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存在隱瞞行為,但是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其隱瞞的事實並無關係,那麼保險人可以以此為由

2022-03-17 03:55:29 字數 5490 閱讀 9102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不可以

第二 這個如果在一些素質低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相關的誠信原則不給理賠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第三 但是在一些相關的企業或者比較大的外資的保險公司 一般不會因為員工的問題而終止合同的

第四 你可以查詢下相關的企業做個瞭解和諮詢來的。

第五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準確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2樓:林瑞標

你好!可以的!

《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3樓:匿名使用者

哪方面的 保障 大病還是意外?

合同簽訂2年後,違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4樓: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我這裡整理了一些在填寫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會遇到的問題,建議收藏:《投保時,健康告知有什麼小技巧?》

合同簽訂兩年後,違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利拒賠。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規定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是這並不等於兩年後出險就一定能賠。

健康告知是買保險必選要填的一個健康調查,保險公司要根據你的身體情況來考慮是否給你投保。有沒有如實填寫健康告知關係到你的這份保險是否有效,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如果你沒有如實告知,情節不嚴重時,你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申報,進行補充核保,這樣保障還是有效的。

假如情況比較嚴峻,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有權利終止合同的,有的保險公司可能會給你當做退保處理,給你退一些現金價值。但他們也有權利一分錢也不退的。

當前國內的健康告知都可以依據這三點來填寫: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的身體情況比正常人的差一些,你在購買保險前最好看看這篇文章:

《五步教你輕鬆帶病投保》

目前健康告知稽核的方式有智慧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當你智慧核保沒有通過時可以去進行一次人工核保人工核保會比較的精準,靈活度比較高人工核保也不通過的話就只能換一個保險產品了,換一些對健康要求沒有那麼嚴格的產品,我這裡整理了一些對健康要求沒那麼嚴格的產品,需要可以收藏:《十大值得你種草的熱門保險產品》

友情建議

1、最好不要在購買保險前去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假如你是之前有被誤診過的,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不然會被以為你真的得過這病去瞞報。

以上就是我對該問題的全部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中的 法律條款一般都有如下規定:是關於被保險人或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的義務應該怎麼樣處理:

您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合同解除前即使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且不退還已繳保險費。

您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合同解除前即使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退還保險單當時的現金價值或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因此,可以從法律條款中看出來, 因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隱瞞情況, 保險公司是不會履行保險責任的; 所以在投保的時候一定要實際情況實際回答。

6樓:愛你負一年

隱瞞病情,小病怕什麼,大病想瞞也不太容易,不是嘛.

就算有點病,保險公司也照樣給保.

當然了,我們投保時,保險公司給我們十天左右猶豫期,我們也給他們兩年左右的調查期,很公平.我覺得應該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7樓:書劍漂零

按現行的法律不賠,

新的好像還沒有正式出臺

在沒有出臺之前,一切都還是未可知的,

不如實告知兩年合同滿兩年後保險公司會賠嗎

8樓:經驗分享大師

回答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就一定能賠,這個我看了一下,這個的話,只要符合賠償標準的話,這個基本都會賠付。

提問有過輕微的腦出血搶救,放了支架的

回答這個的話,要通過傷殘鑑定,如果等級高的話賠償更高提問投保前有過這病史,保險時業務員說只要過了5年就可以了,當時就沒有如實告知,交了6年了,但心中一直有顧慮

回答這個的話,保險業務員給你保證過。這個不要擔心提問哦更多4條

9樓:深藍保專心保險

保險法第16條很有名氣,常稱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簡單來講就是:

投保人有義務如實告知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

由於投保人故意或過失,合同成立2年內,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賠。

合同成立2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未如實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絕賠償。

正常情況下,沒有如實告知,日後產生理賠糾紛的可能性極大!但是能否通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順利獲賠呢?我們直接用事實說話。

案件回放:

a先生2023年1月7日投保重疾險;

2023年9月確診淋巴瘤(癌症);

2023年10月收到拒賠通知書,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實告知,確診疾病非首次確診。

拒賠原因:

a先生在投保前,自2023年7月開始就連續五次由於同一癌症接受化療,並未如實告知,且所患癌症並非首次確診。

法院判決:

支援保險公司勝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投保人負擔。

這種情況就屬於典型的帶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經患有癌症,就算過了2年的時間,保險公司同樣是可以拒賠的。

