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期限有什麼規定嗎

2021-07-02 16:55:06 字數 1077 閱讀 3579

1樓:華律網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解除權就是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它的行使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後果。

解除權屬於形成權的一種,即權利人依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行使解除權會引起合同關係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的權利,就會使合同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當事人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履行。因此,解除權應當在一定期間行使。

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二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仍然存在,當事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催告後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一般三個月視為合理的期限。

2樓:未來法律

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於除斥期間,解除權於預定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

在有法律規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在這種情況下,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的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的義務是否還需要繼續履行,可以催告對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

而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在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係繼續存在,當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義務。但經催告後多長期限內權利人必須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合同法》未作具體規定,只規定為「合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是填補對《合同法》關於解除權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第九十五條未作明確規定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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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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