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超過12點按《深圳2023年勞動法》加班費該是怎樣的

2022-05-25 06:40:12 字數 5866 閱讀 9809

1樓:手機使用者

2023年深圳勞動法底薪規定  深圳最低工資新標準2月1日起實行,養老保險等計算基數相應提高[1]   深圳2023年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下月1日起上調至15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新標準為13.3元/小時。也就是說,加班工資、社保等最低計算基數也將提高。

  最低工資不包含加班費   按照《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限額勞動報酬。但是,最低工資構成不包括:加班工資;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貼;按規定不屬於工資的其他費用,例如社保費、福利費、計劃生育費等。

  隨著最低工資上調,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有變,至少應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至少是最低工資標準按小時或天數折算後的1.5倍、2倍、3倍。

也意味著,平時、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分別不得低於19 .95元/小時、26 .6元/小時、39 .

9元/小時。休息日、節假日加班,最低工資不得低於138元/天(1500元÷21.75天×200%)、207元/天(1500元÷21 .

75天×300%)。其中,21.75天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員工正常情況下每月計薪天數。

  養老保險計算基數有變   養老保險計算基數也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因此,2月1日起,非深戶員工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工資調整為1500元/月。

  按現行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8%,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這意味著,非深圳戶籍員工每月至少要繳納270元養老保險費,其中個人繳納120元,企業繳納150元。

2樓:深圳張勇律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深圳加班費規定是怎麼計算

3樓:qq的勾k先生

根據不同情形,加班工資標準不同。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一)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後,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4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

工作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休息日加班:小時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200%;

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資標準 = 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21.75×8小時)×300%。

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即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樓:匿名使用者

深圳市人民**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一)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條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後,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勞動法的工作時間規定,及加班費計算方法??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工作時間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加班費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

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023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

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

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7樓:哈怎麼肥四

屬於違反勞動法了。

1、工作時間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2、加班費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曆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

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1)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2)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4)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覆》(勞部發521號)

處罰辦法:

1、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2、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3、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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