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美國 傘式 功能監管的特點

2022-09-19 08:15:15 字數 5077 閱讀 5192

1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傘式監管,從整體上指定美聯儲為金融持股公司的綜合監督,其州監管部門對起進行專案細類監督;同時,金融持股公司又按其經營業務的種類接受不同行業主要功能監管人的監督。美聯儲作為監管人的頂點和中心,同時將監管權力分散至各州的功能監管人,形成一個「傘式」的形狀,所以稱之為「傘式」監管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美聯儲和各州的功能監管人不是上下級關係,而是平行關係。

為了避免重複與過度監管,傘式監管人(美聯儲)受到相當的先知,也就是說,美聯儲必須尊重金融持股公司內部的監管許可權,儘可能的採用功能監管人的檢查結果。換句話說,大多數時候,對一個金融股份的監管檢查時由功能監管人來完成的,同時其結果將直接被美聯儲採用。對於新的監管目標出現,才由美聯儲親自來完成。

這樣的方式是在分業監管上填加集中監管的優勢,其優點在於:1,管理全面,避免交界空白;2,管理詳細,避免漏洞(注意,這一點其實沒有一個國家,任何一個體制能夠完全做到,具體參照「華爾街之狼」就可以知道)。07年爆發的美國次貸金融危機可以發下,這樣的體制其實出現有很嚴重的缺陷:

1,管理繁瑣,結果不統一,市場反應遲鈍。由於使用的引數指標不一,各個監管部門得出的監管結果不一樣,導致對於市場反應相對遲鈍。2,管理層級繁雜,權力分散,難以統一監管,同時由於各級監管部門又由於監管權力受到限制,全面監管和詳細監管的優勢又變成了劣勢。

監管部門由於管理範疇的不一,對於混合型的金融問題被束縛手腳,對資訊的處理往往需要幾個部門同時出現才能完成監管。

這是我的**內容的一部分,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來問我,參考書目:《各國金融體制比較》《危機後的全球金融變革》《金融監管國際比較綜述》等

2樓:重回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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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書又出不了人命。。。

金融共享機制

3樓:

一、我國構建經濟金融資訊協調與共享機制實踐情況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解讀

經濟金融資訊協調與共享的基礎理論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係論,通過分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係,得出經濟與金融需要協調發展,經濟資訊與金融資訊協調與共享是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一項機制。目前,我國尚未有系統全面的經濟金融資訊共享和協調機制,主要實施的有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金融協調與資訊共享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明確規定由***建立金融協調機制,這是金融穩定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安排。

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行業,要從維護金融穩定執行出發,貫徹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並保持相互間的協調性。在2023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條第2款人民銀行應當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資訊共享機制的規定,與此同時在「銀行監管法」第6條專條規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條文。由此從各單行法的法條本身來看,「一行三會」均有義務建立相互間的資訊共享機制,且沒有權力上的高低之分。

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臺之前,法律設計意圖主要是各金融監管機構等法律平等主體間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強調各自間的協調和資訊共享,這種做法缺乏一種統一的、權威的、突出主導角色的資訊共享機制,不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實踐操作情況

1、國家層面。目前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與資訊共享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執行的只有「一行三會」間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基礎上增加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主要在強化反洗錢和徵信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在資訊協調與共享方面基本上以報告為主。在經濟金融資訊協調與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經濟工作會議無疑是經濟金融資訊的高規格協調與共享,此外**政治局、***不定期召開的經濟會議,各有關經濟金融部委都會報告經濟金融資訊。

但是以「經濟會議」形式的經濟金融資訊協調與共享機制,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剛性約束,也不是建立經濟金融資訊協調和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2、地方層面。在地方建立的經濟金融資訊共享機制避開「監管協調機制」概念,重在經濟金融資訊共享,許多省市還發布規範性檔案加以規定,使之制度化、規範化。目前,主要模式有:

一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金融監管資訊共享機制,如江蘇省2023年出臺《江蘇省金融監管資訊共享暫行辦法》,此類資訊共享範圍僅限於金融監管部門間。二是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建立金融資訊共享機制,如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建立由人民銀行發起的金融形勢分析例會。三是地方**牽頭,成立地方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或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如天津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由天津市**牽頭,金融監管部門、財政、***等**部門組成。

應該說此類模式規格較高,避免了「一行三會」之間的地位之爭,致力於共同推動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困難或不足

1、協調機制缺乏權威性規定,職責不明確。我國已確立了「一行三會」形式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但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經濟金融資訊協調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來確保協調機制的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卻沒有確定協調機制的具體形式、內容以及資訊共享和操作層面上的具體安排。

