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買房約定按份共有,分手之後房屋如何處理

2022-04-04 10:46:28 字數 5010 閱讀 7795

1樓:愛穿拖鞋

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婚姻中所得財產除法律規定及夫妻雙方明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外,婚後所得財產一般為共同共有,而同居關係期間所得財產則不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在同居關係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所以,是否共同出資購置,共同付出是認定財產權屬的關鍵。

房產歸屬要看產權登記

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房產歸屬判定主要取決於出資證明和不動產產權登記,首先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籤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

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於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樓:阿元

同居買房時約定是按份共有。如果雙方分手,就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

同居期間買房 分手時房產怎麼處置

3樓:鑽誠投資擔保****

同居購房≠共同財產

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婚姻中所得財產除法律規定及夫妻雙方明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外,婚後所得財產一般為共同共有,而同居關係期間所得財產則不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之規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分割原則是:在同居關係期間各自所得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歸雙方共有。所以,是否共同出資購置,共同付出是認定財產權屬的關鍵。

房產歸屬要看產權登記

在戀愛同居期間雙方房產歸屬判定主要取決於出資證明和不動產產權登記,首先房產證上所署的購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誰?如果是兩個人合買的(即《購房合同》上籤署了雙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應屬於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分為兩種:

一種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多存在於具有特殊關係的人之間,如夫妻、家庭之間;另一種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樓:搜狐焦點

【案情簡介】

王寧離異後獨自帶著女兒王靜生活,2023年結識了來北京打工的劉江,劉江在工作和生活上都十分照顧王寧,待王靜也很好,二人相處一年後,開始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王寧位於某村的房屋中。

2023年,王寧所在村被列入拆遷範圍,王寧和王靜的戶口在內,結合拆遷政策,根據王寧家房屋面積及戶口人數,可以給其補償一個二居室。劉江長期在此居住,二人雖未領取結婚證,但村裡都以為二人是夫妻。依照拆遷政策,配偶戶口不在本村,沒有其他住房的,享有30平米回購房屋指標。

劉江沒有其他住房,因此最終拆遷單位給王寧安置了一套三居室。拆遷協議中拆遷人為王寧,被安置人口為:之夫劉江,之女王靜。

之後王寧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劉江支付了購房款15萬元。房子下來後,劉江辦理了收房手續,裝修後和王寧入住至今。2023年三居室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王寧名下。

2023年,王寧和劉江登記結婚。2023年,二人因各種原因準備離婚,劉江才發現一個月前王寧通過贈與將三居室過戶到王靜名下。劉江和王寧理論,王寧說拆的是自己的房屋,三居室也是在結婚前取得的,和劉江沒有關係。

劉江認為當時二人雖沒有領取結婚證,但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拆遷時也是因為其作為配偶沒有其他住房,才能夠分得三居室,且購房款、裝修以及十幾年來的各種開銷都是自己支付的,怎麼房屋就沒有自己的份額了?

【律師解讀】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屬共有財產

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鬆律師表示,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

王寧和劉江從2023年開始共同生活,雖然一直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生活,同村的其他人也認為二人是夫妻。拆遷時,劉江也是以王寧配偶的身份進行安置。王寧和劉江在取得三居室時,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形成同居的法律關係。

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認定為共有關係。

三居室是基於拆遷取得,依照相關拆遷政策,劉江以王寧配偶的身份,沒有其他住房,享有30平米回購房指標,因此拆遷單位給王寧安置了一套三居室。三居室中有劉江的30平米回購房指標,且是在劉江和王寧同居期間取得的,三居室應屬於王寧和劉江的共有財產。也正是因為三居室屬於王寧和劉江的共同財產,才由劉江出資購買,交房等手續由劉江辦理,後續的裝修、日常的各項費用等由劉江支付,劉江也在此居住至今。

因此,三居室屬於王寧和劉江的共有財產。

王寧將房屋贈與王靜的行為無效

三居室屬於王寧和劉江的共同財產,雖然登記在王寧名下,但王寧無權做出處分。王靜作為王寧的女兒,對房屋的歸屬情況應屬知情,且二人在王寧提出離婚前一個月辦理房屋贈與,損害了劉江的權益,依照《合同法》之相關規定,王寧和王靜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

