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當事人能解除他們的婚姻關係嗎

2022-04-07 17:59:47 字數 6541 閱讀 3717

1樓:﹏赫丶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根據這兩個法律條文,應該比較明朗了~~

近親結婚屬於法定的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而第二個法條第(三)款列舉的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們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必須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作為當事人表妹(弟)的朋友的你,應該是沒有這個資格的~~

補充一下:《婚姻法》中的近親屬的範圍適用《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樓:讓風來聆聽

我覺得辦理婚姻登記的這家民政局挺搞笑的,沒有核查婚姻關係人的親屬關係就給登記發證了。

近親結婚是法律禁止的,毫無疑問,法律都禁止,婚姻關係怎能有效?如果你是他們親屬,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宣告他們近親結婚無效。

法院調解後能不能再上訴?對於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不得申請再審,一方不服是否可以上訴?

3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過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調解書無法再提起上訴。但是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內容違法的,可以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3、對於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書不能申請再審。判決書已經生效,超過了上訴期的,也無法再提起上訴。

4樓:匿名使用者

1、調解不能上訴。可以申請再審。第一百八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生效的判決不能上訴,生效的婚姻判決如果是涉及財產方面的可以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9、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單方解除婚姻關係

5樓:農場司務長

只要雙方協調好就可以離異的。孩子你最好別要。你還年輕。

6樓:廈門小海

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兩人經協商,對解除雙方間夫妻關係、小孩撫養及家庭財產分配等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然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的一種方式,所有走協議離婚,只有單方行為肯定無法達到離婚效果;訴訟離婚則只要無法協議離婚又想離婚的另一種離婚途徑。

因此,如果無法達成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又堅決離婚,可以單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然不是起訴離婚就可以達到離婚的效果,法院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進行裁決是否離婚。單方解除婚姻關係並非一方向社會公佈解除就解除,而是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達到離婚效果

7樓:七劍縱

姐姐真可憐!跟我差不多大的。不過單方面結婚不能去民政局辦理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才可以。看對方是不是有錯誤,要是對方無錯誤的話,你堅持離婚,可能會要賠償的,或者,根本不能離婚!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8樓:今天wj心情不錯

你的意思是想與男方離婚,你可以直接將你的想法提出來,如果男方同意的話,你們直接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的,既然彼此感情並不深厚,而且也覺得不合適,那建議還是儘早了斷比較好。

十幾年前結婚,兩年孩他媽跑了,我不知道他家地址,現如今再婚,如何解除之前婚姻關係 10

婚姻法規定什麼情況下可解除婚姻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十一條對可撤銷婚姻作了規定:因脅迫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十一條中的脅迫一詞作了解釋: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對於脅迫婚姻,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是不可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被撤消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乙方所有的除外。

10樓:姜威律師

2023年,婚姻法規定:解除婚姻關係的3個方式,你要清楚!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家庭法判斷題

13樓:冰雨夢悠悠

1.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 婚姻法規定:約定財產製和法定財產製不能同時並用。(×)

3. 《婚姻法》(修正案)第24條規定:「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4. 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才發生婚姻終止。(√)

5. 離婚,是婚姻關係當事人依法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是終止婚姻關係的另一種形式。(×)

6. 廣義的婚姻效力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7. 夫妻一體主義又稱夫妻共同主義。(√)

8. 撫養是指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行為。(×)

9. 撫養義務以義務人有撫養能力和權利人需要撫養為條件。(√)

10.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1. 親屬關係的發生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止親屬關係。(×)

12. 離婚不是婚姻終止的原因。(×)

13.行政離婚也叫非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自願離婚,並就離婚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通過有關部門認可即解除婚姻關係。(√)

14. 行政離婚的程式是申請、審查、批准。(√)

15. 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是訴訟外調解的一個結果。(√)

16.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然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外調解。(×)

17.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情形。(√)

18.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一年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情形。(×)

19.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情形。(√)

20. 行政離婚的條件是:婚姻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婚姻當事人已經登記結婚;雙方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已有協議。(×)

21. 無效婚姻的宣告機關是婚姻登記機關(×)

22.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23. 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

24.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25. 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買賣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

26. 婚姻被宣佈無效或者被撤銷,均是自登記之日起無效。(√)

27. 患遺傳性精神病的禁止結婚。(√)

28. 宣告無效以後,雙方當事人如願繼續共同生活的,不可以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29.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0. 結婚只滿足「不是男女雙方自願的」這一條,就是可撤銷婚姻。(√)

31. 夫妻雙方在離婚生效後,才取得再婚自由。(√)

32.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個人財產。(×)

33.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喪失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4. 由於重婚而導致的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5.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字所負債務應為個人債務。(×)

36.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但離婚後,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依存。(×)

37.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38. 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 √ )

39. 一般情況下,血親不能通過法律程式予以解除,但雙方自願解除的除外。( √ ) 40.

父母對於子女享有的親權,既適用於未成年子女,也適用於成年子女。( × )

41. 我國收養法規定,任何人收養子女,被收養人必須是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

42.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形成後,就不得解除。(×)

43. 親屬之間都產生法定的權利義務。(×)

44. 在我國,年滿18歲就一概喪失請求父母撫養的權利。(×)

45. 非婚生子女不能繼承其父母的遺產。( ×)

46. 韓某自小被父母遺棄,所以父母去世後,他不能繼承遺產。( × )

47. 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就有權贍養養父母而不再贍養生身父母,所以有權繼承養父母遺產,而無權繼承生身父母遺產。( √ )

48. 《婚姻法 >>(修正案)中規定的具體的救助措施有:勸阻,調解,制止,予以行為人行政處罰和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 )

49. 一般情況下兄弟姐妹均由他們的父母撫養,而他們相互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50. 撫養人有負擔能力,被撫養人的父母應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被撫養人必須是未成年人,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才產生兄姐對弟妹的撫養義務。(√)

51. 在特定的條件下,兄,姐與弟,妹,之間不會產生附條件的撫養義務(×)

52. 從世界範圍來看,反家庭暴力,虐待和一起的立法已經被各國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53. 救助機關是主動介入的,以便於對受害者的及時救助(×)

54. 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義務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對子女撫養義務的補位性質(√) 55. 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但如果受害人不提出自訴,公安機關則不給予幫助(×)

56. 行政處分主要適用於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57. 法律制裁只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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