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種新的因果非常重要

2022-05-02 17:20:12 字數 5225 閱讀 3793

1樓:果猛

隨緣了舊業,不再造新秧。

2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造作不好的因呢,止息惡因才能免除不好的果,但善法是可以做的

3樓:米呀咪呀

菩薩永遠不種新的因果,菩薩在消舊的因果。一張 紙上如果你不寫新的字,你不停地擦過去的字,擦完了, 這張紙就是白紙了,乾淨了。如果你不停地一邊擦,一 邊還在寫,最後這張紙就完了。

所以,不 種新的因果非常重要,菩薩跟人不一樣,就是因為菩薩 不敢再種新的因,而我們人在不停地種新的因。所以, 菩薩雖然落因果,進入因果了,但是沒有未來的因果。

佛菩薩救苦救難是改變人的因果嗎

4樓:8萬4千法門

1 學佛人不能脫離生活,日常的起居都包含著禪意的存在,修行不離世間覺,修行是改變自己的心境,使自己的心境得以昇華。

2 當你的心還不能轉物時,你的一切要順其自然,生病時一定要看大夫,該吃藥就吃藥,該打針打針,手術也如是。

3 什麼是迷信呢?就是迷惑而信,對自己信仰的物件並不瞭解,盲目地信奉,比如有些自稱是信佛的人,他經常燒香磕頭、求神拜佛,甚至到寺院裡去吃齋唸佛,以為這樣就能求得佛菩薩的感應,保佑自己心想事成,這種人就是迷信。

4 佛並不能保佑任何人,佛告訴我們一切都要靠我們自己,佛明瞭世間宇宙真相,告訴我們萬事萬物都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我們要得到什麼樣的果報,我們就必須通過自己的努力用正確的方法從因上下手,就好像農民種地必須先下種、施肥、澆水,小心看護,然後經過一段時間,我們才能得到所要的瓜果。也就是種瓜得瓜種豆得豆。

5 一切都必須自己親自動手,天上不會掉下來的。這就是佛告訴我們的因果定律,如果自己不努力靠求神拜佛去求,這就是正宗的迷信。

6 現在學佛的人,說實在話,迷信的多!他到廟裡面去燒香拜佛,為什麼?為了升官發財,為了求保平安,都為這個。

7 學佛的人,不懂得什麼是佛法,這就是迷信!他求神拜佛,能不能得到好處?得不到,只是自己在安慰自己而已。

8 聽說這個地方的佛很靈、很有感應,他去求,真的得到了,那也是命中已經定的,在那個時候有,他得到了,與拜神求佛不相干。

9 如果真的那麼靈,一百個人求,一百個人統統都得到,那就是真的;一百個人求,只有

一、二個得到,其他的統統都沒有得到,那怎麼會是真的?

10 對這個人喜歡,給他;對那個人不喜歡,不給他,哪有這種道理?沒這個道理。中國對於神明有一個定義,正直稱之為神。正直,哪有不公平的道理!

11 不懂得什麼叫佛法,神佛不分,認為自己常常到廟裡面去燒香、去許願、去供養,這就叫學佛,這個錯了!佛法是師道,這要清楚,你把佛菩薩當作神明去膜拜,那就是迷信。

12 一定要曉得,佛菩薩對我們的加持就是經教!我們遵從經典上的教誨,把我們錯誤的想法、看法、說法、做法統統修正過來,這就是佛菩薩保佑,這就是佛菩薩加持。

13 佛教裡頭沒有迷信,你真正依教奉行,你決定得真實的利益。利益從**來?不是佛給我們的,是我們自己修得的。離開經典,燒香拜佛,求佛菩薩保佑,沒這回事情。

14 我們應當要明瞭,我們學佛為什麼?如果真的是為了生死,真的是為往生西方極樂世界,我們這個世間眼前一切事物,就要看破一些,要冷淡一些,不要太認真。

15 從今之後,我們心裡念念就念佛、念念想佛,其他一切統統看破放下,不牽掛了,把全部身心放到專修專念一句佛號往生西方極樂世界上面去,萬修萬人去。

因果真的存在嗎

5樓:荒誕不經

因果是客觀存在的。

因果律是指所有事物之間最重要、最直接(可以間接)的關係。表示任何一種現象或事物都必然有其原因,即「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之意。這一世的生命發展,可以由不同的努力(即種不同的因),而得到不同的發展(不同的果)。

因果關係,亦稱「因果律」。因果律有其三法則,即:

一.果由因生:無因不能生果,有果必有其因。其具有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

二.事待理成: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意志為轉移,在事物中有其普遍的理性。如生必有死、聚必有散、合必有離,成必有壞,這是必然的理則。

三.有依空立:任何產生存在的事物,必依否定實在性本性而產生,客觀事物之間聯絡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絡複雜性。

因果關係三種型別

第一種,單因果關係。

第二種,雙因果關係。

第三種,多因果關係。

6樓:小生西門

你掐自己一下肯定會疼,你掐是因,你疼是果。

是為因果,你不做好事,肯定會益壽延年,你若為善,必定受盡屈冤。

有日月朝暮懸,有鬼神掌著生死權。天地也只合把清濁分辨,可怎生糊突了盜跖顏淵?為善的受貧窮更命短,造惡的享富貴又壽延。

--------《竇娥冤》

我說佛教都是在扯犢子你信嗎?

世人皆佛?又何苦成佛?

世人皆由佛性,那佛與眾生何異?

何必拜佛?何必敬佛?

佛,吹牛逼者大成也!

