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再婚後,如自己兒子不孝順,可以把財產給予對方的兒女嗎

2022-03-11 08:50:17 字數 5453 閱讀 3781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財產是你的,你有決心權,除非沒有先過戶或立遺囑,那才是配偶及子女分。否則你愛給誰給誰!

2樓:洋昕金爰爰

你好!然可以,除非沒有先過戶或立遺囑!財產是你的。否則你愛給誰給誰,你有決心權,那才是配偶及子女分

如有疑問,請追問。

3樓:暮雪青霜

不說話快半個月了,昨天突然看了我發的動態。主要我讓他不要在找我了,這是怎麼回事?

4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可以依照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上是怎樣規定的家庭成員

5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一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6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

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7樓:潘增飛

法律不同,認定家庭成員適用的規定政策也不同,基本的法定家庭關係是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後者還可以向上向下延伸以及包括法律規定的形成的親子關係,以夫妻關係為主體,依據親子關係確定家庭成員是基本方式,按照戶口本確定家庭成員是常規方式

我國法律對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8樓:大龍小龍的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上怎麼脫離家庭關係 5

9樓:紙上談商

這個要看廣義的還是狹義的。道德上講是無法脫離的。就好像古代提倡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人對於父母及子女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只要你還有這些義務存在,法律也不可以刻意的分割。

若你只是要財產上分割清楚,那就要跟你的直系親屬協商好,都同意的情況下,公證一下。若是你沒有了直系親屬,那也就不存在脫離的問題了。若你是個成年人,又不想有責任心的話,脫離不脫離別人也不能把你怎麼樣。

看你心堅決不堅決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父子關係、從法律上說,脫離父子關係是不行的:因為父母與子女之間是血親,除非發生了收養關係形成擬製血親、可以和父母及父母的親屬解除一切法律上的關係,此外不能解除父子關係。

2、相關的法律規定有:

(1)《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婚姻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11樓:寶貝乖再吃一口

找律師問問,怎麼才能讓事情不牽扯到家庭

12樓:maggie粉乖乖

由於血親是自然血統所產生,除了自然原因能夠使其消失以外,民法上並沒有訂定血親可以消滅的原因。報上有的時候可以看到父親宣告與兒子脫離關係,或者父子雙方同意以協議方式脫離父子關係,都不會發生法律上效力。結果只是說說而已,父還是父,子還是子。

希望兒子堂堂正正做個有用的人,做父母的就應該從小對孩子多多教導,不能等到不成器以後才宣告脫離父子關係。做兒子的也要想到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想離開就離開,血親關係在法律上是分不開的。

法律上家庭以什麼為依據

13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是指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基礎上產生的,親屬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生活單位。

家庭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一夫一妻制構成的社會單元,以結婚證書主依據。廣義的則泛指人類進化的不同階段上的各種家庭利益集團即家族。

14樓:陳倉駿馬

法律上家庭是一婚姻為基礎的,然後是以血緣關係和贍養關係為紐帶,其中還包括一種特殊關係,即收養行為。

15樓:闖王鎮寶石

以親屬關係為依據,法律上的近親屬有明確範圍。

關於「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家庭成員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定,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17樓:匿名使用者

請查閱《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係。

法律規範對於弘揚家庭關係起到了什麼作用

18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1、在規範和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只有在約之以法的同時束之以德,才會使千千萬萬個婚姻家庭更加和諧美好,社會更加文明進步。道德是基礎,法律是保證

2、家庭美德在維繫和諧美滿的婚姻家庭關係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獨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個公民在家庭生活中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涵蓋了夫妻、長幼、鄰里之間的關係。家庭美德的基本規範是:

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 婚姻家庭關係不僅需要道德來維繫,也需要法律來調整。

3、婚姻家庭法是調整婚姻和家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老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互相幫助。

4、道德和法律是社會生活的兩種重要調控手段,它們從不同的角度保護著婚姻家庭這個人生的港灣。樹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規範,是生活對人們提出的客觀要求。大學生離開了養育自己的父母,開始了獨立的生活,也有了對未來的憧憬,應該在成長的過程中深刻地體會對婚姻和家庭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法律中的家庭生活包括哪些方面

19樓:潘增飛

邏輯關係弄錯了,家庭生活中使用、遵守、執行法律,不能說法律中的家庭生活,應該是法律牽扯的家庭生活,國家法律還不至於直接干涉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

20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婚姻制度(七)—夫妻的權利義務

婚姻法對「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50年《婚姻法》第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50年《婚姻法》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均有選擇職業、參加工作和參加社會活動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50年《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50年《婚姻法》第八條規定「夫妻有互愛互敬、互相幫助、互相扶養、和睦團結、勞動生產、撫育子女,為家庭幸福和新社會建設而共同奮鬥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條、80年《婚姻法》第十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權利」。

6、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80年《婚姻法》第十八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7、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條、2023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孩子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道德和法律對婚姻家庭關係調整的特點和作用是什麼

2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只能制約物質,機械的規定一些所謂公平的條款,對回喜歡錢的家庭肯答定起到作用;道德是心裡的東西,是克己律人的,對家庭來說只能是『物以類聚人以群分』說的直白點就是什麼人找什麼人,這時道德對於家庭只是內力,沒有事情發生就表現不出來。。

我父親再婚後如父親先去世,在生前怎樣寫關於財產的協議,怎樣能不讓繼母得到任何繼承權。懸賞50分,謝謝

這不可能。1.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2.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 子女 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

帶著個兒子再婚後,相處就有那麼難

人,活著都不好過i,心放寬,別管他,只要你自己愛孩子就好,孩子是你身上的一塊肉,既然這樣,你就要加倍疼愛兒子,當初你和他結婚時,沒料到會有這麼一天嗎!他愛自己的骨肉多一點再正常不過,換位思考吧!既然是再婚,你總不能再離婚,再去找個人再為別人生個吧!還有,孩子是最無辜的,你再生氣也不能對孩子不公平,不...

離婚後再婚,會給4歲兒子帶來很大的傷害嗎?

劉強東和奶茶再婚就很幸福,我並不認為啊,我覺得你離婚後再婚,照樣能夠給四歲的兒子帶來幸福,千萬不要就這樣拋棄了你追求幸福的權利啊,我卻覺得這樣並不好,因為你總不可能自己孤孤單單的過一輩子吧,而且我覺得一旦你遇到了你喜歡的那個人,就可以選擇去和他在一起啊,不要因為一次失敗的婚姻就對此產生恐懼,下面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