此外,在全國性層面的經濟金融協調機制辦法未出臺之前,地方層面的經濟金融資訊協調和共享機制缺乏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影響其執行的效力。

2、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私心。根據公共選擇理論,**部門不總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團影響下,他們也會有私心;在各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衝突時,某些部門也會在「私心」的驅使之下采取一些有利於本部門而有損於其它部門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社會發展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物件與監管權力。目前在我國表現為各自從部門利益出發,各方認識存在偏差與不一致。

由於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和利益選擇,導致有關各方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建立經濟金融資訊協調和共享機制的積極性不高。

3、協調主體的定位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在全國、地方層面上,都未明確指定經濟金融資訊協調和共享機制的主體,儘管國家通過「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絡機制」等方式執行協調專職機構的職能,但其實際上僅僅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協調重要監管事宜的途徑,並沒有確定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乃至經濟金融資訊共享和協調的專門機構。此外,在地方紛紛成立金融辦,其模糊的定位及**行政權力背景,直接影響人民銀行金融協調這項職能的落實。

4、缺乏有效的資訊收集分工和共享機制,資訊不對稱。我國目前各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委對各項經濟金融業務活動情況和資料在調查採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採用的標準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資料透明度低、資料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資訊交流機制,未達成比較成熟的共享協議,明確何種資訊由誰採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也缺乏經濟金融資訊共享的便利化平臺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使用資訊。

二、歐美國家實施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鑑   (一)協調機制建設法制化

英國2023年出臺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協調合作,另外相關部門也簽訂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了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指導原則及框架。2023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溝通,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德國2023年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監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決有關監管協調問題的,由**銀行和監管局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

實踐經驗表明,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不僅使得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礎,更具權威性,而且能夠促使協調機制的執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於推動經濟與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二)注重協調機制組織機構建設

英國由fsa、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三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負責三方監管協調工作;美國成立由聯邦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協調性機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並在一定條件下適度向地方**分責分權,在縱向和橫向方面形成綜合性協調管理。英國建立由監管局和央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解決有關協調問題,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供建議。通過建立由各方組成的常設性協調組織機構,可以及時地進行意見交流和資訊溝通,從而使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和行動更加協調統一,更加有力於為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注重有效資訊溝通機制建設

在協調合作方法上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比較突出的是資訊共享和溝通機制的建設。一般歐美各國都重視統一資料庫的建設,在資訊收集方面則規定各監管機構、**銀行以及相關**機構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資訊,並就具體的資訊收集主體、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如德國的**銀行、監管局等部門之間不僅共享資料資訊,而且共享資訊系統。

**銀行、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之間通過建立有效的資訊溝通機制,能夠避免重複建設,並使得資訊傳達和共享更加及時和方便,從而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經濟金融資訊共享和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經濟金融資訊協調與共享制度的立法程序

建議對經濟金融資訊協調共享制度進行立法,明確協調與共享機制的主體、範圍、各部門職責分工,並從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鑑於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體系、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在對巨集觀經濟的判斷、調控手段、基礎資料、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我國應吸取西方國家金融危機教訓與經驗,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央行在實施巨集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以及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經濟資訊協調和共享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主導、分層次經濟金融資訊協調共享機制

一是經濟金融部門間的資訊共享。以促進經濟和金融協調發展為重心,由**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組成,資訊主要**於各經濟金融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各類資訊。二是金融監管部門間的資訊共享。

以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由「一行三會」以及相關**部門組成,由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業務管理能力和視角,建議指定人民銀行作為共享資訊協調組織者,促進金融監管資訊共享有序規範發展。三是政銀企及有關單位間資訊的共享。建立包括**、**組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必要時還可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民間團體)組成的共享機制,實現政銀企三者之間的資訊互動,切實提高經濟金融的發展力。

(三)建立資訊共享機制,搭建經濟金融資訊共享協調平臺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反饋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並實現成員單位間的資訊共享、資料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經濟金融資訊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有關**部門以及企業單位披露相關資訊,把整個經濟金融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防範風險於未然的目的。三是聯合建立資訊平臺,開發經濟金融資訊共享系統,建立經濟金融資訊資料庫,實行經濟、金融資訊等資料實時模組化管理。

同時,建議由國家成立經濟金融資訊處理中心,分類別、分層次做好經濟金融資訊的採集、整理、釋出、分析、研究工作,並保證資訊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服務支援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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