為何相信輪迴?這是一種心理上的安慰。

你這輩子窮,佛說,讓你怎麼做怎麼做,下輩子榮華富貴。

你這輩子富,佛說,讓你怎麼做怎麼做,下輩子接著富。

你看別人為富不仁,佛說他下輩子要進額鼻地獄。

你看信佛的無非就那麼幾種人,老人,富人,為惡者,有特殊需要的人。

老人,不說了。

富人,呵呵,自己去想為啥他們會信佛,每年都給羅漢重塑金屬啥的。

。。。有特殊需要的,。。。。

算了,獨立思考吧你~~~~

7樓:

因果的原理簡單的說就是種瓜得瓜種豆得豆,而不是種瓜得豆。就是作用力與反作用力。你打別人一拳,別人也會打回來。

8樓:旭日東昇

當然,事物產生的原因是因為。。。。。。

9樓:

因果是存在的,多努力就能多掙錢,可能有點俗。

佛教裡所說的「不昧因果」請問什麼叫不昧因果?

10樓:懿航佳巨集

不昧因果的意思是:沒有超越因果的規律。

學佛修道者若認為自己在世間唯有把一切的因果業都了了,才能夠成佛成道,就是迷人,永難獲得自在和解脫。因為因果本不自有,因果唯心造,所以心了一切皆了,心不了,一切了不了。

佛諺有云:「萬般將不去,唯有業隨身」,因果業報,是世間生命流轉不息的根本所在,人在身、口、意上的造作,必然會形成引發果報的業力作用,所以我們千萬不要輕視了自己每天的在身、口、意上的行持。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昧因果」是指對於因果報應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學佛修道者若認為自己在世間唯有把一切的因果業都了了,才能夠成佛成道,就是迷人,永難獲得自在和解脫。因為因果本不自有,因果唯心造,所以心了一切皆了,心不了,一切了不了。

12樓:aaa**王

不昧因果-----白話說就是----因果真實不虛 因果不會消失不昧 詞語解釋

1.不忘。

2.不晦暗,明亮。

3.不損壞;不湮滅

語出:(1).不忘。

《逸周書·王會》:「佩之令之不昧。」 孔晁 注:

「不昧,不忘也。」 唐 杜甫 《催宗文樹雞柵》詩:「不昧風雨晨,亂離減憂戚。

」 宋 曾鞏 《左僕射門下侍郎王珪追封三代並妻制》:「尚其不昧,服此茂恩。」

(2).不晦暗,明亮。《老子》:「其上不皦,其下不昧。」

(3).不損壞;不湮滅。 南朝 宋 謝惠連 《雪賦》:「玄陰凝,不昧其潔。」 唐 杜甫 《回棹》詩:「吾家碑不昧, 王氏 井依然。」

13樓:立即紅了

菩薩堅定

所以不昧因果,就是說一位菩薩,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都撼動不了他的,因果的現象不能動搖他。佛教裡說:隨緣消舊業,更莫造新殃。

倒黴的事情發生,那是我們在還舊債消種子,我們還是要堅持修行,新的業債,就不要再造啦。所以菩薩能夠承受一切災病苦難,而堅定不移,這就是「不昧因果」,非常重要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水的地球,回答甚好,我建議樓主,納其為答案

刑法因果關係為什麼不是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紅皮本最新一版)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地位 是指它在犯罪構成中的地位 即它是否是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對此理論上上有3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危害結果是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是一切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觀點認為,危害結果是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也是某些犯罪的因果關係。第三種觀點認為,在任何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都不是構成要件。我們持第三種觀點

首先 在具體犯罪的客觀要件中 危害行為 行為物件 危害結果從不同角度反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而因果關係只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的 自然的聯絡。過失行為造成危害結果,是因為該行為符合因果法則,故意犯罪的行為人則是有意識的利用了客觀因果法則,這種因果法則又是行為人從以往或者他人的經驗中得到的體驗。

此外,司法工作人員也要利用因果法則去查明某種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這種客觀的因果關係本身並不從任何角度反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故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的實質聯絡

其次 刑法學上的因果關係,主要是為了解決已經發生的危害結果由誰的行為造成,這種因果關係只是在行為與結果之間起了一種橋樑的作用,或者說,它是為認定行為與結果服務的。認定的是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而不是因果關係本身。當人們說不具備因果關係就不負刑事責任時,實際是指不具有危害行為或危害結果而不負刑事責任。

既然刑法上因果關係本身並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當然就不應是犯罪客觀方面的構成要件。

最後 在一個具體的案件裡,如果已經具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就表明此結果是由此行為所造成的,理所當然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如果說不具有因果關係的話,就表明此行為與此結果分別屬於不同的案件。不可能在一個刑事案件裡已經具有了危害結果與危害行為,而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因此,將因果關係作為一個要件而與危害行為 危害結果並列起來,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刑法需要研究因果關係 但是不將它視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要件。

以上是認為因果關係不是構成要件的觀點

我們認為犯罪客觀要件的基本內容就是危害行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在客觀上的基本條件,而危害結果 實施危害行為的特定時間 地點 具體方法,則是構成犯罪在客觀上的特殊條件,即只有當刑法分則對其作出明文規定時,它們才能成為某些特定犯罪的必備構成要件。而你所關心的因果關係,目前在刑法理論上時有爭論的。就是我開始說的 有3種觀點。

你還提到了民法中的特殊侵權,那我要跟你說。民法跟刑法不是相通的,它們的基本原則,基本精神都是不同的。每一部法律其實都有自己獨特的理論和精神,就連訴訟程式都不一樣,怎麼能隨便就聯絡起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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