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解除租房合同是否有相應賠償

2022-05-19 05:34:25 字數 5059 閱讀 798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需要關注2個問題:

1. 中介公司員工和業主籤的合同內是不是有允許轉租的條款?

2. 你和中介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條款內對於退租的約定。

但是無論這兩個是什麼樣的,你都是有權利要回你的違約金的,一般都是一個月的房租(具體以你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內的條款為準)。 你所交的房款剩餘部分應該足額退回。 至於中介費和搬家費基本沒有可能,中介是不會認賬的。

不過你需要注意的就是中介是不是在和你簽署的租賃合同裡玩了花樣,沒有提到提前退租的賠償,這樣你的違約金可能就會比較麻煩。

如果中介和業主的合同中沒有提到允許轉租的條款,你可以以此來作為條件,要求中介賠償你違約金,剩餘房款,押金。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希望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和中介所簽訂的合同裡,應該有協議租期多久,押金,中介費和違約責任金等條款,既然租期沒有到期,他收回房屋,那麼你也應該按合同裡的約定向他要回未租用的房款以及違約責任的賠償問題。這個權利都掌握在你手裡,關鍵是你的態度。

3樓:靜雨微寒

如果您和他有簽訂合約的話,讓賠償就可。

4樓:匿名使用者

他的行為構成詐騙,他個人以公司的名義把房子租給你是不正當的,他沒有任何權利去收取中介費等費用,你可以起訴他

要求中介修改租房合同的賠償糾紛

5樓:法邦網專家

需要看下你的租賃合同,以及瞭解合同履行中的細節問題,也就是說要找到解除很合同的理由.

比如隔斷是否變更了房屋的主體結構,你同意隔斷,但隔斷的具體方案是否你書面確認了,如沒有確認就看是否改變房屋的主體結構.

另外,就是在辦理租賃時是否按照規定進行了登記.根據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居間活動,應當書面告知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層管理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6樓:法律快車

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中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如果租賃合同未對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作出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給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不承擔違約責任:

1、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

2、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三、解除租房合同有糾紛怎麼辦

1、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調解解決;

3、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

7樓:無訟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

1. 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如:**、火災等。

2. 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如:租賃房屋是危房,隨時可能倒塌的。

3.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8樓:池錦曦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問:今年,我租了一間店面房,租期約定兩年。在經營使用了3個月後,我因故無法繼續承租該房屋,並向房東提出解除合同。

房東稱,不租也行,但我要將剩餘租期的租金賠給他。請問,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賠房東那麼多錢嗎? 答:

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因此,就你的情況而言,你需賠償3個月的租金給房東。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1、 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

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 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

身為律師,我經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時詢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這裡我要再次告訴大家:

「沒有!」 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

」這一點在本書第一篇介紹違約責任時我們早已介紹過了,房屋租賃也沒有特殊規定。 但是,房屋租賃合同解約時,如果沒有約定的違約金,如何確定單方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這很難準確認定。

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損失如何認定?承租人要另尋房子租住,花費的時間很難計算,除必要的搬家費等,不管找到還是沒找到,都很難準確地認定實際損失數額。 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呢?

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說「造成房屋空置產生損失」,但是空置幾個月的損失是合理的呢?你總不能永遠空著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張一年半的空置損失,最終法院只支援了四個月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這樣,一旦發生單方解除的情況,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簡單方便;而違約方呢?

對自己的違約行為的後果也有所預期,可以事先準確判斷後果,在是否違約時就會有一個得與失的客觀衡量。對雙方都有好處。 3、 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說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

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採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再比如,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比如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4、 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前面我們講過,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要有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餘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檔案予以證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上述檔案,另外,還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解除時雙方應該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檔案中明確。

比如我們前面提到的這個案例,尹某在搬離時到底與黃某是否憶達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確不追究違約責任?由於沒有書面檔案,根本無法確認。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檔案。

協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雙方簽訂檔案怎麼辦?守約方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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