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繼承,實務中怎麼做

2022-03-10 22:31:48 字數 5061 閱讀 4201

1樓:

從您提出的問題來看,該宗土地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型別是:出讓。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令2023年第55號)的相關規定,是完全符合土地使用權繼承審批辦理的。

如果該宗土地屬於城鎮住宅用途,並且土地使用權人為個人,則完全可以按照土地所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準備申報材料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手續(繼承方式)。

建議您先行辦理該宗土地的《房屋所有權證》變更手續,同時辦理相關不動產變更公證手續,在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權證》後,再前往土地所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

2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十五號令)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和贈與。劃撥土地使用權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036號)中明確:一是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稅。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因此,兒子繼承父親遺產,不屬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屬《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必須辦理出讓手續的範圍,可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如果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3樓:慧問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需要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意思?

4樓:花心蘿蔔不是坑

1、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意思是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受讓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範圍應當與轉讓人所原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範圍相一致。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間多次轉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不變。

以房地產轉讓方式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其實際使用年限不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而是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權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土地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樓: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已經交納土地出讓金,以有償使用的形式來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一方為出讓方,一方為受讓方。由於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因此出讓一方只能是國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這意味著市、縣人民**有權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受讓方是指土地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由此規定可見,受讓方一般不受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6樓:墨汁諾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3、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

a.土地招標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在招標出讓中土地主管部門要根據出讓土地的具體情況編制招標檔案,並實施投標的登記,投標人在登記時必須繳納投標保證金,並提交營業執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證明等檔案。

投標人在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標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

經由專家組成的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標準對企業提交後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後,在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在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則在《中標通知書》約定的時間,按照招標檔案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公開招標的投標單位不能少於三家,如果少於三家則招標人應當停止開標。

在公開招標中投標企業投標的**是重要的評標因素,但評標委員會為了防止土地開發的後續資金無法到位,出現土地閒置浪費現象,開發商的從業經驗和實力也是評標委員們重點關注的要點。

b.土地拍賣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的主管部門根據被拍賣土地的特徵編制拍賣檔案,竟買人在竟買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竟買申請,交納不少於拍賣檔案規定的保證金,並同樣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

竟買人通過審查後,得到印有編號的竟買標誌牌,拍賣會在拍賣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

參加的竟買人同樣不能少於三人,否則應終止拍賣。

在拍賣中最終的成交**必須高於拍賣方所制定的底價,否則也需終止拍賣。

拍賣成交後,竟得人按照《拍賣成交書》規定的時間和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拍賣中最重要的原則是「價高者得」,與其他形式的拍賣原理相同。

c.土地掛牌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竟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主管部門編制掛牌檔案,競買人在規定日期前提出竟買申請,按規定交納保證金、提交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信證明後提交競買申請書。

在掛牌檔案規定的掛牌起始日期,掛牌人應該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增價幅度等內容,在土地交易市場掛牌公佈,符合條件的竟買人應定按照檔案的要求填寫竟買**單,在掛牌期限內竟買人可多次**。

如果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竟買人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且**不低於掛牌底價,並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的,**最高者為競得人;**相同的,先提交**單者為競得人。

但**低於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掛牌交易的掛牌期限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

競買人確定後.掛牌人應當向競買人發出《掛牌成交確認書》。

競得人應該根據《掛牌成交確認書》所約定的時間與市國土房管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掛牌同樣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不同之處在於不是現場**.由於掛牌是以書面的形式**,所引發的關注程度及暴光不如招標與拍賣。

擴充套件資料:

出讓方式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是指國有土地的代表(地方人民**)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時所採取的方式或程式,它表明以什麼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國土資源部2023年7月7日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土地使用權規定》有明確了一種新的出讓方式——掛牌出讓。因此,我國現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就包括四種:拍賣、招標、掛牌和協議出讓。

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方式引進了競爭機制,排除了人為干擾,**也可獲得最高收益,較大幅度的增加財政收入。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投資環境好、盈利大、競爭性強的商業、金融業、旅遊業和娛樂業用地,特別是大中城市的**地段。

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釋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是指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受讓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讓方)根據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以密封書面投標形式競報某地塊的使用權,由招標小組經過開標、評標,最後擇優確定中標者。

投標內容由招標小組確定,可僅規定出標價,也可既規定出標價,又提出一個規劃設計方案,開標、評標、決標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招標出讓的方式主要適用於一些大型或關鍵性的發展計劃與投資專案。

掛牌出讓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釋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接受競買人的**申請並更新掛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願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

它主要適用於工業專案、市政公益事業專案、非盈利專案及**為調整經濟結構、實施產業政策而需要給予扶持、優惠的專案,採取此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引入競爭機制,不具有公開性,人為因素較多,因此對這種方式要加以必要限制,以免造成不公平競爭、以權謀私及國有資產流失。

協議、招標、拍賣、掛牌是法定的四種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在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時,由國有土地代表根據法律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哪種方式,一般對地理位置優越、投資環境好、預計投資回報率高的地塊,應當採用招標或拍賣方式;反之,可適當採用協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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