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二十幾年不管兒女算放法嗎,父親二十年不管兒女算犯法嗎

2022-05-20 17:37:31 字數 4176 閱讀 6727

1樓:匿名使用者

父親二十幾年不管兒女,如果從不管兒女的事實發生時兒女還未成年,或者即使成年後兒女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都是觸犯了法律。

相關法律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樓:是否

當然,但更多是道德層面的,法律就算判他應付扶養費,他說沒有,不給,法律也不能把他抓起來關個一年半載,畢竟是道德問題不是刑事問題

3樓:風清月愛神

這個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違法的

屬於遺棄家庭成員

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對方

要求賠償

父親二十年不管兒女算犯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3年4月28日修訂)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因此,父親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不執行撫養義務的,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父親亡故二十年兒子不露面,可以視為自動放棄繼承權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存在自動放棄繼承權一說。

繼承權是每一位公民有法律賦予的權利。

繼承法規定,超過二十年,繼承人得知自己繼承權益受損,提出訴訟,法院不受理。

所以,只要20年前,死者死亡後,死者其他繼承人已經繼承分割完畢死者遺產,這位20年沒有露面的子女,不能再主張自己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

6樓:酔入女人懷

那要看兒子知不知道此事

母親幾年不管孩子就等於放棄撫養權?

7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民法典規定,撫養權是不會自動放棄的,所以無論多長時間不久孩子,只要孩子需要撫養,並且父母有撫養能力的,都不會自動放棄撫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實際中,父母協議離婚時,要解決孩子撫養問題,給付撫養費根據雙方協商。

並且,雙方就撫養費進行協商時,對撫養費數額、給付方式等問題,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沒有強制性要求。

所以,對於是否約定給到18歲,屬於法律上的要求,父母可以約定支付到子女大學畢業,不一定只能約定到18歲。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給付,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給付,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給付。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只到子女成年為止。當然,如果孩子長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管,在離婚時長期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更可能獲得撫養權,另一方應支付撫養費。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強制性規定。但可以作為父親主張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父親二十年前派出所立過法,兒子二十了,想當乒,可以

11樓:同沛白

當然可以,不管是任何人都有權利,去實現自己願望,不要因為這個自卑走自己的路,讓別人去說吧!加油我支援你

父母過世二十年後,他們留下的財產兒女爭奪打官司法院會不會受理?

12樓:四川張培律師

遺產糾紛,法院會受理的!!只要父母沒有遺囑,都是按法定繼承分割財產的。

13樓:nice一介書生

只要有糾紛,就可以。如果都分清了,打官司就是造孽

14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權分爭,可以的。沒過訴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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