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的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頒佈了嗎

2022-07-12 05:45:09 字數 4830 閱讀 5073

1樓:鼠女老九

解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2023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決定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徵納雙方希望的是能有一部操作性較強的《實施細則》,為此,筆者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一些難以操作、稅企之間均難以界定的問題、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歸納整理如下,以求能夠對新《細則》的制定有所幫助。

一、需要明確的概念。

1、保險費扣除問題。稅法規定:納稅人蔘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程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

但參加的商業性保險其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什麼樣的保險屬商業保險應該明確。

2、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那麼,什麼屬於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應予明確,它與捐贈有什麼區別。

3、固定資產標準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囂具、工具等。

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這裡的什麼標準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和「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應作明確解釋。

二、需要明確的範圍。

1、準備金提取問題。原《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提取的範圍應進一步明確。

2、國債範圍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都包括那些國債應明確。

3、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扣除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蔘加財產保險後,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不允許稅前扣除,那麼個人和單位等責任人給予的賠償部分是否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4、相關與非相關支出界限劃分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其界限應該劃分清楚。

如:原《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允許扣除,但不包括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中外雙方已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

那麼內資企業替別人交納的稅費如:礦產資源稅、運輸營業稅、房產稅,經營農產品和廢舊物資替個體倒賣戶交納的增值稅及附加費用能否扣除呢?

5、遞延資產中工資(含「三項費用」,下同。)和招待費、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遞延資產是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那麼按規定工資和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都是按限額和比例扣除的,開辦費中的工資和招待費、捐贈支出應明確如何扣除。

6、個人融資資產扣除問題。原《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除錯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

那麼租入個人融資的資產怎麼辦,應當明確。

7、工資範圍問題。原《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

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種類補貼、津貼、獎金等待。那麼年終加薪,一次性獎金具體應該怎樣扣除應予明確。

三、需要明確的政策。

1、直接列入成本費用扣除的憑證。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通常憑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和財政部門監製的《行政性收費收據》可以列入成本費用扣除,確實支付而取不到發票的費用,如:支付農民的土地出讓金、租賃費、青苗補償費;零星不足起徵點的勞務費;市場進貨的成本等 ,這些都取不到發票怎麼入帳應予明確。

2、間直接列入成本費用扣除的憑證。一是可以以重量計量的材料其購進入庫時是否應附有計量憑證,如過磅單等;二是企業成本計算分配是否應有成本計算單、生產**表、車間主任及實物負責人的簽字等;三是工資費用計算是否應附有考勤簿、記件工資的完成工作量等;四是商品銷售成本是否應附有產品銷售成本計算單,等等,都應在《細則》中明確。

3、企業初始投資資產評估入賬**確認問題。包括流動資產待轉的成本和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原值,評估增值部分能否轉入成本和計提折舊應予明確。

4、盤盈、評估資產增值的日後成本列支和提取折舊問題。日常盤盈資產和資產評估增值的所得稅和日後成本、折舊等費用的所得稅處理方法應當進一步明確。

5、企業發生整體轉讓後,購買單位的具體財產價值如何確認問題。是按評估價,還是按原企業賬面價,如有增值怎樣處理等都應予明確。

6、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商品購銷合同、協議問題。應明確應該採用什麼形式的,即要式還是非要式的,需要不需要公證,應由什麼部門籤,什麼人員籤,簡單書立的行不行?

7、成本、費用列支批准手續問題。扣除或列支的原始憑證是否應由財務主管領導或廠長(經理)籤批應與明確。

8、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時間界定問題。主要涉及期間費用列支問題,什麼算竣工、決算、投產?費用支出的劃分究竟在哪個環節,試產算不算投產?

