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犯罪分子損毀立刑事案件後怎么辦

2022-11-07 16:50:06 字數 5374 閱讀 8513

1樓:胡俊刑事律師

房屋被犯罪分子損毀立刑事案件後,公安會依法偵查,偵查結束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由法院審判;而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要求對方賠償。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樓:洋詩壘

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是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應當充分吸收單純民事賠償中衡平原則的合理內容,在確定侵權賠償範圍時,必須充分考慮被告人賠償能力,以已經查明的被告人現有的財產份額為限,並以此作為判決依據之一,恰當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賠償能力,就判全部賠償,如果僅有部分賠償能力,就判處部分賠償,如果確無賠償能力,則判不予賠償。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解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問題時,應適用全部賠償原則,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範圍對等,不能因被告人賠償能力有限或沒有賠償能力而少賠或不賠。  理論上的分歧,帶來了審判實踐中的做法不一。據調查,當前對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處理的方式主要有:

一是按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判決賠償;二是判決不予賠償;三是裁定駁回起訴;四是在裁判文書的主文部分不予判決或裁定,只是在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闡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筆者主張對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的附帶民事訴訟應同普通民事訴訟一樣,不論被告人有無經濟賠償能力,應根據被害人的實際損害全額判賠。  首先,應明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設立的宗旨。

我國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在於依法、公正、高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一方面在程式上利於當事人訴訟,免遭訟累;另一方面在實體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經濟上、物質上得到及時的補償。如果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查明目前被告人無賠償能力,不按實際損害判決賠償,以後,被害人發現被告人有賠償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又超過了訴訟時效,被害人的損失追償就得不到保證。

其次,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演變。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主要體現在三個司法解釋之中,一是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式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具體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在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應考慮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但《解釋》和《規定》均取消了類似的規定,而是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

該立法的旨意是對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或被告人確無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仍應受理並依法判決。進入執行程式後,如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終結執行。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現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應以《解釋》和《規定》為準。

第三,從《規定》的內容來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主要有兩種:一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以上二種損失,在《規定》實施之前,均是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以下簡稱《解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已經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釋(試行)》下發後,對因盜竊、詐騙等財產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也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各法院普遍感到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過寬,影響刑事案件的及時審結。

正基於此,《規定》才將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於賠償第一種損失,而將第二種損失排出附帶民事訴訟之外,規定以民事訴訟方式解決。《規定》的立法精神是,對這兩種損失,受害人均應受償,只是可選擇不同的途徑。同是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如果按附帶民事訴訟起訴要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以民事訴訟解決即不考慮被告人的賠償能力顯然與立法精神不符。

而且第一種損失,被害人並非僅可以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追償,按照《解釋》第八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可在刑事審判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倘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依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而判決,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又按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判決,勢必出現一事出兩果的尷尬局面。  第四,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能力不同。前者解決的是違法行為的責任性質,是一個審判階段的問題,而後者則是履行能力問題,是一個執行階段的問題。

房屋(商鋪)被損毀應當立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問得不是很清楚,房屋損毀的原因有很多,有自然因素,也有人為因素。

其中人為因素也分主觀行為和客觀行為,在此中如果涉及到是主觀行為的話那麼案件就是刑事案件了,如果不是那麼就是民事案件。

4樓:上海律師許建斌

那要看毀損的程度,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刑事犯罪。輕度損毀只能按民事侵權案件處理

5樓:覺王

你可以先去報案,說對方故意毀壞財物。

房屋被強拆屬刑事案件嗎,派出所能立案嗎

6樓:青春年華無敵

刑法 解釋: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定義、量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本條是對 故意毀壞財物罪 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 ,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這裡所說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是指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目的,非法毀滅或者損壞公共財物或者公民私人所有財物的行為。「毀壞」,是指毀滅和損壞。「毀滅」,是指使用各種方法故意使公私財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全部喪失。

「損壞」,是指將某項公私財物部分毀壞,使其部分喪失價值和使用價值。

根據本條規定,構成 故意毀壞財物罪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故意毀壞財物罪 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時,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所採用的方式主要是毀滅和損壞。如果用放火、**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則應以放火罪、**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程度。如果情節輕微或者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毀滅重要財物或者物品,損失嚴重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動機和手段特別惡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物件是各種公私財物。但是破壞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侵犯了其他客體,則不能以毀壞財物罪論處,例如,故意毀壞使用中的交通裝置、交通工具、電力煤氣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故意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根據本條規定,犯 故意毀壞財物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 故意毀壞財物罪 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界限:其他侵犯財產罪並不損害公私財物本身,而是通過非法手段將公私財物所有權非法轉移,而 故意毀壞財物罪 則通過毀壞公私財物本身,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派出所是可以立案的

7樓:凱諾拆遷律師

你好,徵地拆遷案件屬於行政案件,不是刑事案件,如果房屋被違法拆除,可以撥打110報警,並讓他們立案查處

立為刑事案件後犯罪人應什麼時候被抓

8樓:匿名使用者

被刑事立案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的,可以立即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刑事拘留。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公安機關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而不予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是不是認為壞人整天就在你面前晃悠啊?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治安案件,立案後,要進行偵查或調查取證,確定犯罪嫌疑人或違法嫌疑人後,然後布控抓捕,但這些都沒有具體的時間要求,因為客觀的說,對這些情況限定時限是不科學的,更是不客觀的,要根據案件的進展和具體情況來考慮。

10樓:20年的離別

準確來說應該馬上就動手抓人.

刑事案件立案與撤案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所以說,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都是可以申請撤訴的。

12樓:華律網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並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考察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的機關是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由公安 機關對其予以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為緩刑犯 不予關押而在社會上,有工作的要回自己的工作單位繼續工作或者 回到農村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 居委會或者村委會 或者其所在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包括對他們 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被宣告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遵守有關緩刑的規定,只要沒有再犯新罪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

你好一 刑法 第76條規定,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二 刑法 第77條規定 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 違反法律 法規等 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 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比對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量刑幅度,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會被怎麼判刑

第一量刑幅度 行為犯 包庇走私 販賣 運輸 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量刑幅度 情節嚴重 一 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應當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 販賣 運輸 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 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被包...