不可抗辯條款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基礎,本案原告在投保時存在蓄意不實告知,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不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如果這種情況仍然適用不可抗辯條款,那麼無異於鼓勵投保人的欺詐行為,不利於行業的穩定發展,所以拒賠是非常合理的,我也是完全贊同這一點。

案件回放:

w先生2023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險;

2023年6月26日初步確診直腸瘤,6月30日手術,10月申請理賠

2023年11月收到拒賠通知書並解除保險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實告知。

拒賠原因:

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絞痛、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致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的事實。

法院判決:

保險公司支付w先生保險理賠金。

法院認為:

1、w先生已繳納2年保費,保險公司已喪失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對其辯稱解除合同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援。

2、保險公司辨稱w先生帶病投保,提交了病歷影印件一份,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並且w先生主張的病種與理賠的惡性腫瘤並非同一種疾病,所以法院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也不予支援。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雖然未如實告知,但是由於保險法第16條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順利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保險公司沒辦法證明未如實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腸癌之間的因果關係,且已經過了2年,由於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獲得了理賠的案例。

可以看到,賠不賠,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判決。

所以我的觀點一直都是,購買保險一定要做好如實告知。

國內銷售人員素質良莠不齊,而很多投保人也沒有基本的金融、醫學知識來嚴肅對待投保這件事情。

所以不可抗辯條款的出現,是符合我們國家保險行業現狀的,可以避免由自己疏忽大意導致一些事項未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麼將來不能以此為拒賠理由了。

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絕對不應該成為小部分人帶病投保鑽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這樣操作,那麼保險公司在設計產品時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來作為應對的。

當罹患重疾時,需要投入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實告知,才能順利獲得理賠。而不要心存僥倖,期望通過「不可抗辯條款」帶病投保,而導致自己作繭自縛。

上面的判決案例都是網上公開資訊可以查到的,這也僅代表現階段對類似案件判決的一些觀點。

希望大家在瞭解不可抗辯條款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一定要做好如實告知的義務。

10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且保險合同滿兩年的。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存在有意隱瞞欺詐騙保、重大過失未能如實告知這兩種情況:

(一) 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病情投保,超過兩年申請理賠的。

兩年不可抗辯期條款,也絕不是帶病投保的利器,並不是只要熬過了2年就萬事大吉了,如果存在故意欺瞞,甚至構成欺詐,兩年不可抗辯也是不起作用的,要在合法的基礎上才行。

這裡面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以重大疾病保險為例,告知的內容或者疾病(簡稱a)與合同條款中規定的重大疾病(簡稱b)是有區別的。a往往是一些輕微的疾病或者症狀。b則是重大疾病,許多重疾離死亡不遠了。

只有發生b時,保險才會賠付。

比如乙肝病毒攜帶屬於a,而肝癌晚期屬於b。如果不能理解上述概念的區別,就很難理解下面的幾種情況。 然後要區分三種情況:

1、 a沒有告知,不管是什麼原因沒有告知,有些小病、症狀或者不良生活習慣慢慢演化為b。只要確診b時即保險事故發生時離合同成立已經過了兩年,肯定要賠。 立法規定已經很明確,這種情況下,法律和保險業界爭議並不大。

2、 a沒有如實告知,但實際上投保時被保險人已經有b了。患有b表明保險事故在投保時已經發生。患有這類重大疾病,不可能不**,投保人基本心知肚明。

其故意的心態比較明顯,這種情況就不能機械適用兩年抗辯期了,否則就是變相鼓勵惡意騙保行為。

3、 a沒有告知,在合同成立兩年之內發生b,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拒賠並解除合同。但有的投保人基於各種原因,會拖延到兩年後去理賠。比如2023年8月1日投保,而2023年1月1日發現患有b,**半年被保險人死亡。

家屬早就拿了相關的診斷材料,但一直等到2023年8月1日之後再去提交給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希望適用兩年不可抗辯期條款。 在這種情況下,投保人不誠信也是比較明顯的。另外保險合同中往往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多少天應提供理賠材料,故意拖延提交理賠材料,也是違反合同約定的。

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下的保險理賠難以得到支援。

(二)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通俗的說就是:拒賠,但退還你的保費。

總結:誠信,是一切商業行為的基石,保持誠信會極大地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我們保險的目的還是為了預防未來未知的風險,為了讓保險能夠更好地發揮本來應有的作用,請保險人【明確說明】,請被保險人【如實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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