都應一一明確9、經營租賃資產費用列支問題。原《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第二十九條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可以分期攤銷。那麼經營性租賃資產確實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包裝物、房屋、車輛的修理、房屋裝修、油料、門窗更換等配件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應明確。

10、直銷商品和借名進貨問題應明確收入、成本怎樣確定。過去會計制度中有有關直銷商品業務的規定,目前,制度中雖沒有相關規定但實際業務卻存在,還有因銷售渠道固定借經銷商名義進貨問題,這些業務在新《細則》中應該有詳細規定。

11、損失和合理損耗的區別問題。原《細則》對損失的處理做出了規定,但沒有規定非正常損失與合理損耗質的區別,如糧食儲存及加工、食品加工、酒及酒精、汽油、柴油、鹽、杏仁、煤炭、礦石、石粉、鐵粉等易耗商品的正常損耗率應予明確。

12、不同扣除標準的捐贈額稅前扣除限額計算問題。稅法規定對不同捐贈物件的捐贈額稅前扣除標準不同,那麼不同捐贈額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次序與方法應當明確,如:是按同一計算基數還是按次序分別計算扣除等應予明確。

13、跨年度費用扣除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跨年度費用扣除問題,如因資金緊張拖欠的貨款、管理費等,不付款對方是不開發票的,企業能否預提?還存在補發(含計提)以前年度工資和各類保險**、統籌**問題,都應明確是否允許扣除。

14、接受無票贈與的資產計價手續問題。原《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無發票的,按同類裝置的市價確定。怎樣認定或這個手續如何做應該明確。

15、廢品收入憑證問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改擴建過程中殘料變價收入要衝減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的變價收入要衝減清算成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殘料、下腳料收入要記如入收入總額,那麼在**時開具什麼票據呢?

白條收據行不行?

16、土地折舊問題。稅法規定:未使用、不需用的房屋、建築物也可以提取折舊,土地是房屋的組成部分,顯然與房屋一起計價的土地可以提取折舊,但是規定單獨計價的土地不提折舊,是否有些不合理,如不準提折舊,其價值怎樣補償應明確。

17、視同銷售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問題。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職工福利、贈與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

那麼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呢?應予明確。

18、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定價問題。原《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

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在實際工作中沒有與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怎麼辦?應該予以明確。

四、需要明確的職責。

主要是省以下國地稅具體徵管措施、方法問題。現行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規定除**企業、彙總繳納企業、信用社、外資企業等所得稅由國稅負責徵收管理外,其他企業則按成立時間、投資人、投資比例等劃分國地稅的徵收管理範圍,同時省、 自治區人大、**有部分稅收政策制定權,如減免稅、扣除專案、計徵方法(如是採取核實徵收還是定率徵收、執行職工教育經費扣除率)、提高教育附加徵收率等,往往造成同一地區國地稅執行政策不一樣,出現納稅人在籌資方案上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現象,建議新《細則》規定,省及省以下人民**出臺的相關稅收政策時必須徵得國地稅雙方意見,並由雙方聯合下文。

五、幾點建議。

1、納稅地點問題。新《細則》對企業分支機構應以不在同一縣區(市)內的生產經營地確定是否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往往不在同一縣區(市),過去是在總機構繳納所得稅,其結果經營地稅務機關不管或監管責任不強,總機構稅務機關管不到,實際成了無人(稅務機關)管的單位,造成所得稅管理失控,建議:一是在生產經營地核實徵收。

二是在生產經營地按定率預徵,在總機構抵減。

2、違法罰款和違規罰款的稅前列支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扣除。

一是應詳細列舉出罰款的種類,如:排汙罰款、環境衛生罰款、司機違章罰款等;二是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銀行加息、等都屬罰款性質,最起碼都是法規規定的,在稅前列支上應一致。

3、招待費列支的合法憑證問題。原《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 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准准予扣除。

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也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這樣提很不嚴肅,實際工作中也沒人執行,應明確必須附有收款單位提供的詳細資料,如選單等,否則不予扣除。

4、運費發票的開具地點和運價、稅前列支運費以及自用車修理費、燃油的稅前扣除標準問題。由於某些原因,目前有些需要稅務機關代開的運費發票既不是在起運地、到達地代開,也不是在承運人註冊地代開,而是到其他地稅務機關代開,這樣的發票建議稅前不予扣除,此外,對長、短途和零星運輸的運價業應確定一個範圍。對自用車修理費、燃油應象業務招待費那樣確定一個比例,如:

按行車裡程扣除等。

5、新《細則》與原有相關《辦法》、規範性檔案的關係問題。原《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頒佈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制定了一些相關的《辦法》及規範性檔案,希望新《細則》能夠涵蓋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外的所有內容,以提高執法位階和可操作性。

請問2023年的所得稅法規定的管理費用裡面招待費是具體怎麼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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