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一家很霸道的民企單位辭職,寫了辭職報告,不同意辭職,讓交兩個月的違約金要不然不給檔案,這合理嗎

2022-09-03 14:05:33 字數 5159 閱讀 6227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如果勞動合同裡有關於離職違約金的條款,那麼你就要按約定條款履約。如果沒有,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你只需提前一月提出離職申請,一月後便可合法離職。如果離職申請單位不批,那麼你可採取**信的形式將辭職報告寄給公司。

將來有糾紛**信日期可作為證據採納的。

第二,檔案必須拿回,這是不可補的。如果沒有檔案,將來你就無法辦理退休,享受退休金、醫療保險等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有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勞動者如違反該規定需支付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則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如果您不屬於以上2種情況,則違約金約定系違法。

你的情況說的不詳細,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違約金條款違法,公司如果扣錢,你可申請仲裁檔案肯定是有用的,具體問下保管你們公司檔案的區人才交流中心

3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是你是不否需要為違約付賠償金,你的合同裡是否有寫,會付賠償金,或者你是否有在職培訓協議。

如果有,那肯定要賠,如果沒有,就不用賠,找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就可以。

4樓:匿名使用者

1、檔案很有用,不能補。

2、通常辭職分兩類:你辭了公司,那麼提前30天叫上報告即可;你被公司辭,那麼公司多付給你一個月工資及合同損失、個人損失。

3、違約金通常是說你簽了單位而不去吧,不應該是對工作年限的要求。

為什麼公司要辭退我卻要我自己寫辭職報告呢。?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店長這樣做從法律層面上講沒什麼不合法,理由如下:

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23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

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關於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問題

1、員工辭退應儘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你的店長找你談話說你「什麼什麼方面做的不好啊,什麼什麼方面不夠啊」,如果屬實,就已經證明你真的不符合錄用條件;

2、錯就是錯,不好就是不好,不足就是不足。「每個人身上都可能出現的毛病,而且很多新員工都有的毛病」並不能作為你「做的不好、做的不夠」的藉口和理由;

3、規章制度是規章制度,經濟損失是經濟損失。幸虧你的這些毛病「沒給店裡帶來過損失」,否則,你還要賠償損失。

三、關於「開除我不好聽讓我自己寫辭職報告」的問題

1、因為你的「銷售很好」,所以不開除你而只是讓你自己寫辭職報告,一來是給你一點面子,二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文化、增加向心力。

2、做好辭退工作,一是辭退前要公正,二是辭退時要公開,三是辭退後要熱情。根據你反應的情況,店長基本做到了「寬以待人」。

3、不管到**都要「嚴於律己」。相信經過這次辭退教訓後,你會「吃一塹長一智」,懂得很多、進步很多!

以上所述,可能太直,希望你不要「鬧心」,但對你今後的人生絕對有好處、有幫助。

祝你好運!

6樓:大長腿卞佳敏

* 自己寫辭職報告的,不屬於公司辭退,而是自己主動辭職,該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者賠償。

* 若是公司無正當理由辭退的,那麼屬於違法辭退,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

我覺得店長不想你做的可能性大啊,畢竟你銷售好,可能威脅到店長的地位了。不過出來工作要考慮的問題很多,如果很希望長做,那麼就越級爭取下。不然你就得接受這個遊戲規則。

8樓:常勝將軍

不合法。第一種可能是店長單方面不想讓你幹,想趕你走。老闆不一定有那種意思。第二種可能就是老闆本人的意思,但想節省開除所做的經濟補償。

9樓:一隔經年

其實如果單位辭職員工的話,是要多發一個月的薪金。讓你寫,就不用補了

我11月17號提交辭職報告,公司要求支付培訓違約金3萬5千元,我不同意。能否收回辭職申請?

10樓: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

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

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11樓:

你已經交了離職申請,所以是否准許你「收回辭職申請」,要看公司的意思了,因為:你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權利,公司也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權利。和公司協商一下、收回辭職申請。

法律保護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權利、也保護你不辭職的權利:你有權要求收回自己的辭職申請。

當然,公司是否同意你繼續上班,那就是公司的意思了:可以同意、不計較(如果特別需要你這種人才),也可以在你收回後公司提前通知你然後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你提前通知的30天到期後:你的辭職申請已經生效,公司可以不同意你收回、直接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了。

公司讓你支付違約金 估計是他不想讓你走的手段,你最好和公司協商下,你有什麼要求可以和公司商量下, 祝你成功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你提交辭職報告,用人單位沒有書面同意之前,你有權撤回;

另外,培訓你公司支付了多少費用?

違約金不能高於這個培訓費的。

13樓:凌霄有料說

收回辭職申請什麼意思?被嚇到了還是怎麼

企業能否出具培訓費用的票據,是否有培訓協議?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這要看當初培訓協議簽訂的標的,也就是說培訓費用總額是多少,這其中包含你因為培訓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但不包含期間工資。培訓結束後,如果你離職,賠償費用是按照協議期限平均分攤到月,離職時要去掉已經服務月份分攤的費用,且賠償總額不超過培訓費用。所以lz可自己看看培訓總額是多少,已經服務分攤了多少,剩下的是你要支付的。

否則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公司。當然,如果你收回辭職報告,也行啊,看公司是否讓你繼續留任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協議上沒有寫明金額。你就抓住要一點。

絕對不陪,不行就去仲裁。。。。既然公司都和你翻臉了,也沒必要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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