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舉證期限嗎,舉證期限為多久?

2022-08-20 03:40:18 字數 5405 閱讀 4767

1樓:幽幽清風

當庭出示的證據,是否能夠為法院所接受,還需要考慮該證據的取得情況並確定該證據的出示是否符合舉證規則。

一般是可以的。但應當符合以下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中,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證據若干規定》的第四十一條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作了詳細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此外,《民事證據若干規定》還對你這種情況的舉證情況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列舉如下: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2樓:王律師專業法律文書

合法的,原告**時也可以提交立案時沒有提交的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程式上不合法,但是民事訴訟法給與法官自由裁量權,即法官認為該證據比較重要,是可以採納的。根據我**的經驗,一般法官都會認可被告**提出的證據,因為便於查明事實。

舉證期限為多久?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5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9 條第1 款和第2 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 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 日。

怎麼正確應對訴訟中的文書

民事訴訟案中被告舉證期限有沒有限制

6樓:匿名使用者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7樓:劉付利律師

有限制的,法院在立案時都會在舉證通知書裡面明確告訴雙方當事人的。

民事訴訟中規定被告舉證期不少於30日這個規定有麼?如果有,請告知出處。

8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不是30日。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9樓:正商觀察者

就該案例而言,必須明確說明一點,法律對當事人舉證的時間是有法律依據的,必須在法院允許的時間內完成舉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 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同時,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30天的舉證日期是以前的法律規定,現在規定的是15天。

法律依據:2015《民訴法》司法解釋《解釋》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被告可以延期舉證嗎,舉證期如何計算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被告可以延期舉證,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多少天?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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