李鬆律師建議,劉江應以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為由將王寧和王靜訴至法院,合同無效後,基於合同做出的變更登記無效,三居室房屋登記恢復到王寧名下。在離婚訴訟中,劉江和王寧再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由於王寧在夫妻存續期間將共有財產轉移給自己的親屬,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對於轉移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王寧對於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2-0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未婚男女朋友共同買房,現分手了房子處理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和你男友非夫妻關係,你們是沒有法律關係的個人。你們買房之前沒有約定共有比例,那就是對於這套房子,你們屬於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也就是說,這房子,你們一人擁有一半的產權。

比如說這房子買進100萬,現在已經值130萬,那麼賣掉這房子的錢應均分,在扣除產生的交易成本和還款利息以後。這就是為什麼你男友想撕毀前協議的原因,因為房子已經升值了,如果房子已經跌價了,他當然願意原價轉讓給你。

第二,你們原先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得看協議的具體內容。我猜測,該協議沒有違法民法,為雙方約定,簽訂協議人皆為完全民事行為人,沒有精神疾病,也不存在誰逼誰籤,簽了就是簽了,除非他舉證出你脅迫他簽訂該協議。當然這種舉證沒有意義。

第三,即使他同意房子按協議給你,他的名字從產證上去除的方式還是由你購買他名下50%的產權,以買賣方式,雙方需要承擔交易成本。

第四,你和你男朋友沒有結婚,不是夫妻,你們的行為是合夥買房,法律上看你們共同擁有該房屋,屬於合夥買房,你想一分都不分給他是不可能的,你打到最高院都不可能。

第五,請你準備好當初你們買房時你出多少他出多少的實際證據,以備不測。

最後,事情到這個地步,你需要找個律師了。

6樓:度陽霽

貸款寫的誰的名字,房本下來後本上的名字就是誰的,那麼房子就是誰的,因為你們沒有領證,按照法律程式房子就歸一個人,但是你們簽了協議,也就是你們共同買房的證據,房子肯定是判給你的

7樓:

諮詢你所在的當地律師事務所,在這問很耽誤時間、耽誤事情的。要學會用法律的**保護自己,等待你的好訊息!

8樓:奕幽悠

協議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的,當然就有法律效應啦。打官司的話你應該是可以贏得。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出示你的購買憑證啊,而且房產糾紛一般是在房子所在地的法院受理,那個合同也是有效地

另外,諮詢律師吧,你以為在這能問清楚嗎,那律師不都沒工作了

10樓:程寒鬆

你好,這麼長時間了,你的事情解決清楚了麼?現在應該過上幸福生活了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看你的描述,我敢肯定,這個事是出在你身上,你肯定是貪上其他什麼事了,也就是說是你背叛了你男朋友。。肯定是這樣。

12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平均分配唄、不好分就把房子賣了、然後分錢、、、、、

男女戀愛期間購房,分手後應當如何處理房屋權屬

13樓:匿名使用者

何東隆律師時下房屋逐漸成為締結婚姻的重要條件,當男女戀情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均會考慮婚前買房,這也往往摻雜著父母的意見,但買房後又分手的狀況屢見不鮮,而基於對法律的認識與理解的不同,而男女雙方往往又沒有書面約定,導致在法律實務中如何在分手後確定房屋權屬容易產生不同意見,本人結合辦理該類案件的經驗,對此類問題作如下分析:

(一)一方全額出資1、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出資方獨立擁有該房屋產權,屬其個人財產。2、一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

雖然出資系一方獨立所為,但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出資方直接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了另一方名下,這種情況下雙方分手時確定房屋的權屬應當著重考慮出資方的出發點:若其出發點是基於婚後雙方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當條件不成立時,贈與關係消滅;若其出發點是基於當地風俗習慣要求婚前購房的,其性質屬於「彩禮」,若雙方並未實際進行婚姻登記,彩禮應當返還;若其出發點僅僅是為了示愛,而非基於婚後共同居住需要或者當地彩禮的要求,則應當尊重契約自由精神,按照《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3、一方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雖然出資系一方獨立所為,但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出資方將產權登記在了雙方名下,不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分手後對房屋權屬的確定都類似於上一點談到的三種情況。

(二)雙方共同出資1、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

此種情況特別需要考慮雙方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為了婚後共同居住使用而買房。若是,則可以按照共有關係進行處理,否則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的出資應當返還。2、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此種情況不論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還是為了共同投資房產,都應當按照共有關係處理,但應著重區分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

(三)父母出資對權屬的影響

筆者認為在處理該類案件時,需要著重查明實際的出資人是否有父母以及父母出資的具體方式,因為父母的出資對案件應當有重大影響,若實際出資繫有父母參與,則其為了子女結婚而購房的意思表示非常明顯,此點將直接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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