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廠裡做多月,正常辭職,可是合同上寫著不滿一年要扣500,這樣合理嗎

2022-06-20 23:55:04 字數 2035 閱讀 345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做不滿一年剋扣其500元是不合理的,也是違法的,屬於一種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對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善乃人之本

合理,有合同的,籤合同的時候是為了給雙方的保障,違約方要履行合同條例求採納

工廠合同上面寫著,做不滿半年辭職扣1500塊,這樣的廠我還要去嗎?

3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們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做不滿半年辭職扣1500塊,該條款與法律相悖,是無效的約定條款。

你作不滿半年辭職,用人單位不得扣除你任何的款項。

這樣的廠建議你多瞭解一下。

4樓:6黑絲黑

你好:看來他這工廠待遇不好

5樓:

不去了,這個廠有點不道德。

附加合同寫了坐不滿兩個月扣500。我現在幹了一個月有事不能做了,這樣

6樓:

這樣的合同規定無效。公司不能扣500塊錢。如果公司扣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訴訟。

理由:《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橋訪天

那當然!既然寫了合同就起到法律作用了

不想在廠裡做,工廠說要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否則就要扣500元錢,請問合理嗎?

8樓:勤學人的店鋪

分兩種情況:如果是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就可以了;如果是正式期必須提前一月寫辭職報告。

9樓:xo蘇州臺

認了吧許多無良商家就是這樣,老是壓你一個或幾個月的工資,我以前在人家工作要提前三個月辭職呢!你算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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