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走人?如果要提前講,要提前多久

2022-06-17 07:05:12 字數 5284 閱讀 633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還是試用期,那你提前三天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走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對於試用期滿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只需提前通知單位,不需要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可和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內提前3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

2、你可以同其它公司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可以提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辭職的,提前3天申請

4樓:

試用期期間,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走人了。走前別忘問單位結清工資。

公司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應該提前通知員工?提前多久?

5樓:肥仙女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

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6樓:

呵呵!我來回答你吧!無論是在《勞動法合同法》還是在《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裡,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能證明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就可以在試用期裡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且不用給經濟補償金!

至於要提前多久通知勞動者,《勞動法合同法》和《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不過,條文裡明確了用人單位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才能這樣操作!這個證明不是由用人單位說不行就不行,而是要有事實依據的!

如果沒有事實依據,那就算違法了!那就得給你經濟補償!根據你的情況,應該要給你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其中半個月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半個月那是根據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還有一個月那是因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這個月作為滯通金!

呵呵呵!這個是很理想化的說法,具體起來就複雜了!!

7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心為寧碎

可以的最新的規定是提前三天

不過想著吧工資要回來

9樓:彤曼雲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問題是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沒有考評記錄?有沒有錄用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拿出相應證明,僅憑一句話,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等拖過試用期,用人單位就更難解僱你,就算解僱也必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了。

用人單位在解除試用期員工時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10樓:張爍醫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可以要求立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番茄醬駕到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彼此考察對方的階段,用人單位只要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須對其進行另外的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需要注意,這裡強調的是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是「不能勝任工作」。如果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如果仍然不能勝任的,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必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

在試用期,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需要提前5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3樓:

試用期不能隨意辭職,勞動法規定試用期要提前3天通知單位。要求通知單位,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

如果不當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可以向辭職者要求賠償的,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有以下情況的可以隨時辭職離開

1、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

2、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4樓:青島騰龍勞務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

可以隨時開除。在中國工會,勞保局沒用的。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16樓:簡簡單單

1、按bai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符du合勞動zhi合同法第三十dao八條外,試用期提前三專天就可以解除合屬同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律雲法律服務

您好,員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工單位即可。

律云云律師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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