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上找的挽回公司。被騙了。怎麼辦

2022-03-15 01:25:19 字數 4002 閱讀 8699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確定自己被騙了保留證據,第一時間去選擇報警處理,這個是唯一可以挽回損失的辦法了,但是警察也不是萬能的,你自己也要做好花錢買教訓的準備了。

2樓:王桂康

現在有很多那些維權的都是個體團隊的,以收費低來誘騙你們去找他們維權,最後也沒有那個實力能幫你追回損失,如果說前期還收費的那些維權團隊,那肯定是騙人的,不要去相信,你只要相信一個點,便宜沒好貨就行了,千萬不要為了佔小便宜而錯失良機,因小失大,幾十萬的血汗錢當然要交給專業的維權公司才放心,案子一經執行無果基本上找誰都要不回來了,所以一定不要上當受騙,維權就找專業正規的維權公司幫你追回血汗錢!

3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東西自己都挽回不了,別人還能給你挽回?自己好好努力才是最重要的。

4樓:你大爺大爺摩羯

挽回公司都是扯淡,都是單獨的技術人員追回來的

5樓:微笑淚傾城

少的話就自認倒黴吧!如果多的話就報警試試!

6樓:知天而明世隱

應該把那些發 移到相關部門

7樓:

找的什麼公司啊,還能被騙,是前期給錢嗎 ?

8樓:匿名使用者

****哦

被告針對一審法院依法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意見:對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的真實性無異議,曲國風賬戶與被告王佔明有幾十筆資金往來存入,還有與其他青島三利集團****職工往來,充分說明了曲國風也是公司保證金交納的一個環節。

以上事實有借條、銀行轉賬憑證、取款憑證、銀行交易明細、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史紅英與李現龍案卷材料、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並未形成真實的借款的合意,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不成立。2023年10月3日,原告王學成和被告王佔明均系青島三利集團****職工,原告與被告之間繫上下級關係,第三人張偉在青島三利集團****從事財務出納工作。原告王學成主張的借款由第三人張偉辦理,資金從青島三利集團****職工曲國風賬戶,經第三人張偉賬戶、原告王學成賬戶轉至被告王佔明賬戶,原告王學成主張借款資金**是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的借款,為此,原告提供的曲國風書面證言,在該證言中,曲國風稱2023年5月30日其移居紐西蘭,為辦理相關手續向原告王學成借款,2023年9月28日,其委託第三人張偉代為歸還原告借款。

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曲國風賬戶交易明細來看,自2023年5月30日曲國風移民紐西蘭後,曲國風賬戶交易頻繁,其中自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9月15日,曲國風賬戶與王學成賬戶發生交易十六筆,均為曲國風向原告王學成轉款,轉入原告王學成賬戶1000餘萬元,在曲國風賬戶向原告王學成賬戶頻繁轉入款項的情況下,2023年9月28日曲國風卻委託第三人張偉通過其賬戶歸還原告借款300萬元,明顯不符合常理;曲國風返還原告王學成借款,由曲國風賬戶直接轉至原告王學成賬戶,更能體現出曲國風與原告王學成之間的資金往來關係。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的賬戶明細來看,原告王學成和第三人張偉賬戶資金髮生額大,除極少數交易對手外其餘的交易對手均在青島三利集團****有從業經歷。原告王學成與其交易對手發生的款項大多分為兩到三筆存入交易對手賬戶。

原告王學成庭審中陳述其年收入1000餘萬,平時借貸較多,每週都發生一兩筆,其借款辦理全部委託張偉辦理,借款基本不約定利息,但從一審法院調取的原告王學成賬戶交易明細顯示的發生額來看,其賬戶發生金額遠遠超過了原告的收入水平,但作為理性人,借貸數額如此巨大,且不求取相應的利息回報,並委託第三人張偉辦理,借款物件均為青島三利集團****職工,也與常理不符。第三人張偉作為青島三利集團****財務人員,其賬戶交易數額巨大,且在一個交易日內資金經過多次流轉,最終賬戶餘額也呈現當日收支均衡的特徵。上述當事人種種不符合常理之行為,恰與被告王佔明主張的青島三利集團****關於借條格式、借條套數等相符合。

