償。

3、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人類美學經典

結算單據弄丟也不是什麼天大的事情,只要對方認可,也可以結算。所以此時考驗的還是公司和客戶的關係問題。另外,你女朋友的過失如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可定時要承擔責任的。

不管是否離職,都應當承擔。;

7樓:3222王

本人負全責的話:有個規定就是要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 。

2.從你的個案來看,應該不用負全責,如果公司要求你承擔一半甚至更多責任的話,說明你的公司不是一家好公司,走人吧,那個賠償也不要認可啊。

3.為什麼說你不用負全責呢?因為管理是一個系統,個人只是其中一環,個人出了偏差,而系統未能防範,那麼系統承擔管理責任,一般都二八開,就是說個人承擔20%,企業承擔80% 。

4.如果企業真要你承擔全部責任,不要認可,去申請調解吧,這樣企業就要舉證你是這件事發生的必然性因素,企業沒有責任,這個證據不好找。另外給個建議:

你的所有單據要求上司稽核和批准,對你和公司都有幫助。如果是現金支付,你自己謹慎啊,這個是沒有人能替你稽核的(不過企業應該設定支付限額,大了就要求2人共同辦理,可以降低風險)。

由於別人的過失造成了我的損失該怎麼樣維權?

8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一、過失,在法律認定為有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包括二種情形: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2、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你比如你在陽臺上放盆花,後出差了,期間不知什麼原因,掉下去了,砸到了人,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

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後駕車,並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

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於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於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又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裡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裡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是可以免責的。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範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援。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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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要考慮縱火者是否有主觀故意。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 決水 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 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 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你所述案情符合致人死亡和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兩項,刑罰會比較嚴厲。但對於過失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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