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請了一位臨時工廚師,就職前此人有高血壓,後在工作期間因血壓升高摔倒,工地應不應該對其負責

2022-06-02 02:25:09 字數 3759 閱讀 6650

1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應當給予一定賠償。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樓:阿蒙律師

如無連續加班加點工作情節,則屬於因病或非因工受傷,享受醫療期的待遇;如有連續加班加點工作情節,則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

1、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通常情況下,我們看員工受傷或發病是否屬於工傷,應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傷害,即工傷的認定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於認定工傷的三個要件。

2、2023年7月11日勞辦發[1996]133號《關於在工作時間發病是否可比照工傷處理的覆函 》:「勞動者在發病前,有連續加班加點工作的具體情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血壓病的**的,應按比照工傷待遇處理。」

3、醫療期,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停止工作**休息的時間。國家對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依勞動者在其所在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規定了相對合理的醫療期以及相應的醫療待遇。2023年1月1日生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除依法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外,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依法還享受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項、《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勞動合同活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同時依據2023年施行,目前尚未失效的《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規定,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及《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二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患病**期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發放病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賠償,因自身疾病在工作是發作受傷也算工傷。以工傷標準賠償。

4樓:風神之俊傑

應該,工傷,協商解決吧,協商不行就只能傷殘鑑定,

我家蓋房子,請了一個臨時工,這個臨時工自己帶了一個人過來,工錢也是我們付,那個人有高血壓病史,刷牆

5樓:加菲貓不懂的愛

你又不是那個人的直接負責人

你和他又未簽訂任何勞動關係

你唯一可能要承擔的就是他從樓梯上摔下來這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最好去找個律師諮詢下

7樓:煙融桖

你還是向律師諮詢霞吧

8樓:灰色頭像

真夠背的,小心別人惡你

有個員工,在我的工地上工作期間,突發高血壓,引起血管爆裂,責任在誰?

9樓:同濟老中醫

當然是你的責任,讓他們多喝菲碧絞股藍泡水喝就不會出現這樣情況了,可以去淘點給兄弟們喝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天或者說是自然界!

建築工地工人上班是,突發高血壓引起腦溢血,建築工地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有參加醫保,則應當比照參加醫保給予職工醫保待遇。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情況下,一把是可以走工傷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經發生,建議找律師

建築工地施工人員突發高血壓,算不算工傷

14樓:王元頁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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