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剛畢業的本科生,和一家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上面寫著服務3年其中培訓期一年,違約金

2021-05-28 02:04:31 字數 3457 閱讀 2266

1樓:廣州民商律師

1、如果公司的確提供了勞動法上規定的專項培訓,那麼你需要支付違約金2、如果公司沒有提供專項培訓(而非公司內部培訓,並且需要提供相關的票據支援說明支付了培訓費),那麼即使有約定服務期3年,你也可以不受限制離職,並且不須支付違約金

3、公司如果強制性扣你違約金,你可以通過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仲裁拿回4、工資的結算按照規定是應該在離職辦理手續當天一次性結清,除非你們當地有特別的規定,比如深圳

5、對於公司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是一定要支付公司3000的違約金.

2.如果公司強硬要求支付3000違約金,只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3.工資結算的時候要和公司定下某一個日期全額支付剩餘工資,原則上辭職離開時應結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樓:郭敦顒

郭敦顒回答:

現在你已經工作了3個月又一個星期,每個月發薪水都延期大概一週,公司扣押了一個月工資,那就是說你實際已領到了兩個月的工資,這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未滿合同期你提出離職,是要支付公司3000元的違約金的。

你離職.工資結算的時候要不要和公司定下某一個日期全額(扣除3000的違約金後)支付剩餘工資?需要,並且應當時就拿到剩餘工資。

你為什麼要離職呢?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只要雙方簽字就生效,蓋不蓋章沒有關係

違約金有兩種可能:一是有專業培訓產生違約,二是競業限制產生違約。如果公司有提供完整的培訓的話,此費用可能會產生

產生違約金應該也少於3000元。

離職時應該結清全部工資。

我是今年的應屆畢業生,已經和一家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但現在又不想在這家公司工作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來別的辦法,只能去原來那個自單bai位退協議,再到想du

去的新單位籤協議,學zhi校更改派遣證,然後dao到新單位去報到。我們招過很多這樣的,更改派遣的。但是,正規的國企不會錄用沒有派遣證的,你不更改是不行的。

有的人會給你出主意,讓你不要理原單位,直接到想去的單位報到,我告訴你,那是他不懂,或者是故意給你挖坑。你沒有派遣證和協議,連戶口、四險一金、勞動就業等記等等都辦不了,只能是打工,不是就業。況且,招錄已經與別的企業簽了協議的學生,可能面臨著被起訴的風險,正規的國家單位是不會這樣辦的,你必須證明你的派遣證是即將就業的單位。

就像足球運動員要轉會,必須給原單位轉會費是一樣的,或者是自由身。

檔案還是有用的,放到你就職的人才中心去;你能保準你就沒有發達、提升、出國的機會嗎?到時候沒有檔案可麻煩了。你打報到證上的單位所在地可以接收檔案的,代管,人才中心。

我是08級得應屆畢業生,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了三方協議,但我確實不想幹了,協議上明確寫著違約金3000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三方協議已經生效

就無法避免違約金了

否則學校還是會按照三方協議上的單內位來派遣你的檔案或者你和容學校說 單位不接收戶口檔案

讓學校把你派遣回原籍,給你打回原籍的派遣證這樣你和單位就沒有人事手續上的關係了

你一畢業 三方就失效了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在試用期的時候提出辭職就不用交違約金了吧 好像得提前三天提出辭職

8樓:匿名使用者

抓緊跟單位交涉,要回三方協議跟學校換一份吧。

如果學校有你三方中的一份,檔案應該是就給你派遣過去了

我是16年應屆畢業生,跟一家公司簽了三方協議,寫的如果離職或者畢業 50

9樓:嘆笑一世傾城

1、首先關於高校畢業生所簽訂的三方協議,《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都沒有相關的條文予以明文規範。實踐中此類糾紛,法院通常適用民法和合同法有關規定判決。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全國人**工委的《勞動合同法解讀》解釋為「對於先訂立勞動合同後建立勞動關係的,如果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適用民法有關規定,不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三方協議可以看作是建立勞動關係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 或者協議。

當然,全國人**工委的解讀也是非正式解釋,在實踐中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我個人認為高校畢業生所籤的三方協議有一定的身份關係的存在,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從本條看三方協議適用合同法規範有些牽強。但是司法實踐的處理還是應當遵守。

綜上,三方協議實際上是一個短暫的過渡性協議,是為明確建立勞動關係簽訂的預約,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規範下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規定。

2、由於三方協議的作用在於為了確保將來學生到指定的用人單位就業而所預先簽訂的一個就業意向協議書,是為了本協議正式勞動合同所簽訂而預設的,因此他不代表勞動關係的正式確立,他的作用在於學生到用人單位就業而終止,用人單位與學生的,勞動關係才開始確立。

3、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三方協議的性質,因為既然是協議那麼也必然帶有合同的某種色彩存在,因此如果要承擔違約責任,個人認為應該是在該協議還在有效期內,即你還尚未到用人單位上班的期間,你違反該協議的約定,該協議中有約定關於違約的處理,那麼你承擔違約責任沒有問題,而事實上你已經在用人單位上班並且處於試用期,那麼自用工之日起,你與用人單位即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均已經存在勞動關係了,那麼在試用期間違反約定,自然不能適用三方協議的相關規定,而應當按照與用人單位所約定的關於違約的規定進行處理。

4、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既然在試用期內,是有權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即可,因此個人認為用人單位要求你交違約金沒有依據,處除非其有證據表明,你們簽訂了服務期的約定,為你支付了相應的培訓費,你違反服務期約定,其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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