結合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在其(2013)城民初字第1008號史紅英訴李現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認定青島三利集團****在人員管理中存在以打借條形式辦理保證金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王學成通過其賬戶委託第三人張偉向被告王佔明賬戶轉入的35萬元是被告王佔明在向青島三利集團****履行交納保證金的要求,是青島三利集團****管理員工的方式,故不應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第三人張偉在第二次庭審中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本案事實的抗辯和原、被告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原告王學成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經查證,2023年11月3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王佔明取款100萬元的手續,卡號為62×××39,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2;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康健取款100萬元的手續,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3;同日,經華夏銀行青島城陽支行操作員高鵬操作,辦理了張偉存款200萬元的手續,存款賬號為:12×××32,該筆個人取款業務憑證中加蓋的銀行編碼為20044。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問題是上訴人王學成與被上訴人王佔明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當。雖然上訴人王學成依據借條及轉款憑證提起訴訟,但被上訴人王佔明否認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並稱真實情況是其以借貸的形式交納履約保證金,因此,有必要對涉案款項的性質及流向進行審查。根據查明的事實,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300萬元於2023年10月3日由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入上訴人王學成賬戶,再由第三人張偉操作從上訴人王學成賬戶轉入被上訴人王佔明賬戶100萬元,數額分別為45萬元、35萬元、20萬元,同日,王佔明簽署個人取款100萬元的憑證。

關於該100萬元的去向,王佔明稱其未實際取得該100萬元,而是轉入第三人張偉的賬戶;根據查證的事實,轉入被上訴人王佔明名下的100萬元及案外人康健取款的100萬元均於同日轉入了第三人張偉的賬戶,即包括涉案35萬元在內的匯入被上訴人王佔明賬戶的100萬元,從第三人張偉的賬戶轉出後,經歷多次轉賬,又回到了第三人張偉的名下。綜上,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認定被上訴人王佔明並未實際佔有使用包括35萬元在內的100萬元。被上訴人王佔明關於其與上訴人王學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的主張成立,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判決駁回上訴人王學成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上訴人王學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上訴人王學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孟 義

審判員 崔 旭

審判員 崔恆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牟姣姣

商業網路是什麼

9樓:鞏義海星濾料

商業網路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網路。

商業網路隨著網際網路一併掘起,並開始蓬勃發展成另一種商業模式。以前既有的許多交易型態或商業行為,都逐漸受到這波網路化的影響,而將交易機制漸漸轉移到**上。

10樓:匿名使用者

湖北凡事達網路公司是**,大家千萬別再上當了,每次網上發他們是**,過兩天就給刪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視覺化的商業網路有什麼用啊? 指公司可以使用它來提高**鏈的可視度,這對提高效率、減少庫存都具有重要作用。說白了就是把企業運作的一些抽象概念用

網路上對商業的影響?

12樓:匿名使用者

網路是一個媒介,所以現在來說網路對商業的衝擊很大,差不多可以說是網路決定了商業的規模大小!

商業網路上是什麼?

13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網路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網路。

商業網路隨著網際網路一併掘起,並開始蓬勃發展成另一種商業模式。以前既有的許多交易型態或商業行為,都逐漸受到這波網路化的影響,而將交易機制漸漸轉移到**上。

在網上被騙了怎麼報網警,在網上被騙了 ,怎麼報網警?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一條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 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 數額較大 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

我在網上被騙了怎樣報網路,我在網上被騙了,怎樣報網路110。

你直接撥打110報警 就可以,然後把你在網上被騙的細節反映給,警察同志,他們就會處理,有專業人員處理 不是報網路110,是直接報公安110.你們覺得110是為人民服務的嗎?遇網路詐騙被騙,報警後警察認定確屬詐騙行為的,有可能把錢追回來。一 詐騙罪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

在網上貸款被騙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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